耳梦播报网传公司员工工作量太大,愤而辞退员工被判双倍赔偿
扬言要让员工"在深圳混不下去"的李翘楚BOSS,嗯,这个BOSS的确是BOSS。
李翘楚的任职信息
只8过名下存续的两家公司,认缴的注册资本都没交过而已,社保信息也是0…
把李翘楚和李建国等人做了一下关联,但几个人之间都没什么商业联系。
李翘楚与李建国的关联关系
李翘楚与林跃辉的关联关系
李翘楚与陈理策的关联关系
根据现有信息,赶脚这张截图上貌似不是同一家公司,不过不管是两家公司还是一家公司,老板无视员工工作量辞退员工,和没签劳动合同还发朋友圈挂员工的行为,都不应该发生。
既然某些老板喜欢展示自己的圈子有多广,那大家就多注意注意这些公司吧…
要一个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都还算轻松的了!
第一,关于个人信息的问题
《民法典》对个人信息有明确的规定一
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第一千条行为人因侵害人格权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的,应当与行为的具体方式和造成的影响范围相当。行为人拒不承担前款规定的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方式得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第一千零三十八条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算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算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自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无知是多可怕啊!
就这认知,还在朋友圈的名字后面加个括号(boss)。
可能小公司没有hr,也没有法务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