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傅达林:论军事法律信仰

11月11日 呛人心投稿
  【摘要】军事法律信仰作为人们对军事法现象的一种心理上乘境界,主要指军事社会主体对军事法的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不仅是衔接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提升依法治军的内在动力。但是,目前军事立法上的偏差、军事领域内的人治环境以及广大官兵认识上的误区,阻却了法律信仰在军事社区的生成。因此,有必要提升军事法品格,并通过守法、护法、执法、法律参与等环节优化依法治军环境,同时朝着军事法理念和信仰启蒙的方向调整军事法制宣传教育轨道,从而最终使军事法律信仰不仅得以树立,而且还能转化为增强军队建设的作用力。
  【关键字】军事法律信仰培植依法治军军事法
  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人都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物。从原始社会的图腾信仰到奴隶社会的神灵信仰,再到封建社会的君主信仰或权力信仰,直到近现代社会的法律信仰,根据特定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基础的变化,人们选择的信仰物在不断更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及“依法治国”方略的实施,法律必将成为人们的信仰对象。在某种程度上,人类选择了法律,便崇尚法律。卢梭说过,一切法律之中最重要的法律“既不是铭刻在大理石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而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心里”。〔1〕
  法律信仰作为人类把握社会法现象的一种特殊方式,是长期的人类法律实践经验和理性思维活动的结晶,它基于社会主体对社会生活的公平正义的理想和秩序需要的理性认识和情感体验而产生,根源于人对人性和社会生活的科学分析和理性选择,进而形成的对社会法现象的信任感和依归感,以及对法现象的神圣感情和愿意为法而献身的崇高境界。出于对法的这种信仰,人们“坚信法律之中蕴藏着人类的价值;坚信法是足以走向真、善、美的桥梁;坚信法能够(至少是部分地)决定社会的前途和人类的命运,坚信法律之于人有如生命般重要”〔2〕。作为一种价值信念,法律信仰又是一个完整的精神系统,包括对宪法的信仰、对民事法律的信仰、对刑事法律的信仰等诸多方面。军事法律信仰作为其中一个子系统,具有其自身独特的精神内涵和运行机制,随着“依法治军”实践的推进,培植军事法律信仰应当作为一个理论课题提出并引起学界的关注。本文拟对军事法律信仰的几个基本问题进行粗略演论,以求教于大家。
  一、军事法律信仰的概念及其作用
  (一)对军事法律信仰概念的理解
  任何一种物象得以在理论上探讨,一般都是从其概念的理解开始,军事法律信仰也不例外。但是,对意识领域内的物象,一开始很难有一个科学、准确的概念界定。为了便于理解和探讨军事法律信仰,遵循“属概念种差种概念”的定义公式,笔者认为,军事法律信仰是军事社会主体对军事法现象的一种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是主体在对军事法现象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军事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其外化的直接表现就是对军事法的内心尊重、服从、守护、敬仰。需要说明的是,这里的“信仰”,并非狭隘的宗教意义上或是权力信仰中的“绝对服从”的信仰,而是人的一种基于对军事法律秩序的精神倾向,一种对军事法终极价值的认同态度与意向。
  深入理解军事法律信仰的内涵,我们还可以从以下几方面来把握它的特性:首先,军事法律信仰属于军事法律意识范畴。军事法律意识是人们关于军事法律现象的思想、观念、知识和心理的总称。〔3〕信仰是人的心理活动,是思想上的意识范畴,军事法律信仰只不过是主体基于军事法现象而进行的有意识地思维活动,本质上属于军事法律意识领域。这也决定了军事法律信仰的生成只能靠引导、教育和感化,而非武力强制。其次,军事法律信仰带有强烈的军事化色彩,这是其区别于其他一般法律信仰的独有特性。军事法律信仰的信仰物是军事法,而军事法是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用以调整军事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4〕其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军事利益和军事安全秩序。军事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和强烈的阶级性及特殊的强制性,决定了军事法现象亦具有鲜明的军事化色彩,使得主体无论是对军事法律规范的信仰还是对军事领域内应有秩序的追求,都将受到“军事需要”的牵制。再次,军事法律信仰作为一个由信仰情感、信仰态度、信仰行为组合的系统机制,其运作的范围不象宪法信仰那样宽泛,核心区间还在于武装力量建设领域,在于军事社区。成为一种精神态势,它更多地表现在军事社会主体的身上,而难以达到全社会的共同信仰状态。
  (二)培植军事法律信仰的作用和意义
  法制观念和法律信仰是实现法治的内驱力,没有对法律信仰的心理基础,任何社会都难以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将信仰的根须植入军事法制建设的土壤,由此生长出的军事法律信仰对依法治军乃至国家法制建设,能发挥出“治本”的功效。
  首先,培植军事法律信仰是衔接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国家法治建设的步伐应当是协调统一的,依法治军自始成为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方面需要与之保持同样的进度。但目前军队法制建设明显滞后于国家法制建设步伐,许多学者开始更深层次地关注法律信仰与法治进程的关系时,军事领域内的法律信仰却无人提及。研究法律信仰的学者们总结出一条经验:当代中国法治建设面临的种种困境,诸如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司法不公、权大于法等,最深层的、最实质的根源在于法律不被信仰。〔5〕由此可以预见,今后的国家法治发展必将会在根植法律信仰的基础上获得新生和重整。那么,军事法制建设呢?目前体现出来的军事法作用弱化、军事执法不统一、领导以言代法、部队按“土政策”行事等问题,同样需要通过树立军事法权威和培植军事法律信仰来根治。从这个角度说,主体基于法律的同一种信仰心理,是衔接军队法制与国家法治的必然要求。
  其次,培植军事法律信仰是提升依法治军的内在动力。依法治军是任何一国军队走向正规化、现代化的途径,它要求将国防和军队建设的各个领域纳入法制轨道,要求有一套科学、民主的军事行为法则来规范和调整,而培植一种对良性规则本身及其运作的信仰心理,无疑是实现法制调整过程的内在动力。一方面,军事法律信仰能从思想上指引军事立法者自觉去按照人民意志和立法的科学要求,制定出正义的军事法律规范,创造出依法治军的优良“水源”;另一方面,它又从内心里引导人们对制定出的军事法产生神圣、拜从之感,而这正是人们遵守军事法、护卫军事法、运用军事法的动力源泉。良法得以制定并得到最终的统一守护和运作,法治的秩序必然诞生,依法治军也就因为有了信仰的支撑而获得连绵不竭的生命动力。
  二、阻却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因素分析
  虽然军事法律信仰在应然性上具有法治“治本”功效,但在实然中却受到诸多因素的谦抑,人们对军事法律信仰还存在疑虑、消极乃至抵制心理。目前,阻却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因素主要有:
  (一)军事法创制上的瑕疵。要树立对军事法的信仰,首先必须确保这种军事法是“良法”。有学者指出,“规律科学性、人道正义性、方便效益性应是法律成为信仰对象的三要素”。〔6〕这无疑是“良法”的一种衡量标准。对于军事法律信仰,同样要求军事法的创制必须公道合理、科学规范、讲求效益。但目前我国在军事立法领域存在诸多问题,如立法思路重公权、轻私权;立法程序不规范,随意性大;立法主体多重交叉,不统一;立法技术不成熟,缺乏科学性;立法价值目标看重工具性,忽视法的正义性。尤其是受传统军事法律文化中重军事刑法和军事刑罚手段极其残酷的影响,军事立法重在强调国家权力、军事利益,偏废了对军事关系主体个人权益的保护,最明显的表现就是保护军人权益的法律规范不健全,设定义务的多、赋予权利的少,过分强调军人的服从、牺牲和奉献。这些立法上的瑕疵,直接导致有些制定出的军事法不合理、不周全、不协调、不权威,没有亲和力,难以成为人们自愿信仰的对象。
  (二)传统军事领域内的人治环境。受中国封建社会传统文化影响,人治因素在军事领域根深蒂固,权力信仰易取代法律信仰,领导权威在军事工作中占主导地位。在此种军事文化背景下,法律信仰的生长空间极其狭小。在有些军事机关,领导人的意思表示至上,权大于法、以言代法,用个人指令管理部队,靠长官意志进行军事决策,依“土规定”、“土政策”行事,有些官兵宁愿迷信权力也不想信奉法律。军事法律规范在处理各种军事社会关系上显得软弱无力,而代之以军事行政手段和党纪处理行为。这种人治环境直接破坏了军事法律信仰生成的外围土壤,遏制了信仰意识的萌生。
  (三)主体认识上的误区。信仰是意识上的产物,但当前军队内存在许多认识上的误区,阻碍了意识领域里信仰“基因”的发育。一是误认为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党对军队绝对领导的否定。任何武装力量都不可能游离于政治力量之外,我军是中国共产党缔造的军队,必然要求归属于党的领导。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被历史证明了的一条根本建军原则。于是有的同志疑虑: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会不会削弱、否定党的领导?这种认识误区在政治上完全束缚了人们对军事法律信仰的探索。其实,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党也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军事法律信仰的前提是领导军队的党内部也已经并通常是率先认同了对法律的信仰,这种党和军队基于同样的信仰精神,使得军事法律信仰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存在趋同性,二者是不矛盾的。相反,在我军几十年的建军历程中,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与维护军事法的权威始终是统一的。从以法规形式建立我军的政治工作的历史不难看出,法制手段历来是实现党对军队领导的最佳方式。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党赖以领导军队的军事法律法规形成敬重感和折服感,从而进一步加强党的领导作用。二是误认为军事法律信仰就是对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的悖逆。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这是由武装集团的性质决定的。有人认为,军人生来只能无条件地服从命令,决不允许他有其他的精神信仰。这种偏执的认识将法律信仰等同于宗教信仰般予以排斥,最终奴役了军事法的功能。要知道,军事命令本身就带有军事法的属性,军事法就是最高的军事命令,二者本质上的一致性蕴涵了军事法律信仰与服从军事命令的兼容性。树立军事法律信仰,不仅不会背离军人的天职,反而是在军人心理生成一种对规范信服感的需要,军人对合乎军事法的命令给予敬重,从而加深了服从、履行军事命令的自觉性。另外,还有很多人对军事法本身存在误解。中国古代民刑不分造成的“法即刑”的观念深入人心,使得有些人从情感上就自发排斥军事法,这种心灵上的法律厌恶感无法形成对军事法的信仰,也成为阻却军事法律信仰培植的因素之一。
  三、军事法律信仰的培植途径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7〕长期以来,我们一贯强调作为法治“硬件”系统的军事法制建设,而忽略了作为“软件”系统的军事法治精神的培育;一贯迷信和崇拜军事权力的强制与威慑,而忽略了军事社区的主体意识和权利观念。如果缺乏这种作为相应精神内涵的“软件”系统的支持,依法治军就不可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法治”。因此,必须通过各种途径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加快军队法治化进程。但由于信仰更多是属于纯精神状态的范畴,它不可能象创建一部法律一样被定制,所以只能试着从某些方面促成或强化军事法律信仰的培植。
  (一)提升军事法的内在品格
  法律被人们信仰,必须具有人们为之信仰的价值内蕴。著名的亚里士多德法治公式说:“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的良好的法律”。
  〔8〕因为法律的善恶是决定人们对其是否信仰的最基本的逻辑起点和价值基础,只有善良之法,才能获得社会主体的普遍认同并加以遵守,才能使法律信仰得以形成。如前所述,目前我国军事法律规范的现状还难以达到被信仰的品格标准,法律自身的正义性、民主成分及相互协调性都略显不足,特别是传统的重义务、轻权利的法律观使现代军事法存在致命的缺陷。立法是决定法律自身品格的首要环节,我们需要从军事立法关卡来提升军事法的内在品格。其中核心一点,就是要在军事立法中坚持双向的“军队和军人”本位的价值观。“如果群体的权利高于一切,那么,对社会正义的谋求非但不会导致法律的遵守,而且会导致对法律权威的蔑视,因为宪法所宣载的权利和自由绝大多数是,而且也不能不是以个人为主体的。”〔9〕驻港部队的法律实践也表明,新形势下以有效的法律手段维护官兵的合法权益是军队面临的新问题,军队的法律工作重点应当从刑事司法转移到立法性工作和用合法手段维护官兵合法权益上来。〔10〕可见,军事立法应当将广大官兵提高待遇、改善生活的合理要求给予肯定,当前特别是要在军人保险、军人优抚、退役军人安置等方面进行立法离析工作,在此基础上尽快出台一部《军人权益保障法》。另外,对于军事立法的主体权限、程序规范、技术操作等领域,都需要按照制定良法的标准予以改进和完善,力争制定出科学、民主、正义、先进的能够为人们所信仰的“良好的军事法”。
  (二)优化“依法治军”的外部环境
  仅有信仰的对象良好的军事法,而无信仰的外部必要条件军事法运行的优良环境,仍不可能出现法律信仰。我们在提升军事法品格的同时,不可忽略对“依法治军”环境的优化。具体讲,就是让军事法的运作实现“四性”。
  一是遵守军事法的自觉性。军事法制定出来如果得不到普遍的遵循,就不具有权威,也就激不起人们对它的敬仰。在守法环节上,需要重新塑造主体的守法精神,要让人们达成一种共识:遵守军事法就是对自身人格的基本肯定,守法既是义务更是权利,守法是发自内心自愿的行为。在培养守法精神时,军队领导干部的守法观念无疑是其中的关键环节,从一定意义上讲,领导干部对军事法采取的是肯定还是否定态度将直接影响军事社区大众对军事法的看法。当然,军事领域必定存在一定的政治权威、个人权威,关键是这种政治权威和个人权威不能凌驾于军事法之上,否则就会导致守法精神的沦丧。因而在守法问题上,我们尤其需要强调军事领导干部的守法精神,军事领导者率先推崇、捍卫军事法,必将促进军事法权威在整个军事社区内的树立。
  二是护卫军事法的主动性。守法的下一步是“真正使人人懂得法律,使越来越多的人不仅不犯法,而且能积极维护法律”〔11〕,由此带出护法问题。树立军事法律信仰,必须激励普通官兵护卫军事法权威的主动意识,倡导军人在面对损害军事法权威的行为时去为内心的信仰物而抗争,使人人都成为军事法权威的“护卫神”。因为法律信仰不仅意味着“这种对法律的积极评价的心理机制转化为自愿服从和自觉遵守法律,并且在必要的时候甘愿为了实现这些法律而不惜牺牲自己的生命的行为选择机制和行为方式”〔12〕。这要求我们去提高对护法的环境投资,选择恰当的护法激励机制,如把护卫军事法作为军事干部晋职晋衔的考核标准等,多渠道优化主动维护军事法权威的心理环境。
  三是执行军事法的公正性。徒法不足以自行。西塞罗说过,执政官乃是会说话的法律。〔13〕军事法只有通过公正无私地贯彻执行,才是有价值、有生命的“活的制度”。让一群不懂军事法、缺乏法律理念的人去驾驭军事法,宛若童子操刀,不仅不能救人反而易自伤。现实中,军事执法领域还存在执法不一、执法不公、扭曲执法的情况,一定程度上损害了军事法的权威,因此必须改变这种执法状态。要摒弃用军事行政手段或是党纪处理替代军事执法的做法,规范军事执法主体和行为,建立起完善的军事执法责任机制,确保良好的军事法得到良好地执行。
  四是参与军事法过程的积极性。培植军事法律信仰,还需要将主体参与军事法运行过程作为一项民主事业积极推进,其中尤其是要改变当前“闭门式”的军事立法、执法、司法状态,鼓励广大官兵参与到军事法的民主运作过程当中,从而进一步培养主体的信仰意识和信仰态度。
  (三)调整军事法制宣传教育的运作轨道
  法律信仰以法律认知为前提,主体军事法律意识和观念的强化是培植军事法律信仰的基础,而开展军事法制宣传教育则是培养人的法律意识乃至直接树立法律信仰的最主要手段。
  1、在军事法制宣传上,要由军事法知识的普及转向军事法理念的塑造。法理念是“以法价值观为媒介与法学诸范畴联结在一起的,通过法价值吸纳法治实践的理论成果,熔铸法理念;又通过法价值将法理念的力量导入物质世界,统摄法实践”。〔14〕“从信仰主体来看,法律信仰以信仰主体即人们的法理念的觉醒为开端。”〔15〕然而,综观以往的三个五年普法教育,军队在普及官兵法律常识方面成绩显著,但对于法律思想、法理念的培育却重视不够,普法教育的效果没有达到“觉醒”的要求。因此,从“四五普法”开始,应当着手军事法理念的教化,树立军事法的权利理念、价值理念,让军人从自身利益出发去自觉遵守、尊重、信仰军事法,逐渐完成军事法律信仰的法理念塑造。
  2、在军事法学教育上,要大力推行军事法人才“精英”模式培育。考察西方的法律史不难看出,西方法学的勃兴和繁荣,很大程度上得力于法学家们对权利、正义的关注,得力于自然法思想推崇社会契约、人民主权、法律平等的启蒙。没有法学家们对民众法律意识的启蒙和唤醒,很难确立对法律的信仰。可见,法学家在法律信仰的培植中起着不可忽视的作用。目前,我国的军事法学教育资源十分稀薄,必须加以改善,将军事法学教育的目标定位在军事法“精英”人才的培养上,加大教育投资,改善教学体制,力争向缺乏法律资源的基层部队输送能够担当“军事法启蒙教育”的军事法人才,从而带动军事法律信仰在基层的培植。
  四、军事法律信仰的效能转化
  信仰终归是人的一种心理意识,它只有通过一定的信仰行为才能发挥出意识对物质世界的反作用。信仰行为是信仰主体在信仰观念指导下的活动,是信仰情感和信仰态度的具体体现。〔16〕只有情感和态度而无相应的行为体现时,那只能是一种军事法信念,而不是完整的军事法律信仰。因此,培植军事法律信仰还需要将主体的信仰精神转化为具体的军事法律信仰行为,并根据军事需要等目的加以引导和调试。
  一是要着眼于战斗力生成。军队的核心任务是应付战事,这决定了国家的一切军事活动都不能偏离战斗力这个中心。军事法的价值是多元的,但形成、确认并维护有利于战斗力生成的军事秩序却是其永恒的价值目标。因此,军事法律信仰应当转化为优化部队战斗力的种种法律行为。军队法律工作者在制定、宣传军事法时,应当将法律信仰的培植同优化部队战斗力联系起来,进而将信仰心理转化为军队战斗力生成的内在动力。
  二是要作用于军事决策。军事决策作为军事领域内最基本的军事领导行为,其复杂性和后果不可弥补性决定了必须实现决策法制化。〔17〕只有用一套反映人民意志的军事法律法规来规范军事决策行为,其决策结果才能反映人民的意愿。军事法律信仰在军事决策主体意识中生成后,应该转化为科学、民主地依法决策行为。这里面关键是要树立军事决策法治化(而非人治化)理念,使军事决策主体能依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并根据军事法目的来实施决策行为;使其他人员对军事决策是否合乎立法规范和立法目的自发地进行监督、维护,从而最终确立起科学的军事决策法制化机制。
  三是要落脚于军事管理。对于处在相对和平时期的军队,依法治军更多地体现在平常军事管理的制度化,这也是平时延续、增长部队战斗力的基础。军事法律信仰的效能转化需要落实在微观的军事管理工作中。一方面,要将军人对军事法现象的信仰转变成服从依法管理的自觉行动,从而形成良好的军事管理秩序;另一方面,还需要把军事法律信仰内化为维护军人合法权益的维权能力和手段,通过军事法的激励功能促使军人都能用军事法律来规范、保障自己的言行,最终形成军事法律信仰的善意价值一种良好军事秩序的生成与维护,一种军事社区内正义目标的企及与实现。
  【注释】
  〔1〕〔法〕卢梭:社会契约论。(第2卷)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20页。
  〔2〕丁一:法律信仰在法治化进程中的作用。《法商研究》1999年第6期。
  〔3〕周健:军事法论纲。海潮出版社2001年版,第72页。
  〔4〕张山新主编:军事法学。军事科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5页。
  〔5〕钟明霞、范进学:试论法律信仰的若干问题。《中国法学》1998年第2期。
  〔6〕谢晖:法律信仰:历史、对象及主观条件。《学习与探索》1996年第2期。
  〔7〕〔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14页。
  〔8〕〔古希腊〕亚里士多德:政治学。吴寿澎译,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199页。
  〔9〕夏勇主编:走向权利的时代。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211212页。
  〔10〕刘镇武: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港部队的法律实践与探索。《中国军事科学》1999年第3期。
  〔11〕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54页。
  〔12〕刘旺洪:法律意识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81页。
  〔13〕〔古罗马〕西塞罗:论共和国论法律。王焕生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55页。
  〔14〕齐延平:论法治:理念、制度、运作。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76页。
  〔15〕程宗璋:树立法律信仰的若干探讨。《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1期。
  〔16〕陈金钊:论法律信仰法治社会的精神要素。《法制与社会》1997年第3期。
  〔17〕〕王毅、许强:军事决策法制化研究。《依法治军的理论与实践》,杨福坤、王文成主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第12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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