童话说说技术创业美文职业
投稿投诉
职业母婴
职场个人
历史治疗
笔记技能
美文纠纷
幽默家庭
范文作文
乐趣解密
创业案例
社会工作
新闻家居
心理安全
技术八卦
仲裁思考
生活时事
运势奇闻
说说企业
魅力社交
安好健康
传统笑话
童话初中
男女饮食
周易阅读
爱好两性

范忠信: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

1月25日 碎骨族投稿
  【摘要】中国法律现代化从年开始至今,持续了一个半世纪的历程,其经历了中华法系改良、全盘西化、全盘苏化等三条道路的生死搏斗。应该说这三条道路走得都不成功。三条道路的失败,呼唤我们寻找更加理性的第四条道路。而这就是对古今中外人类文化的一切法制遗产兼容并蓄,搏采众长,不存在任何畛域之见,真正走“中西合壁”的法制现代化的道路。
  【关键词】法律现代化;中华法系改良;全盘西化;全盘苏联化;法制现代化
  中国法律现代化,从1842年的《中英南京条约》开始至今,持续了160年。这一个半世纪的历程,是一个峰回路转、艰难曲折的历程。认真反省此一历程,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中国法律现代化的160年历程,经历了中华法系改良、全盘西化、全盘苏化等三条道路的生死搏斗。这种反复不断、旷日持久的剧烈斗争,使中国法律的现代化进展缓慢,时至今日仍未完全超出法律现代化的第一阶段法律规范现代化阶段。下一个阶段即实际法律制度现代化阶段,只是刚刚望见门楣。至于最高阶段即法律观念现代化阶段,至今仍遥遥无期。为什么会有这样剧烈的道路斗争?为什么中国法律现代化进展如此缓慢?真正的阻力在哪里?这是我们不能不思考的问题。
  一、第一条道路:中华法系改良
  与西方文明接触之初,中国并没有认识到法律近代化的必要。从1842年到1901年,这半个多世纪的时间,中国的官方上层并没有真正认识到中国法制已与社会发展趋势完全脱节。虽然龚自珍、魏源、冯桂芬、郑观应、康有为、梁启超等几代先进知识分子不断奔走呼号,呼吁对中国政治法制进行全面改革,但是政治高层基本上无动于衷,认为没有变法的必要。直到甲午海战,中国败于弹丸小国日本之手,这才“朝野震惊”,“变法”呼声才被朝廷一部分要人听进去了。这一部分要人,就是以光绪皇帝和他的老师为首的“帝党”。不过,这些人对中国法律近现代化并没有鲜明的主张,只是同意在中国根本政治体制、伦常、法律不变的前提下进行一些与西方列强接近的改良或补充。也就是说,这半个多世纪,在中国法律近代化的问题上,中国走的是传统改良路线,希望通过中华法系的自身改良实现中国法律的近代化。
  这一改良路线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学习“万国公法”,理顺与外国的经济、政治交往。从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开始,中国就开始在学习和接受一部分“万国公法”。中国最早翻译的法律书籍就是美国传教士丁韪良翻译的《万国公法》。从1842年起,中国与英国、美国、法国、俄国、葡萄牙、日本等国订立了一系列不平等条约。通过这些条约,中国在割让领土、赔偿兵费以外,也接受了一系列“万国公法”。这些“万国公法”,虽然并不都是我们今天所说的“国际公法”,但的确是世界新的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其内容主要有:开放通商口岸;取消官府或“公行”!对外贸的垄断;允许外商在一定地域自由贸易;同意与通商国家协议决定关税;允许“最惠国待遇”;接受外国使节驻京;接受外国在通商口岸派驻领事;允许实行“领事裁判权”;设立租界;允许外国人在华传教和设立教堂;允许外国在华招募劳工;赔偿因战争造成的商损商欠。此外,1861年,由英国人把持的清廷总税务司制定的《沿海贸易法》规定,外国商船在中国的任一通商口岸报关纳税后,就可以在沿海自由出入、从事贸易;可凭官府颁发的免税单将货物转至另一口岸,不再另行征税〔1〕。这些规则内容,如果是中国和外国对等实行,应该说没有什么不平等。问题只在于都是片面的、单向的。但如果我们抛开“不平等”不谈,仅仅就条约中的上述近代国际交往和贸易的规则内容而言,应该承认:这些都是世界近代法制体系的一部分,中国通过不平等条约非常不情愿地接受了这一部分。中国当时接受这一部分的用意,不过就是为了适应与列强交往的需要,为了稍微弥补一下中国旧法制的不足。在当时当政者心目中,中华法系并无根本弊端,补充一下“万国公法”对中国旧法制来说无伤大雅,且有所裨益。或者说,在他们心目中,中国当时的困难或麻烦,不是国家社会的整体衰败,只不过是与列强交往不畅、关系不睦。这些麻烦,不是中国法制的整体落后造成的,仅是不懂与列强的交往规则造成的。所以,学习一下这些交往规则,就能弥补中华法系的不足,中国法制就算进入近代了。
  第二阶段,通过“洋务运动”、“戊戌变法”,学习西方的军事、农工商业、财政、交通邮政、教育、新闻等等,争取富国强兵。这一阶段,大概就是从1860年左右洋务运动开始到1901年新政之前的阶段。洋务运动的实质是仅仅在军事、经济建设方面引进西方的技术,附带学习一点西方的管理方法。洋务运动的兴奋点在于办造船厂、造枪厂、织布厂,开采矿藏,筹建海军,修建铁路和兴办运输业。洋务派官僚们以为这样就可以实现富国强兵,实现与西方接轨或法制的近代化。后来,中国在甲午海战中大败,人们这才发现,光有那些洋东西还不够,还必须有更根本的改革。于是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站出来,呼吁变法维新,主张实行君主立宪,开国会、开民智、通民气,实行“君民共主”。光绪皇帝似乎非常重视他们的主张,也重用他们,但并没有真正采纳他们的根本主张。废除科举、办新学、奖励发明和办报、奖励农工商、实行军事改革之类的主张,光绪帝都可以接受,都变成诏书颁发了下来,但是“立行宪法,大开国会”、“选才议政”等根本性的主张,皇帝并没有接受。康有为、阔普通武等人的《请定立宪开国会折》,虽然送了上去,但无下文。〔2〕这说明,当时朝廷认为中国只要在教育、经济、新闻、军事等方面学习一下西方的经验,就可以实现与列强的接轨,中国的法制就算近代化或基本完善了。要在这几个方面学习西方,必然要相应学习西方与此相关的一些制度,但却不能学习西方的根本制度。也就是说,中国在教育、经济、军事、新闻之类的制度方面可以做一些与西方接近的变革,但中华法系的根本体制、根本制度不能变革。这是当时中国政治高层的主流观点。
  第三阶段,在后来的法制改革中,竭力用新法制的形式保留中国旧法制。这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是在“新政”、“预备立宪”中,竭力用“宪政”新瓶装“君主专制”旧酒。如1901年的“新政”上谕的指导思想是“取外国之长,乃可补中国之短”。其时朝廷为法律改革所定的两条原则是“一则旧章未善,奉行已久,弊端丛生,法当规复先制,认真整理;一则中法所无,宜参用西法,以期渐至富强”。〔3〕由此看来,如慈禧上谕所言,他们要搞的“变法”,的确不是“康逆(有为)所谈”的开国会、立宪法、“君民共主”的“新法”(这些新法在他们看来的确是“乱法”),而是中国旧法制的改良。如1906年的“预备仿行宪政”上谕中所宣布的“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的“立宪”原则表明,清廷所理解的“宪政”,不过就是开明一点的君主专制,不过是恢复《周礼》“讯群臣、讯群吏、讯万民”之类的“集思广益”传统而已。《钦定宪法大纲》所要做的是保障“君上大权”,保障“皇帝万世一系,永永尊戴”,对最关键的“民权”问题仅附录几条空文,应付一下。二是在清末的刑法变革之初,朝廷企图仅仅以改良《大清律例》的方式应付近代化的压力,即仅仅对中国旧法制做出“删除重法”(陵迟、枭首、戮尸)、减少刑讯、革除满汉差别、革除奴婢律例等修正应付新时代需要。清廷上谕宣布刑律修订的基本原则,“刑法之源,本乎礼教”,三纲五常为“数千年相传之国粹,立国之大本”,“凡我旧律义关伦常诸条,不可率行变革”〔4〕。1908年的《大清现行刑律》就是落实这一原则的体现。谢振民先生说《现行刑律》“与《大清律》根本主义无甚出入”。〔5〕就是说仍是一部“诸法合体”式的充满“君亲无将”、“十恶”、“八议”、“准五服以制罪”的封建刑法典。在彻底废弃旧法呼声震天之际,颇通西学、羡慕西法的沈家本仍然花那么大的精力去修补《大清律》这座破屋子,说明受到了当时朝廷主流势力即保守势力的极大压力。因此《大清现行刑律》或许正体现了朝廷反对根本变革、只对旧法制进行局部改良的“近代化”主张。
  这一道路或主张,作为官方形式,在清末开始大规模修律之后就基本消失了。但是,民间呼声并未断绝。19301935年间部分学者发起的“中国本位的文化建设”运动,或多或少反映了“中华法系改良”的主张,只是没有来得及具体讨论“中国法系本位的法律现代化”问题而已
  二、第二条道路:全盘西方化
  从1905年左右开始的清末修律到1949年国民党政府垮台,这一时期的中国法律近代化过程,实际贯穿了“全盘西方化”的原则。虽然官方文告屡屡声称要“保存国粹”、“弘扬中华文化”,从来不敢公然主张“全盘西化”,但实际上总是亦步亦趋地模仿西方法制,对“弘扬传统”虚应故事。
  首先,从指导思想来说,就是以“西化”为实际方针。以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先驱沈家本为例。沈氏虽然宣称要“参考古今,博辑中外”,〔6〕力求“中西合璧”,但实际上“专以折冲樽俎、模范列强为宗旨”。〔7〕沈家本等人清醒地认识到:“中国法制历史,大抵稗贩陈编,创制盖寡。”〔8〕要达到“务期中外通行”的目标,只有一意模仿西法。甚至当时以礼教卫道士形象闻名的张之洞,也认识到“欲救中国残局,惟有变西法之一策”。〔9〕国民党政权时期制定民法典、刑法典的指导思想也是如此
  其次,自辛亥革命后成立的南京临时政府至北洋政府、南京国民政府时期,一切政治构思及立法,均以美国等西方国家的制度为蓝本:总统制或内阁制、国会参众两院、临时约法或宪法、政党政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审检合一、地方自治等等,都是在这一时期正式认可并至少在形式上确立起来的,这些基本上都是仿袭西方的制度。即使是由孙中山先生别出心裁地创造的、号称“中西合璧”的、国民党仅仅从形式上实践了的“五权宪法”,后来仍发现与西方国家的通例并不接轨,于是不得不于几十年以后在台湾通过“宪法解释”加以澄清:“就宪法之地位及职权之性质而言,应认国民大会、立法院、监察院共同相当于民主国家之国会。”〔10〕
  再次,从《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开始,中国的刑法、诉讼法起草或修订几乎完全以西法为标准。沈家本主持起草的《大清民事刑事诉讼法草案》,几乎与中国旧法作了彻底决裂,没有留下旧法的痕迹。张之洞说该草案“袭西俗财产之制,坏中国名教之防,启男女平等之风,悖修齐治平之教”;〔11〕劳乃宣说沈家本主持的《大清新刑律》草案“专摹外国,不以伦常为重”,“大失明刑弼教之义”;〔12〕刘廷深说“新刑律其不合吾国礼俗者不胜枚举”,“礼教可废,则新刑律可行;礼教不可废,则新刑律必不可尽行”,〔13〕等等,若仅从中华法系的传统立场看,并没有说错。事实的确是如此。以新刑律草案为例,虽经张之洞、劳乃宣、刘廷琛等许多权势煊赫的保守官僚的激烈反对,最后还是在沈家本、董康、杨度等人的艰难斗争下,获资政院通过。后来的《中华民国暂行新刑律》、1928年《中华民国刑法》、1935年《中华民国刑法》,都是这一“西化”斗争成果的继续发扬,都保持了整体仿行西法的布局。虽然曾有保留旧法制的《暂行章程》5条(袁世凯时期扩充为《暂行新刑律补充条例》15条),但不过仅仅保留了侵害皇室罪加重处罚、通奸无夫妇女有罪、对尊亲属不适用正当防卫、父母可以请求官府惩戒子女等寥寥几端(且这几条在中国旧刑律中并没有统管全律的意义),未能挽回中华法系整体被废黜的命运。即使仅就这几条而言,情况也很惨,它们也没有保留几年,到1922年即被中华民国军政府(广州)明令废除了。〔14〕至于清末至民国期间历次刑法典、刑事诉讼法典中所保留其他一些特别内容,如近亲属犯包庇隐匿、放纵或便利脱逃罪者可减轻或免除处罚、近亲属得拒绝作证、诬告或伤害尊亲属加重处罚、对直系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等,从前被许多教材或著作声讨为“封建余毒”,但现在看来都是当时西方国家法制中的通例,只不过与中国旧制不谋而合而已。〔15〕
  最后,从清末到民国时期的民法典编纂历程,更证明了“全盘西化”的路线。《大清民律草案》的制定宗旨,据参与起草的俞廉三、刘若曾等人的奏折称,有“注重世界最普遍之法则”、“原本后出最精确之法理”、“求最适于中国民情之法则”、“期于改进上最有利益之法则”等四条。但实际上,第3条是空的,其他几条才是实的,都是在主张民法典要“悉采用普遍之制”、不要“拘古牵文”,“守拘墟之旧习”。〔16〕该草案总体上模仿《德国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
  条文绝大多数是抄袭这两个法典,并由日本法学家志田钾太郎、松冈义正直接担任草案起草人,以确保学习仿行西法的准确性。1933年完成的《中华民国民法典》正是在《大清民律草案》的基础上进一步西化的结果。据当时参与起草的吴经熊先生讲:“我们试就民法第1条到1225条仔细研究一遍,再和德意志民法及瑞士债编逐条校对一下,(我们会发现)倒有百分之九十五是有来历的。不是照帐誊录,便是改头换面。”〔17〕
  法律史学者展恒举先生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成立立法院,制颁民刑法典,固为我国法制史上展开光辉灿烂一页。惟因大部抄袭西方法制,且以民法亲属编为尤甚,对亲属及家族制度大为改革,民法采取双系亲属制与契约家庭制,而将数千年宗法传统精神之民法,摒弃不取。致与习俗不合,有悖我国伦理及家族观念。”〔18〕这一评价,从中华法系的立场看,没有说错。至于从清末到民国历次民法典备受非议的其它几个“封建性”内容,其实也是当时德国日本民法的通制。如“家”、“亲属会议”制度,是当时德国、法国、日本、瑞士等大陆法系国家民法的一般制度,直到二战后才废除。〔19〕
  三、第三条道路:全盘苏联化
  中国法律近代化的另一条道路是不中不西的道路,这就是“全盘苏联化”。这一道路,是中国共产党及其政权自其建立时期开始时期到1978年(中国的“非毛化”开始)以前一直坚持的近代化路线。这一条路线,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从指导思想看。中国共产党在此一时期的指导思想就是学习苏联。早在党的“一大”发布的纲领中就明确宣布:“本党承认苏维埃管理制度”,〔20〕即承认和追随苏联制度。我们党的路线是来自苏联列宁斯大林的“布尔什维克路线”。〔21〕在红色根据地时期,中共就提出过“一切权力归于工农兵苏维埃”、“一切为了保卫苏维埃”〔22〕的口号,这完全是苏联口号的借用。在苏联政权的危急时期,中共甚至提出过“一切为了保卫苏联”、“武装拥护苏联”〔23〕的口号。在解放战争时期,毛泽东曾明确宣布我们的政治法制要“一边倒”:“一边倒,是孙中山的四十年经验和共产党二十八年经验教给我们的,深知欲达到胜利和巩固胜利,必须一边倒。中国人民不是倒向帝国主义一边,就是倒向社会主义一边,绝无例外。骑墙是不行的,第三条道路是没有的。我们反对倒向帝国主义一边的蒋介石反动派,我们也反对第三条道路的幻想。”〔24〕
  第二,组织体制上紧密联合苏联。早在党的“一大”纲领和决议中,中共就宣布:党要“联合第三国际”;党是第三国际的支部,“党中央委员会应每月向第三国际报告工作”。〔25〕
  第三,从政治体制上完全模仿苏联。中国共产党六届五中全会(1934年1月)决议:中国的政治革命前途在于“走上苏联各民族在胜利的革命中所指出的光荣大道”。〔26〕因此,中共在一切重要事宜上都要模仿苏联。
  首先,政权名称。苏联的政权叫“苏维埃”(俄文原意为“代表大会”),于是中共领导成立的各级政权,也叫“苏维埃政权”,国家是“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用俄文单词的译音作中国的国名,这是一种空前绝后的对外国的崇拜和模仿。
  其次,在政权构成原则方面,完全照搬苏联的模式。(1)实行党对政权的绝对领导,1928年中共“六大”决议宣布:“党随时随地都应作苏维埃思想上的领导者”。〔27〕1934年,中共中央给第二次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指令是:“各级党部应该动员最好的干部,尤其是工人干部到苏维埃政府工作,加强党在苏维埃政府中的领导作用。必须使每一个同志深刻了解,苏维埃政权是在中国共产党唯一领导之下巩固与发展起来的。中国共产党对于苏维埃政府的一切工作,负有绝对的责任。”〔28〕(2)一切权力归(共产党领导下的)工农兵苏维埃代表大会、实行“议行合一”,中央执行委员会是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建国后分别改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人民委员会是苏维埃领导下的最高行政机关,对苏维埃负责。〔29〕(3)实行“苏维埃领导司法”的司法体制。1934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苏维埃组织法》规定:“为保障中华苏维埃共和国革命法律的效力,在中央执行委员会之下,设立最高法院。”〔30〕(4)实行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党的“中央革命军事委员会”是军队的最高指挥机关,党的一把手兼任军队的最高领导人。这就是我们至今一直坚持的“党指挥枪”。(5)实行“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的一党独掌政权。1945年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一文曾言之谆谆地要人们消除疑虑:“有些人怀疑共产党得势之后,是否会学俄国那样,来一个无产阶级专政和一党制度。我们的答复是:几个民主阶级联合的新民主主义国家,和无产阶级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是有原则上的不同的。中国在整个新民主主义制度期间,不可能、因此也就不应该是一个阶级专政和一党独占政府机构的制度。”〔31〕言犹在耳,建国后不过六、七年,中国就宣布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新民主主义阶段已经结束,通过“反右”迫使八个民主党派噤若寒蝉,与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分道扬镳,建立起与苏联完全一样的“无产阶级”专政名义下的一党独掌政权的制度。(6)实行“民主集中主义的制度”,〔32〕“在组织上,厉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生活”,反对“极端民主化”,即反对“由下而上的民主集权制”,反对“先交下级讨论,再由上级决议”的“错误”主张。所谓“民主集中”的具体做法是:党的领导机关“遇事要拿出办法,以建立领导中枢”;“党的下级机关和党员群众对于上级机关的指示,要经过详细的讨论,以求彻底了解指示的意义,并决定对它的执行方法”。〔33〕这一切模式,都是苏联革命和政权建设中的一般模式。
  第四,在国家结构上也模仿苏联。因为苏联是联邦制,所以革命根据地时期的中共也提出了建立“中国苏维埃联邦”的主张,与苏联宪法一样宣布“各弱小民族有同中国脱离,自己成立独立的国家的权利”。〔34〕
  第五,在政府机构设置上,完全模仿苏联。如中华苏维埃时期的全国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治保卫局,正好与1924年苏联宪法规定的苏维埃代表大会、中央执行委员会、人民委员会、政治管理局相对应。人民委员会下设的外交、劳动、土地、军事、财政、国民经济、粮食、教育、内务、司法、工农检查等各个“人民委员部”,几乎与1934年以前苏联宪法规定的政府机构一一对应。特别是司法机构,因为1934年苏联宪法实行审检合一,检察机关附设于法院之内,所以中华苏维埃政权如此照办,“最高法院设检察长、副检察长”;〔35〕后来,1936年苏联宪法将检察机关独立出来,设立检察院,〔36〕于是新中国成立后也马上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级检察院。在机构体制上模仿苏联的最典型的态度就是毛泽东在《论十大关系》里所批评的:“过去我们的一些人不清楚,人家的短处也要去学。比如,过去有人因为苏联是设电影部、文化局,我们是设文化部、电影局,就说我们犯了原则性错误。”〔37〕
  第六,在社会生产组织和管理体制上,中国共产党也极力学习苏联。早在井冈山时期,《土地暂行法》规定,农民应在分得土地后集体耕种,“须让他们集合起来,组织集体的农场”。〔38〕这显然是在模仿苏联的“社会主义集体农庄”制度。解放后,“合作(社)化”和“人民公社化”的匆忙推行,显然也是急于追赶苏联的农业社会主义改造模式的结果。
  此外,中国的宪法、婚姻法、刑法、诉讼法、继承法以及司法制度等多个方面,从苏维埃政权时期直至改革开放前,模仿苏联几乎是通例,具体事例不胜枚举有时即使不宣称模仿,有时甚至主观上并未有意模仿,但客观上都在模仿。
  结语:第四条道路
  中国法律的现代化,在过去的160年里,先后尝试走过三条道路。应该说,这三条道路走得都不成功。第一条道路,是过于保守的道路。这一道路的主张者没有认识到世界已经发生了根本的变化,没有清醒地认识到中华法系已经整体落后的事实,没有充分认识到新的世界秩序的真谛,没有认识到世界法律体系的真谛,天真地以为中华法系本身是一所只需经过一些修补就可以恢复完美的大房子。他们主张的实质是延续小农社会、宗法社会的伦理和法制体系,并指望它们能够解决新的世道里的一切社会问题。这种幻想,实际上还没有来得及全面地实验,就被激进的、革命的洪流粉碎当时中国的社会思潮已经没有耐心等待这一主张的试验结果了。第二、第三条道路,都是这种“急不可待”、没有耐心的社会思潮影响的产物,是极其急功近利的产物。第二条道路主张全盘抄袭西法,一步实现现代化,一下子与西方接轨,一下子使中国富强起来,通过这一途径迅速实现“救亡图存”、“振兴华夏”的目标。第三条道路主张全盘抄袭苏联法制,目标同样是要迅速救亡图存,但却认为西方的一切弊端都来自西方的法制体系,认为只有反其道而行之地“独辟蹊径”才能使中国“后来居上”地搞出一套比西方更美好的制度和秩序来。这两条道路,历史已经证明其失败了。
  三条道路的失败,呼唤我们寻找更加理性的正确的道路,这就是第四条道路。第四条道路的关键,就是对古今中外人类文化的一切法制遗产,兼容并蓄,博采众长,不存任何畛域之见,真正地走“中西合璧”的法制现代化的道路。我国自1980年代以来的法制建设历程表明我们正是在走这条道路。现在我们再也不象过去那样简单地否定西方法制,也不再象过去那样坚持苏联式制度,也不再象过去那样简单地否定中国文化传统。我们在走了160多年的弯路、交纳了无量的学费之后,总算学会了冷静理性地看待和采撷所有文化遗产。这昭示着中国法律现代化的真正春天要来了!
  范忠信,现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科研处处长、台湾所所长。
  【注释】
  〔1〕《通商各口岸共同章程》,引自王铁崖编《中外旧约章汇编》第一册,第178页
  〔2〕“中国近代史丛书编写组:《戊戌变法》,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页
  〔3〕《光绪政要》,卷27,第1011页
  〔4〕《大清法规大全?法律部》卷首,第2页
  〔5〕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1079页
  〔6〕沈家本:《奏刑律草案告成折》,《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45页
  〔7〕沈家本:《奏请编定现行刑律以立推行新律基础折》,见《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第852页
  〔8〕沈家本、俞廉三等进大清民律草案奏折,转引自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正中书局1937年版,第1080页
  〔9〕《张文襄公全集》,第171”卷,《电牍》50。
  〔10〕“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解释令第76号,《最新六法全书》,台湾三民书局1996年版,第2232页
  〔11〕《张文襄公全集》,《奏议》第69页
  〔12〕劳乃宣:《韧叟自订年谱?修正刑律草案说帖》,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第283页
  〔13〕《清末筹备立宪档案史料》下册
  〔14〕谢振民:《中华民国立法史》下册,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887页、
  〔15〕参见拙著《中西法文化的暗合与差异》,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9页,第125页
  〔16〕《民律前三编草案告成奏折》,转引自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九卷,第214215页
  〔17〕《新民法与民族主义》,吴经熊:《法律哲学研究》,上海会文堂新记书局1933年版
  〔18〕展恒举:《中国近代法制史》,台湾商务印书馆1973年版,第409页
  〔19〕此事只凭记忆,系一本民法史著作中的陈述。但一时找不到原书
  〔20〕《中共党史导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
  〔21〕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19341935),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0年版,第48页
  〔22〕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279页,第720页
  〔23〕《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201页
  〔24〕毛泽东:《论联合政府》,《毛泽东选集》第四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21473页。
  〔25〕《中共党史导读》,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91年版,第160页,第163页。
  〔26〕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49页。
  〔27〕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第125126页。
  〔28〕《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79页。
  〔29〕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第125126页。《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279页。
  〔30〕《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678页。
  〔31〕《毛泽东选集》第三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0611062页。
  〔32〕《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72页。
  〔33〕《毛泽东选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89页。
  〔34〕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647页。
  〔35〕《中共中央文件选集》第十册,第678页。
  〔36〕《世界宪法大全》上卷,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1989年版,第1061页。
  〔37〕《毛泽东选集》第五卷,人民出版社1977年版,第285页。
  〔38〕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第十卷,第172页。

黄震:发现中国“混合法”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六十周年。六十年一花甲,共和国的辉煌成就、和平崛起与隆重庆典吸引了全球的眼光,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个寻找中国道路、发现中国模式的热潮。这是自2004年5月……周继东张岩:试论在地方立法中实行相对独立的法律审查摘要:在地方立法由起草主导模式向审查主导模式渐进的过程中,有必要将立法中的法律审查工作环节与前期起草工作环节和后续审议决策环节适当分离,保持审查主体、审查过程、审查阶段、审查结……周睿志:法学和法制源流中的“人格权”【摘要】“人格权”并不是传统大陆民法中的概念。二十世纪中后期以来,人身利益越来越受到关注,所谓“人格权”作为一种法制权利就被提出来了;但是,所谓“人格权”所指涉的利益,传统的民……汪习根:化解社会矛盾的法律机制创新内容提要: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如欲标本兼治,就应当站在法哲学的高度,辩证施治:在情理法动态平衡中完善释法说理机制;以法律功能二元论为导引创设社会风险评估法律……李林:坚定不移地继续推进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民主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的必然要求,也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和国家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在改革开放头20……刘耀辉:国家义务的可诉性【摘要】国家义务可诉性取决于两个要素:首先,是不是法律义务,是不是具体的法律义务;其次,义务的履行主要取决于相关公权力主体的态度还是能力。在国家义务的三层次中,尊重义务是典型的……熊赖虎:权利的时间性【摘要】人的时间性决定了权利的时间性。权利是呈现于现在、根源于过去并指涉于将来的。作为权利体系的两大部类,财产权与自由平等权的时间性存在着差异。财产权立基于对过去事实或状态的继……姚莉:当代中国语境下的“能动司法”界说内容提要:当代中国法院系统倡导和践行的能动司法,是指司法主体为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积极行使司法权,主动采取多种手段解决法律纠纷的一系列司法活动的总称。能动司法具有……范忠信:中国法律现代化的三条道路【摘要】中国法律现代化从年开始至今,持续了一个半世纪的历程,其经历了中华法系改良、全盘西化、全盘苏化等三条道路的生死搏斗。应该说这三条道路走得都不成功。三条道路的失败,呼唤我们……陈雄飞陈宝友:论犯罪学视角的弱势群体界定弱势群体现在已经成为社会学、法学和政治学等领域的主要研究课题,但从目前的研究状况看,至今还没有形成对弱势群体概念的统一的理解和认识。弱势群体自身界定不清,势必影响弱势群体研究的……王杏飞:能动司法与主动执行【摘要】当前虽对“能动司法”还没有形成理论上的共识,但实践中早已出现了各种各样的探索。依法治的基本要求,能动司法应在宪法与法律的框架内,依法司法、积极司法。主动执行是地方法院践……鲍明钤:司法之独立及职权作者:鲍明钤著、周馥昌译立法与行政两政治机关,吾人已详论于前,兹所述者,为政府之其他一种机关,即所谓司法者也。立宪政治中司法机关有特殊之点,不可不知。吾人已知立法与……
<<<<<<>>>>>>
顾肃:关注生活世界,以自己的头脑去思考即将告别风云变幻的世纪,心中难免产生依依惜别的深情。倒不在于我特别喜欢恋旧,而是因为我们都是凡人,不可能穿越时间隧道,现实时间的一维性决定了过去的一切都不可能重演。但回顾自己数……李泽厚:孔诞、儒家与中国文化从教师节谈起时间:2006年9月28日地点:北京王府井李泽厚寓所予沉(以下简称沉):李先生,您好。李泽厚(以下简称李):你好。沉:潘公凯老师问您好。李:也向他……肖雪慧:城管常规活动一瞥周一清晨七点过,在学校旁小巷菜市正付钱给一位农妇,一凶神恶煞中年女人不知从什么地方突然窜到跟前,二话不说,从农妇菜筐里抓起一把空心菜就往菜筐上狠狠甩打。我还没回过神,这把空心菜……赵汀阳:关于无限哲学的想像说明:这篇论文是赵汀阳在《年度学术2005:第一哲学》一书中的长篇论文《第一哲学的理由和困难》的最后一节(第16小节),在此发布,在此文中,赵汀阳提出了其正在研究之中的“‘无限……肖雪慧:个人所得税(含利息税)、印花税的增长能用于证明富裕人我国基尼系数已超国际警戒线,这意味着我国贫富差距已大到使国家进入两极分化的高风险社会。如何看待和解决这个问题,已然不可回避。6月28日南方周末上题目为《折磨人的不单纯是那个0。……肖雪慧:不管束住官员,谈什么“节约型社会”?惊人的浪费和奢侈之风,早已使我国本来就不甚丰富的资源对未来发展显露难以为继之势。针对严峻的资源形势提出建节约型社会,其实是亡羊补牢。但真想要亡羊补牢,在民众中倡节约之风固然必要……肖雪慧:我所认识的编辑兼谈基于思想自由原则的编辑规范我认识许多编辑。因为写作方向在思想、学术上面,认识的编辑也多半是思想学术类刊物的编辑。他们中不少人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这方土地思想禁忌多,我在思考、研究和写作上不接受任何……李泽厚:思想史的意义两千年来的最大变局二十世纪初,中国人特别是知识分子开始普遍感受或认同自己面临的是这样一种“变局”。从未曾见的外来商品(“洋货”)大量涌入,严重的军事挫败、割地赔款“亡国灭……赵汀阳:哲学原旨主义1。思想为什么必须严肃目前这个社会似乎有一种集体性的对人民的误解,即以为人民只需要娱而不需要思想。事实上正如很容易观察到的那样,当下的精神生活主要是娱乐明星、都市写作(都……肖雪慧:亲人团聚不在国家权力范围我国大城市,尤其作为首都的北京对没有本地户口的人格外苛刻。北京通过户口管制树起的层层壁垒,带给外地人无穷无尽的麻烦和困扰。有亲历者自述,“没户口的人没有月票,如果存折丢了,虽然……肖雪慧:关于人权的几个理论问题20世纪以来,人类在经历了两次灾难性的世界大战以后,又不断面临新的威胁。除了由于人口爆炸、生态平衡、能源危机等问题带来的困境,更为严重的是,人类发明了足以毁灭自身的核武器。此外……童世骏:对“规则”的若干哲学分析规则不仅是个人行动的准则,也是组织活动的基础,当然也是组织内个人行动的准则。下面先讨论不同类型规则共有的四个特点,然后从规则的约束基础和约束范围出发对规则进行分类,最后谈谈把不……
友情链接:中准网聚热点快百科快传网快生活快软网快好知文好找作文动态热点娱乐育儿情感教程科技体育养生教案探索美文旅游财经日志励志范文论文时尚保健游戏护肤业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