最近在做营利非营利选择过程中的财务清算课题相关调研工作中,有举办者咨询,其学校拟变更举办者,但教育主管部门要求提供材料清单后,说相关资料不全,请笔者帮忙看一下。我便请其把相关资料发过来,梳理了一下。发现按规定应该有的理事会决议、变更协议书等、新举办者资格证明、新章程等都按要求准备了。但财务清算方面,只附了一份财务审计报告。而经与教育主管部门沟通,问题就出在了这个审计报告上。经了解,很多举办者变更中确实如此,以一份财务审计报告代替了清算报告。这个问题还带有普遍性。那么审计报告究竟能不能代替财务清算报告呢,我们就来分析一下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规定,"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财务清算,是有一定组织和程序要求的。我们以浙江省为例来说明一下。 一、财务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二)编制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 (三)债权人进行债权登记; (四)清查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五)在对民办学校的资产进行估价的基础上,制订清算方案; (六)执行清算方案。 对于举办者变更的,因学校主体尚存且办学行为还将继续,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是不涉及的。同时清算方案也不会按终止或破产清算来进行。这个在实际执行中可以只说明即可。但是涉及债权人的,要进行说明,并取得债权人认可。很多民办学校在借贷过程中,原有举办者个人可能会提供了担保或质押,举办者变更后,涉及到此类型的债权人可能要求新的举办者提供类似保证。若债权人这方面诉求得不到满足,有可能引起债务清偿风险,进而影响学校的正常运营和办学秩序。这是新的举办者需要防范的。 二、清算组及其职责 举办者变更事项的财务清算基准日一般为举办者变更的清算议案由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基准日确定后5日内,成清算组。按规定民办学校自行组织清算的,应成立由举办者、理事会或董事会代表、学校行政班子代表、教职工代表、律师、会计师参加的清算组,人数不少于5人,且为奇数。 清算组的职责主要有如下几条: (一)拟订教职工和学生安置方案,必要时向审批机关提出将学生安置到其他学校的申请;(举办者权益变更的,不涉及此条,但应该予以说明,编者注) (二)清理民办学校资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 (三)向教职工、社会、债权人发布清算公告,书面通知债权人; (四)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的业务; (五)提出财产评估作价和计算依据; (六)清缴所欠税款; (七)处理债权、债务; (八)处理民办学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继续办学的,不涉及此条。编者注) (九)代表民办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十)清算结束时提出清算报告。 而学校各相关部门,应按清算组的要求将会计报表、财务账册、财产目录、债权人和债务人名册等清算相关资料,移交给清算组。 三、债务确认 债务确认是财务清算最重要的一个环节, 是为了核实学校真实财、物状况,也是保证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必要工作之一。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15日内,发布清算公告,同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并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45日内,在有区域影响力的媒体上发布两次公告,两次间隔时间不少于20日。 清算公告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学校名称全称、清算原因、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邮箱、清算起止期间、清算组成员名单等。 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或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45日内,向清算组书面申报债权,提交纸质证明材料。截止清算结束日还未申报债权的,视为放弃债权。 清算组应在清算基准日起90日内,将申报的债权核实结果书面通知债权人,并在与清算公告相同媒介渠道公告。 债权人对清算组核实的债权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日内,要求清算组进行复核;对复核结果仍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复核的书面通知之日起7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期间,清算组不得对有争议的财产进行分配。 四、清算损益及约束性行为 清算期间发生的财产盘盈或者盘亏、变卖,无力归还的债务或者无法收回的债权,以及清算期间的收入或者损失等计入清算损益。 清算期间发生的管理、变卖和分配学校清算财产所需要的费用,公告、诉讼、仲裁费用、律师费等费用,清算组办公费用以及其他清算工作必须开支的费用,应当在清算损益中优先列支。 清算基准日前成立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但该债权数额超过变卖担保物所得价款的部分,视同普通债权处理。为确保相关各方权益,离学校章程规定的终止日前的180日内或者因异常情况出现清算情形但尚未进入清算程序前,学校不得无偿转让或捐赠学校财产、非正常低价出售学校财产、新增财产担保、提前清偿未到期债务、放弃本学校债权等。 五、清算报告 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报告经中介机构审计、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确认后,连同清算收支报表、各项账册、剩余资产分配方案一并报审批机关审批。 民办学校审批机关有权监督学校清算工作,必要时可以调阅特定事项相关文件资料,并提出监督意见。 以上为财务清算的一般性工作程序。不排除学校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还有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需要在财务清算前,做好沟通准备工作。 此外,最重要的一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第五章学校资产与财务管理中第三十六条规定,"民办学校对举办者投入民办学校的资产、国有资产、受赠的财产以及办学积累,享有法人财产权。"这四类资产按要求应该分别登记入帐的。因民办非企业的举办者变更,只是举办者权益变更,在民办学校的财务清算中最应该清楚的就是理清债务和往来,分清四类资产。搞清了举办者权益,才可能让新任举办者明白自己的权益有多少。同时也防止在举办者变更过程中,学校法人和师生的权益受到侵犯和损失。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如果审计报告是合法中介机构对清算组按程序完成工作后的学校财务清算结果所做的专项审计报告,是可以做为清算报告资料来提交的。如果只是一般意义上,按一个时点的例行的财务审计报告,是无法满足审批要求的,则是不能代替清算报告的。 *声明:本文来源网络,由园长幼师通服务平台小编整理编辑,重在分享优秀教育理念,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