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飞龙:港式民主畸生无底线“外援模式”
4月4日 月依兮投稿 5月底,英国驻港澳总领事吴若兰与立法会5名反对派议员在官邸私会,力挺香港“真普选”,同时建议泛民不放弃提委会框架内的政治博弈机会,有向温和派推介陈方安生之嫌。此前,中联办主任约见反对派议员,因地点之争未果。吴若兰官邸私会前一天,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宋哲已会晤之,要求不干涉香港政改,未获遵行。这并非泛民派第一次寻求“民主外援”。今年4月初,泛民领袖人物陈方安生和李柱铭专程赴美求见美国副总统拜登,获对港式民主的口头支持。英美俨然成为泛民派民主运动的假想基础。
港式民主的“外援模式”有着复杂的政治背景。从香港内部来看,部分本地精英在“心理”上并未回归,“民主”成为他们与西方体系的共同语法和共同理想,成为他们想象的香港“西方”属性的认同与特征。之前末任港督彭定康访港,有人打出英国国旗迎接,即为表征。从外部来看,大英帝国的殖民地撤退战略历来是“以退为进”,在港利益论只是借口,因为中英谈判和香港基本法已对英国利益有足够法制保障,未见显著侵害;美国则基于其全球战略,对中国的盯防日紧,除了巩固军事上的环太第一岛链外,还试图构筑包括港台在内的价值上的民主第一岛链。
于是乎,在2017年特首普选问题上,泛民派与英美政治力量接触频繁。这一接触固然在表面上为泛民争取了更大的国际支持,但却实质性恶化了泛民与中央的政治信任关系。更关键的是,泛民只能代表一部分港人,他们的行为同样伤害了“爱国爱港”、真诚回归的港人,撕裂了香港作为一个民主社会的整体性,破坏了民主的内部同质性原理。
港式民主的心理定位
英美是现代民主宪政的典范,但其政治与外交家却经常罔顾香港法制地位,曲解港式民主性质。在泛民求见中,英美政治人物通常是原则性地宣示民主原理,无外乎:第一,香港要有真普选,不能有筛选;第二,香港政改要由香港人民自己决定;第三,民主是一人一票。这些原理中,“一人一票”在香港政改咨询中争议不大,在选举环节实施“普选”已成为相关方共识,尽管美国的民主选举系统也不是完全的“一人一票”。问题聚焦于“真普选”和“香港人民”这两个关键概念之上。
“真普选”是泛民派政治主张的最大一面旗帜,第三次商讨日又将这一旗帜聚焦为“公民提名”。泛民派最激进的立场主张,没有公民提名,就不是真普选。这一激进主张曾援引国际人权公约为依据,诉诸“国际标准”,然而即使是国际标准也未将真普选锁死在“公民提名”上。更何况,在基本法框架内,“公民”根本不是一个覆盖全部投票权人的法律概念,严格的合法提法应该是“居民提名”。姑且承认“公民提名”的概念正确性,但泛民简单诉诸国际法而罔顾作为国内法的基本法及全国人大决定,在法理上已不可行,所以才有泛民温和派和大律师公会对“公民提名”的弃守。
然而,民主运动不成熟和失序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激进派裹挟温和派,温和派无法说服激进派。第三次商讨日和622公投就是港式民主激进化的表现,其终极形式是“占中”对抗。罔顾法制的港式激进民主,其深层理念是一种没有具体法制依托的“理想宪法”概念,施米特在《宪法学说》中专门论及并指出这是特定政治斗争的技巧及其历史成果,即只有宪法(政改方案)具备狭义的某种突出特征(公民提名),普选(宪制)才是真实的。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斗争艺术,应用在一国两制下的资本主义社会香港,有时空倒错之感。
民主符咒“香港人民”只是一个行政法概念
“香港人民”尽管活跃于英美政治家和泛民派口头,隐含着“自决权”的指向,但其实在历史上和基本法上均不存在,更不成立。1840年之前的香港处于中国王朝政治之下,是普通的基层行政区划。殖民地时期的香港是英国的殖民领地,由英王和港督直接统治,自治领的地位都不是,只是在殖民地后期享有咨询性质的协商民主地位,金耀基称为“行政吸纳政治”。1980年代回归谈判中,英国曾提出“三脚凳”模式,被主权意识清醒的邓小平断然否决。就当时的港人心理,未必不会接受“三脚凳”。1997年之后,部分港人“身体”上回归,“心理”上游离,身心分裂,认同艰难,“大陆化”之恐惧随着中国崛起和深度整合而日益飙升。于是,“城邦论”出世,“次主权”试探,更有此轮政改中藉“民主”重新做“第三只脚”
的想象与尝试,在中央与西方之间背靠西方“光荣自保”。这或许就是他们想象中的“香港人民”的政治理想归属。
然而,这里的“人民”概念显然被有意曲解和滥用了。按照现代政治原理,“人民”是一个整体性、终极性的概念,是主权和制宪权的唯一主体,通过制宪行为创制了国家宪法,在宪法之旁静默但并不死寂。联邦制国家奉行“固有权说”,各州人民享有固有政治权利,似有“二元主权”表象。但这种“主权在州”的古典联邦制早已式微,在美国则是通过南北内战废弃了激进的二元主权论和“废止理论”(州有权废止违反州宪的联邦法律),“联邦主权”凸显。然而,联邦制的发展与美国自身国家主义进程并未影响英美政治家对域外“地方”民主政治的时空错置式的想象与发挥,仿佛价值优势一方可以罔顾历史和法制任意表态,坐收价值政治红利。
回到真实的基本法语境,“香港人民”在宪法意义上并不存在,只是一种形象意义的说法,只是一个行政法概念,在行政法意义上存在。纵观基本法全文,出现“人民”字样的概念只有序言中的“中国人民”以及序言与正文中“中央人民政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等,是一国内涵,与港无涉。基本法个体意义上的主体概念包括公民和居民,前者的完整表述是“中国公民”,只能由中国宪法予以界定,后者才是基本法的专属概念,但这恰恰又不是一个宪法概念,而是行政法(甚至税法)概念。这也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定位相合。香港不是深圳那样的“经济特区”,也不是新疆、西藏那样的民族自治区,而是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的“行政特区”。在“行政特区”内,有“居民”、“公民”,但没有宪法意义上的“人民”。在单一制的中国,“人民”只有一个,就是“中国人民”,这是“一国”的政治本质,而“两制”仅是偏于行政法的治理制度安排,不可能将统一的“人民”分裂开。
只有宪法上的“人民”才具有现代政治的“神格”,其他在一国宪法下仅具有族群性、地域性特征的“居民公民”群体只是“人民”的一部分,无资格代表人民,也不应僭越人民的“神格”。明确香港的“行政特区”地位和“香港人民”的行政法概念属性,有利于将2017特首普选正确定位于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决定之下的地方性行政长官选举,而不是关于一国“总统制”的宪政改革,更不涉及任何关于“人民主权”与“自决权”的动用,所动用的不过是严格法制框架下的居民投票权。
“议员外交”需有制度规范
此次吴若兰会面事件,一方是具有明确政治身份的英国总领事,另一方是具有立法会议员和民主党派领袖双重身份的香港政治家。批评者多从“外国势力干涉”的角度予以“外交化”
的例行指责,而没有明确注意到此种“议员外交”的制度规范问题。严格来讲,反对派议员外交已有失范之虞,损及公职人员的政治伦理和行为操守。
参与会面的议员辩称定期与外国领事会面是政治惯例,属于正常沟通。更有议员离谱主张,英国是《中英联合声明》签署方和基本法协商方,与英国沟通更为正常。这些议员言论显示了议员本身在政治认同和行为伦理上的模糊和失范,在香港本土却时时仰望美国的国会山和英国的威斯敏斯特厅。
这提示我们对属于公职人员的立法会议员应建立行为准则,同时规范恶意拉布和无底线外交:第一,明确特区外交权属于外交部和特区政府整体;第二,议员个人外交应建立事前申报和事后报告制度;第三,对于言行过于不当、损害“一国两制”和香港民主法治整体价值的议员,可援引基本法第79条第(七)项在立法会内部以“行为不检或违反誓言”为由通过谴责案予以解职。关于非公职人员的“民主外援”行为,在23条立法迟迟未落实条件下,可对23条本身的“三个禁止”的直接效力予以创造性解释并寻求现有具体法例的关联和支撑。
(本文原载香港《大公报》2014年6月4日,略有删节,作者系北航高研院讲师,香港大学法学院LeslieWrightFellow)
今夏,诗意的离别悄然流行校园《中国青年报》记者谢洋通讯员张仙凤李珊珊“一个从没对诗动过心、从来没爱过诗的人我觉得他没有年轻过”离别季,校园下起了纷纷诗雨“我不知道已有多少学子签约就……
卢晓东:薄瓜瓜的专业在中国能建立吗青年学子薄瓜瓜早已是网络红人,拥有许多粉丝。在获得首届英国“十大杰出华人青年”头衔后,受北京大学一个学生团体北大财经协会的邀请,2009年6月29日,他来到北京大学英杰交流中心……
林明理:班主任工作量”是否需教育部来“一刀切”教育部发布的《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因其中的“班主任在日常教育教学管理中,有采取适当方式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的权利”引发了一场大辩论。勿庸讳言,批评嘲讽多于肯定赞扬。而另一个焦……
张鸣:谁能保住教师的职业声誉?一年一度的教师节又快到了,照例,媒体上,该教师露露脸了。这些年来,教师的声誉不佳,每况愈下。网上流传的几份十大恶心职业排行榜,榜榜都有教师的大名。为了挽回教师的声誉,有关部门出……
沈颖:北京“绿卡”子女集体遭遇高考排斥作者:南方周末记者沈颖实习生祝莹莹发自北京多年前以人才名义被北京市授予绿卡“居住证”者,多年后其子女却不能在北京参加高考。由此造成有的绿卡子女以自杀相抗。对该政策意……
刘志琴:讲史热缘于“历史饥饿”最近,我看到一项对青少年有关中华文明历史知识的试卷调查,被试者平均得分仅有27。69,及格的只占1。5,这反映了青少年历史知识的严重匮乏。耐人思索的是,不是这些人不想学,被试者……
连清川:高考加分的美国启示中国目前最大的教育资源失衡,应当是地区性差异。因此,应当主要以地区性差异,辅以一些确实总体教育资源比较匮乏的民族差异,作为教育倾斜的加分条件高考,对于许多人来说,是一个改……
张鸣:学术民主与厚脸皮的学者西南交大向学术不端开刀,博士论文有抄袭的副校长黄庆博士学位和研究生导师资格被取消。就目前而言,这是中国高校处理学术不端涉及层面最高,而且最严厉的一次“开铡”。半个博士论文都是抄……
卢晓东:反思大学淘汰率重庆考生刘淼2006年考入北京大学元培学院,大学一年级因沉溺于网络游戏受到学术警告,后情况未好转,2008年春季因为多门功课不及格达到北京大学退学标准而被劝退。2009年刘淼再……
秋风:六教授联合举报学术共同体的道德自觉西安交大6位教授在获悉该校束鹏程教授、长江学者李连生教授涉嫌学术造假后,联名向校方提交评议意见,列举造假事实,因此启动相关处理程序,李连生被免去相关职务。不过,举报者中的三位退……
章开沅:谁在“折腾”中国的大学21世纪以来,中国高等教育“跨越”发展之声不绝于耳,且见诸声势浩大的行动。成绩似乎令主事者陶醉,经常挂在口上的主流话语是:“2007年,我国高等教育在校生总规模超过2700万人……
张鸣:且看教材利益的强龙地头蛇之争据最近一期《南风窗》报道,教育部下发的红头文件和名录在地方上被野蛮删除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教育部2008年下发的“教材名录”上,足足有23的出版机构在山东省教育厅向各地市转发时“……
马丹、延飞:浅析我国公民法律信仰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当中,依法治国已经成为我国政府的执政理念,并且我国在法律建设中取得了举目的成就,法律体系基本形成。然而,在我国,公民对立法产品陌生,法律虚无主义观念普……
张旭科:论法律信仰的培养【摘要】文章认为,为何要培养法律信仰的原因是从历史的角度看其有应然性和重要性,以及其是法治本身的需要;还认为,法律信仰的培养所面临的障碍是中国传统文化和旧的法律观念的影响、立法……
王坤:法律信仰与法官品格“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将形同虚设”,这句出自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伯尔曼教授之口的至理名言,简洁且深刻。在伯尔曼看来,法律与宗教存在内在的天然勾连,是“互相作用和互相依存的不同向度……
李步云肖海军:契约精神与宪政【摘要】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宪政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
李步云赵迅:什么是良法【摘要】广义的良法是指对社会发展起积极或推进作用的法,从一定意义说,也就是具有真、善、美之品格的法。“真”是指法的内容的合规律性;“善”是指法的价值的合目的性;“美”是指法的形……
李步云:法治国家的十条标准【摘要】由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李步云研究员和高全喜研究员承担的《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研究课题,继2007年4月在北京召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中国法治实践学……
傅达林:论军事法律信仰【摘要】军事法律信仰作为人们对军事法现象的一种心理上乘境界,主要指军事社会主体对军事法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不仅是衔接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依法治军……
李步云:中国法治历史进程的回顾与展望【摘要】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两个历史发展时期:从1949年到1978年的前28年;以及从1978年到2006年的后28年。前者为法制初创、停滞不前和彻底破坏三个阶段。它的……
刘松山:健全宪法监督制度、完善宪法解释程序需要研究应对的若干内容摘要:十八届四中全会作出的关于实施宪法监督和宪法解释的决定,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宪法监督包括宪法解释,涉及国家政治体制的命脉。宪法监督要取得良好效果,需要党的执政方式和执政能……
郑永流:中国公法中公共利益条款的文本描述和解释【摘要】在现行中国法中,有宪法、55部公法法律、87件行政法规、9部司法解释规定了公共利益;关于公共利益的用法及类似表述有近20种;公共利益的表述方式主要有……
李步云:转型时期的中国法治【摘要】依法治国是中国的基本方略,它具有渐进性的中国特色。中国依法治国的起点应当是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依法治国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民主政治的重要条件、人类文明的重要……
李步云杨松才:论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摘要】本文分析了人权的普遍性和特殊性各自的表现形式和理论依据,认为其普遍性的理论依据是人权主体的普遍性,即只要是“人”就都应当享有人权,全人类具有共同的利益和共同的道德,而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