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球这边,阿里女员工被灌酒遭性侵案风波未平。 地球那边的瑞士,又有一女性惨遭侵犯。 同在地球上生活,为什么女人在为人处世上,要比男人更加举步维艰、困难重重呢?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 2020年2月的一天晚上,33岁的受害女性下班后只身一人走在回家的路上,遇到了名为Joao P的男子和他17岁的朋友。 两男子事先与受害女性认识,便笑嘻嘻地提出要送她回家的请求。 谁料,这名女性竟并没有拒绝。但是她明确表示,只能送到公寓门口,不允许他们进入她家。 两人嬉笑着相互看了对方一眼,便爽快地答应了下来。 到达公寓门口后,令受害女子出乎意料的残暴一幕骤然间发生了: 那两个男子分工合作,一人从背后抱着被害女性,另一人抓着她的头发,丝毫不顾及受害女的苦苦哀求和挣扎,强奸了她。 名叫Joao P的男子 罪恶实施完毕后,两人连夜逃回了葡萄牙。 或许是实在受不了内心的煎熬和自责吧,或者自感罪孽不轻,几天后,俩人不约而同地向警方自首。 其中一人在葡萄牙接受了审问,由于没有成年尚未被起诉。 而Joao P被控强奸,判处4年又3个月的监禁。 对于这个结果,Joao P并不满意,于是他提出继续上诉。 上个月底,巴塞尔法院重新审理了这桩案件,最终做出了一个震惊很多人的判决: 法院决定将刑期减至36个月,且由于Joao P此前并没有相关犯罪记录,刑期中的一半可缓期执行 。 这就意味着,Joao P可以在两周内获释。 你说,Joao P能不 庆幸和惊喜 吗? 至于为什么将刑期减至36个月,主审法官Liselotte Henz这样解释: 结合她后来同意被告和其朋友送自己回家的行为,有"玩火"和"向男人发出性信号"的嫌疑,"被害女性对强奸负有共同责任" 考虑到强奸时间"相对较短(11分钟)","安全性行为"对受害女性来说"不是问题",且没有对受害女性造成任何永久性身体伤害; 宣判庭上,受害女性几度泪流满面,语无伦次。 作为原告的辩护律师也无奈而又悲叹地声称, 这是一个"令人失望和难以理解"的决定 。 "拒绝就是拒绝,不管受害者的生活作风如何,它必须被接受。" 被告的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清楚了,按法律的规定秉公办事就是了,可最终的裁判竟出现了不可思议而又富有戏剧性的一幕! 不得不说,着实可笑、可叹、可气、可悲! 法院判决被报道以后,在瑞士社会各界更是引发了舆论地震。 国务委员会和律师安德里亚·卡罗尼(Andrea Caroni)认为, 从法律角度来看,根据强奸案的严重程度进行分级是合法的。 无论是否发生了伤害,例如,强奸持续了多久或实施了何种暴力,法官都可以将此类伤害纳入评估。 瑞士人民党副主席席琳·阿莫德鲁兹则直接指出, 将强奸责任归咎于受害者,是社会的退步。 "当一个女人说‘不’时,你却指责她态度暧昧,这是不可理喻的。 瑞士卡巴莱艺术家Gabriel Vetter也在推特上写道: "这就是很多强奸受害者不敢报警的原因,因为法院到了2021年仍然认为,如果你作为女性被强奸了,这是正常的,你不必感到惊讶。" 数百名瑞士民众走上巴塞尔的街头,用自己的力量,为一名遭遇性侵的女性伸张正义。 犯罪事实已经非常清晰了,可法官冒天下之大不韪,竟将刑期下减。 哎…… 除了愤怒,就是无语了! 换作谁,也万万不会想到,强奸一个女性,被量刑判决时,法官还会考虑"强奸时间 ",更会考虑对受害女性有无造成任何永久性身体伤害 ! 真是滑天下之大稽! 这是可笑而又可悲的一幕! 且不说瑞士的强奸罪轻重如何了,但强奸了,就是强奸了,这一点,毋庸置疑,更无可辩驳。 我想,既然强奸罪名成立的话,起码有一个最低标准吧?总不至于会无底线吧? 譬如,我国《刑法》对强奸罪的立案标准是: 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有下列两种情形之一的,都应当以强奸罪立案追究: (1)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奸淫不满14周岁幼女的。 量刑标准是: 1、犯本罪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2、具有下列情形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1)强奸妇女情节恶劣的。主要是指利用残酷的暴力手段如捆绑、捂嘴、掐脖等强奸妇女的;在行奸过程中肆意蹂躏妇女的;长期多次对某一妇女进行强奸的;强奸精神病患者、严重的痴呆症患者、孕妇、病妇的;等等。 (2)强奸妇女多人的,既可以是多次强奸多名妇女,又可以是一次强奸多名妇女,多人是指3人以上,既包括妇女3人以上,又包括妇女、幼女共3人以上,但不包括幼女3人以上。 (3)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是指车站、码头、医院、学校、公园、剧院等人来人往较多的场所。 (4)二人以上轮奸的。是指两名以上的男子在同一较短的时间内出于共同的强奸故意对同一妇女先后轮流强奸的行为。 (5)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是指行为人在强奸妇女之前或在强奸过程中故意使用暴力或因自己的性行为直接导致被害人重伤或直接导致当场死亡或经治疗无效死亡。如果出于杀人故意而采用暴力将其杀死后再进行奸尸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奸尸作为一个严重情节考虑。如果行为人在强奸妇女后,出于报复、灭口、逃跑又将妇女杀害或伤害的,应数罪并罚。其他严重后果,是指因强奸行为导致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杀或者婚姻破裂的等情况。 (6)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很清楚,在我国,一旦强奸罪名成立的话,最低的判刑年限也是3年。 即使如此,仍有为数不少的犯罪者明知山有虎,偏向虎山行,能不成这些人吃了熊心豹子胆了? 一桩强奸案,也就意味着有至少一名女性受到了非法的侵害,带给女性的,不仅是肉体上的巨大伤害,更还有挥之不去、永难忘却的心理阴影。 一人受害,全家遭殃。 难道,受害女子的家人们能平静得了心灵?能压抑住怒火?能忍得住屈辱? 难道,周围那些庆幸的女性们就能安安稳稳、舒舒坦坦、高枕无忧? 对强奸犯实施严惩重罚,虽然不能一劳永逸,永保无事,但起码对犯罪者是一种强有力的震慑和打击。同时,对那些蠢蠢欲动、想入非非者也是一种杀鸡骇猴、惩一儆百的绝好手段! 对强奸犯的心慈手软,不仅是对他们的纵容和犯罪,而且对女性更是一份莫大的歧视和羞辱,一种深重的伤害和摧残! 【我是@手写我心,感谢你的评论、点赞和关注!】 参考资料: "新浪看点"《瑞士法官为强奸犯减刑,因为强奸时间只有11分钟,太短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