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11月25日,北京市房山区一辆由圣水峪开往良乡的公交车上,突然传来一声凄厉的惨叫,惨叫的是一个年轻女孩,惨叫的原因是坐在她身边的妇女,突然将瓷盆中的液体泼在了她身上,还准备逃跑,不过被一旁也溅到了液体的武警战士抓住了,并且得知该液体是硫酸后,车上的人立马将她扭送到了公安机关。 她是谁?为什么给一个年轻女孩泼硫酸?暂且叫她韩某,当年她才35岁,本是重庆长寿人,也是一个普通家庭出生的女人,1995年嫁了一个比她大15岁的男人,生下了儿子亮亮,她也是一个命苦的女人,和丈夫之间本没有感情,丈夫又没有担当,2001年他们离婚,韩某独自带着孩子到北京房山区韩村河下中院村打工。 打工生活很辛苦,韩某千辛万苦扎稳了脚跟,也和村里一个爱她呵护她的残疾男人做了伴,日子简单中带着温馨,可2005年4月24日下午,亮亮迟迟不归,最后在井里找到的事情,打破了这份平静,韩某歇斯底里跑到井边,只看了儿子今天才穿上的新鞋,就当即两眼一闭,被刺激得昏了过去。 当她醒来时,案也破了,是张某13岁的儿子强强干的,他和亮亮在玩闹的过程中起争执,随后失手将亮亮掐死了,亮亮死了,韩某悲伤不已,她恨不能强强也死去,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因行为人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到或者已经预见到而轻信能够避免造成的他人死亡,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最高的不过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更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强没有到死刑的地步,再加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不满十八周岁的人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以强强无论如何不会到死那一步,最终强强被公安机关收容教养3年。 可爱的、努力的、乖巧的、说着要挣钱买冰箱给妈妈冻冰棒吃的才6岁的强强,就这么被人掐死了,凶手却只是被收容教养3年,韩某实在无法接受,2006年1月3日她将张家夫妇告上法庭,法庭判赔死亡赔偿金 、丧葬费等合计15万元,韩某这才稍微有点安慰,起码凶手和其家属不能再无关痛痒。 可事实上,张家的一分钱,韩某从始至终没有拿到过,在张家看来自己的儿子把人掐死了,那是一个意外,儿子也进了监狱了,也得到应有的报应了,加上自己家里面总是被指指点点的,他们觉得很不舒服,也对韩某一家有恨,另外更重要的是,他们也确确实实一分钱都不想给,即便他们有钱。 所以韩某每次去张家问钱的事情,张某就说:"我哪有钱给你?我的孩子被关,哪有心思挣钱?";所以法官找张某谈话,张某就卖惨:"大女儿正上学,二女儿又有病,每月都要服药。"所以强制执行时,张某把家里面搬空,包括那两辆私家车,只留下台旧电脑;所以最后一次传唤时,张某就躲了起来。 等他认为确实没有人能把他怎样时,张某再不掩饰自己不想还钱的恶劣行径——得意:"我儿子满三年就回来!"挑衅:"你孩子就是个拖油瓶!"甚至肆无忌惮到在韩某讨要公道的时候,打了她一顿......这些种种让韩某心中的恨意越积越多,她了解到张某的大女儿萌萌十分有出息,就想毁掉萌萌让这家人尝尝痛苦的滋味。 "你这样欺负人,我不会让你们好过""我豁出去了,公安机关爱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吧",她买了2.5公斤硫酸放在屋内,写下复仇计划,写下遗书,然后在那天尾随着张某的大女儿萌萌坐上了公交车,将装在盆里的硫酸全部泼在了她身上,导致萌萌烧伤面积达15%,属于重伤,另外还有三名乘客被殃及,其中刘某也是重伤。 这是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不管用何种手段伤害他人,都属于伤害行为,一般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韩某属于第三种,2007年被判有期徒刑13年。 可即便如此,张某依然没有给钱,反而韩某被判赔萌萌36万元,被伤及的无辜群众12万元,张某还说:"判得太轻!"还骂:"你还有人性吗?"甚至反问记者:"凭什么我们道歉?我们孩子被关起来了,前程毁了,该有的惩罚也都受了呀,还道哪门子歉?"为自己推脱:"没说过不给钱,只是想以后给,女儿受伤不是我的错。" 张某一家人无疑是"极品",是他们的市侩、毫无良知,造成了韩某心中的恨意不能消解,韩某的儿子之死对韩某的打击确实是大,他们一家人确实是切切实实的受害者,不过她对萌萌的所作所为,将自己转变成了加害者,此后张某更不可能会与之和解,这件事情成为了一团永远解不开的结,将横亘在所有人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