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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新:司法权力的宪法表达

5月13日 颜如初投稿
  
  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世界各国宪法或者基本法均对司法权力的相关方面或者事项作出了规定,但因各国政治体制、立宪传统、法律文化、社会国情等方面的不同,司法权力的宪法表达呈现出诸多差别。
  
  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
  “司法”、“权力”、“司法权力”均属于不具有可定义性的概念,我们在讨论司法权(力)相关问题时就必须在特定的语境或者界定前提基础上来进行,否则就会形成各说各话的局面。在将司法权定位为一种“国家权力”的前提下,其是否可作中央与地方事权的划分,学界存在分歧。有的认为,法院有一个二元结构,即中央性和地方性;有的认为,司法权力是一种国家权力,而不是地方自治性质的权力,或者认为,只有立法和行政,而不是司法,才具有自治性质。
  显然,其无疑与各国的国家权力安排、国家结构的形式、中央与地方权力的分配等密切相关。从若干宪法关于司法权的规定来看,至少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一、司法权存在国家司法权与地方司法权的划分。国家司法权存在于联邦制国家和单一制国家,而地方司法权存在于某些联邦制国家。例如,日本属于单一制国家,《日本国宪法》第76条规定,“一切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及由法律规定设置的下级法院”;美国属于联邦制国家,《美国宪法》规定,“合众国的司法权属于最高法院和国会随时规定与设立的下级法院”。此处强调的是“合众国的司法权”,并不排除各州的司法权。
  二、国家司法权的行使,均以国家的名义、人民的名义或者代表国家的元首的名义来进行,例如,《哈萨克斯坦宪法》第76条规定:“司法权以哈萨克斯坦共和国的名义行使”;《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02条规定:“法院是以人民的名义行使审判权的国家主权机关”。
  三、司法权只能由法院及特定的司法机构行使,例如,《土库曼斯坦宪法》第99条规定:“土库曼斯坦的司法权只属于各级法院”。
  
  司法权力在权力架构中的地位安排
  各国宪法对国家层面的权力包括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定位及其相互关系作出了不同的安排。有的规定司法权不从属于其他任何国家权力;有的规定司法权从属于某种国家权力机构。此种不同的规定直接或者间接地影响司法权力的运行和司法管理体制的具体设计。
  仅以议会与司法机构的关系为例,《土耳其共和国宪法》第138条规定:“立法机关不得就审理中的案件的司法活动提出询问、进行辩论或者发表声明”。此规定就为立法机关与司法机关的良性互动提供了最高位阶法规范依据。
  同样,我国宪法也并未作类似于土耳其宪法的上述规定,只是第71条规定了权力机关的特定问题调查权,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并且根据调查委员会的报告,作出相应的决议。调查委员会进行调查的时候,一切有关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都有义务向它提供必要的材料”。《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第七章又专门规定“特定问题调查”,第39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需要作出决议、决定,但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的,可以组织关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显然,此条款一旦适用到人民法院,就必然会生发如何理解和界定“属于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有关重大事实不清”、“特定问题”、“(作出)决议、决定”等系列问题,进而引发如何妥善处理权力机关的监督权与法院的独立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因而,我们可以借鉴土耳其的做法与经验,从宪法文本或者理论认知上妥善处理好人民代表大会与人民法院在司法领域中的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司法权独立行使及其外在保障
  各国宪法对司法权力独立行使方面的规定也是存在差别的。首先是对司法权独立行使主体的规定不同。有的规定为法官独立,例如,《大韩民国宪法》第103条规定:“法官根据宪法、法律和良心独立审判”;有的规定为法院和法官独立,例如,《立陶宛共和国宪法》第109条规定:“法院和法官独立行使司法权”;有的规定为法院独立,例如,《葡萄牙共和国宪法》第203条规定:“法院是独立的,只服从法律”;有的规定为院长和法官独立;有的规定了司法机关的经费保障,例如,《俄罗斯联邦宪法》第124条规定:“法院的经费只能来自联邦预算。联邦预算对法院的拨款,应当能够保障法院依照联邦法律的规定,充分和独立地行使司法权”。
  一些主要法治发达国家宪法对于司法经费体制方面的安排值得我们借鉴。俄罗斯,美国、日本、韩国等国家采纳法院系统内的“条条管理”,其中,美国、俄罗斯成立全国司法管理委员会作为法院最高管理决策机构;日本、韩国由最高法院的大法官组成司法管理委员会,行使本院和下级法院的司法管理决策权。德国、意大利、法国等国家采纳法院系统外的“条条管理”,即由隶属政府的司法部来负责管理。我国台湾“法院组织法”第87条规定,司法院体制下的司法行政采取了二元体制,即“司法院院长督同最高法院院长监督最高法院”,而“司法行政部部长监督最高法院所设检察署及高等法院以下各级法院及分院”。需指出的是,基于我国传统文化、宪法体制、法治意识等方面的特点,他国存在的确保司法权独立行使的体制和机制未必适合或者完全适合,乃至未必产生同样的功效。换言之,我们必须从本国的实际出发来进行法院人财物管理体制及制度的设计,以最大程度地确保审判权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
  
  来源:《法制日报》20140115

邵新:司法权力的宪法表达司法权力是国家权力的一个重要分支。世界各国宪法或者基本法均对司法权力的相关方面或者事项作出了规定,但因各国政治体制、立宪传统、法律文化、社会国情等方面的不同,司……姜明安:重构不同等级规范性文件在行政诉讼中地位国外对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一般没有明确和严格的等级区分,而在我国,对法律以下的规范性文件是有明确和严格的等级区分的。国务院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通过的规范性文件叫“……唐杰:我看中国宏观经济的十个问题短期的宏观经济问题在我看来当前中国宏观经济有10个问题:一是经济增长放缓;二是通货膨胀形势不稳定;三是消费投资与净出口等总需求要素提升动力减弱;四是劳动力……梁治平:这一千年的法回顾过去的年,我们清楚地看到,法律在传播、移植、冲突和融合的过程中逾越文明的界线,成为不仅主权国家而且世界秩序的重要构成部分据史家记载,公元年前夕,欧洲人以为世界末日将至……李炜光:梁启超:中国公共财政的启蒙师与先行者梁启超,字卓如,号任公,中国近代民主与宪政思想与实践的先行者、著名的政治活动家。任公之伟大,是在其身后,无论中国的民主宪政之路走多远,在它的起点上,总是镌刻着“梁启超”三个大字……秦前红:我所了解的农村使用这样一个题目并非随心所欲的,它的确是深思熟虑后的选择。其意在说明文中所述及的农村,或者接近农村的某些真实,或者只是充满了我一己之见的影像,或者游离于真实与虚……周赟: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对大陆地区高校法学教育而言,2008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因为正是在这一年,国家允许在校本科毕业生、也即尚未毕业的大四本科生参加统一司法考试。这一政策调整之所……季卫东:司法:两个风向标从国家秩序演变的角度来观察,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有个耀眼的亮点,这就是司法改革。可以说,在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鲜明旗帜之下,新一轮的司法改革正蓄势待发,矛头直指现……王利明:法律不理琐事吗?法谚有云:“法律不理琐事”。由于法律都是抽象的一般的规则,是一种普遍性规范,是在对纷繁芜杂的具体社会事务进行抽象的基础上作出的规定,因此,法律规范所规范的对象具……易宪容:中国新一轮的重大改革将全面启动摘要:任何一次重大的制度改革,都是一次重大的利益关系大调整。《决定》所涉及的几百项重大体制改革,就有几百项重大的利益关系调整。现在的问题是,如果改革者自身就是这……孙笑侠:法治与法律人1999年,我国以宪法形式确定将过去的“法制”改成“法治”,说明法治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的基本特征之一。我提出,法治建设在中国的东部特别是长三角可以先走一步。……王利明:法治应该成为一种生活方式现在法治已成为我国基本的社会治理模式。但是,任何社会治理模式是否成功,归根结底还是要看是否能够给社会成员带来幸福和福祉。人们都有追求幸福美好生活的愿望和权利,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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