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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的论文

  本文是由上传的:我国土地征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_法学理论论文(1)。
  论文论文摘要:近几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化建设不断加快,国家对土地征用越来越多,很多土地被征用后,建设成了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等。由于这类建设往往具有时间紧、土地用量大等特点,在短时间内形成了大量的资金流失,涉及到广大农民的生活保障、就业、土地补偿金分配等多项问题。笔者发现,近几年来,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招商引资,发展地方经济,不顾农民反对,以社会公共利益需要为名(实为商业投资),大肆征用农民土地及土地上的房屋等事件履见不鲜,农民失地问题已成为一大焦点。社会弱势群体——农民的权益被不断侵犯,导致大量越级上访、群体上访事件履履发生,给社会稳定埋下了隐患,如何解决好农民土地征用问题,切实保护农民的利益,是当前党和政府面临的重大课题,如果农民征地问题得不到妥善解决,不仅会影响到中国社会的发展,同时还影响到中国社会的政治稳定,为此,笔者试图从我国对农村土地征用的现状出发,围绕土地征用范围、征地补偿、被征地农民的保障等环节入手,反思在这些方面存在的问题,归结原因,对相应的立法略作一下浅显的建议。
  论文关键词:土地征用 公共利益
  问题 对策
  一、土地征用过程中存在问题我国土地的所有形式分为国家所有制和农村集体所有制两种,我国的土地征用是发生在国家与农村集体之间的所有权的转移,它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给予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相应的补偿后,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家所有。我国现行的征地制度形成于计划经济时期,在近年来虽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但滞后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因此也不可避免地产生一些问题。
  (一)征用范围乱主要表现为目前"公共利益"概念的界定模糊。土地征用是国家授权的并依照法律规定的依据和程序所实施的一种行政行为,直接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①为了国家建设的需要,农民集体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政府。我国《宪法》第10条第3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征用或征收并给予补偿。"《土地管理法》第2条第4款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征用并给予补偿。"《宪法》和《土地管理法》均将"公共利益的需要"作为集体土地征用的前提条件,但对于"公共利益需要"的内涵和范围限制不够,在理解上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从而形成了一种无论何种投资主体搞建设,均可征用农村土地的现象。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征地审批程序的规定,可以间接推断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为实施城市规划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设施等建设项目需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土地,应当属于为"公共利益"需要使用,而事实上,为实施城市规划分批次征用土地后,由哪些具体的建设项目来使用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往往是谁申请使用,就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规定出让或划拨给使用。比如商业用地本来是不能适用土地征用的,但实际上,大部分被征土地都用于了商业目的,而这种商业利用被解释为搞国家经济建设,结论自然就为"公共利益的需要"目的,因此,"公共利益"规定的宽范性往往使公共目的和商业目的混同,给一些地方政府滥用土地征用权大开绿灯。
  (二)征地补偿低我们知道,国家为了公共利益,对被征占土地的农民进行补偿,既是世界通例,也体现了国家公共利益与土地所有者的"生产利益"、"财产利益"在矛盾中的必要协调,但是我国现行法律规定明显带有计划经济的特征,如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7条第2款明确规定:"征用耕地土地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②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国家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都是以土地过去年均产值作为确定补偿费用标准,这个标准虽在原来的基础上有所提高,但仍存在一定的不足,它难以正确体现地块的区位差异及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水平,进而难以维护农民现有的生活水平。而廉价的土地征用成本使政府在征地中获取了本应属于农民的土地征收与土地出让之间的差价利益,侵害了广大农民的权益,也影响了政府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信誉与权威的树立。
  (三)保障制度滞后农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失去赖以生存的土地,一成不变的生活方式突然改变,绝大多数农民会感到茫然无助,此时,各项应有的社会保障措施明显滞后。首先,表现在基本生活保障问题上。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原先日常生活中的自给部分也必须从市场购买,再加上原本就已沉重的子女教育支出、医疗费用支出使农民更加感觉到了手中的征地补偿费是如此的不堪用。由此引起失地农民的就业难题。农民长期在农田劳作,普遍具有文化程度低、劳动技能单一的特点,尽管在征地中对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进行相应的安置,但这种安置方式是在计划经济的背景下产生的,随着我国计划经济各市场经济转变并趋向成熟的过程中,企业地位及用工制度发生了巨大变化,虽然不少开发区、渡假区在征地之初,信誓旦旦地承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失地农民,但这种承诺往往变成水中月、镜中花,且遥不可及。农民即使通过安置获得一份非农职业,但在目前"竞争上岗,能者上,弱者下"的这种激烈竞争的社会大潮下,农民受其自身素质的限制,难以适应企业的需要,往往成为下岗的首选对象。其次是农民劳动技能的培训,几乎所有大面积土地征用各级政府部门都有对失去土地的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而且有培训费用方面的补助。但这种培训更多的是流于形式,作为基层政府部门,往往把它看成一项上级要求的必须完成的任务而已。实际上,大多数的农民采用的是一种边干边学的方式。再有,就是失地农民的自主创业问题。这本是一条减轻政府负担,失地农民自强奋斗的一条有效途径,但是往往会遇到信息不畅通,资金匮乏,审批手续繁杂,各类规费名目繁多等问题,从而使农民望而却步。
  (四)土地收益分配难主要是土地收益究竟补偿给谁的问题,土地征用过程中,土地收益为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收益,因此,这部分收益应该在失去土地所有权及使用权的产权主体之间进行分配,即在集体经济及农民个人之间进行合理的分配。然而在实际当中,一些县、乡、镇政府也参与补偿收益的分配,从而导致集体经济组织及农民个人获取的补偿收益减少。据有关部门统计数据表明,地方政府占了补偿收益的大部分,而农民作为集体土地的直接使用者和经营者,在补偿中往往处于劣势,掌握在集体经济组织手中的征地补偿费也往往被少数干部所侵吞。其次是土地收益分配法律法规不明确。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费的补偿费的补偿标准较低,前面已经讲过。对于这些费用是应以集体经济组织登记户口为准,还是以土地承包人为标准进行划分,法律无具体规定,实践中容易产生纠纷。对于嫁城女、新生儿等能否享有分配之权,享有多大分配权,因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在实践中各地依《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由村民大会或村民小组通过土地费用分配方案,在行使自治权中处理的结果相差很大,没有享有分配权或没有享有完全分配权的村民,以要求享有村民待遇为由,纷纷诉至法院。对该类案件缺乏具体的法律依据,在处理上随意性很大,法院判决后,很难使当事人服判决,执行过程中村委会抵触大。
  二、完善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的对策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稳定最可靠的社会保障。而征地会使农民失去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如果得不到合理补偿和妥善的安置,农民难以生存和发展,也会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和矛盾。因此,改革我国土地征用制度,科学地论证征地补偿及安置办法,已经成为迫在眉睫的任务。
  (一)以法律形式严格限定公益性用地范围,增加"公共利益用途"的审核环节我国现行法律中对"公共利益的需要"缺乏明显界定,那么什么是社会公共利益?我国《宪法》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城市规划法》也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都强调了征用土地的前提必须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也就是说,只为某个或某些经济组织或者个人利益需要,是不能征用集体土地的。但是现行法律、法规并没有明确界定哪些建设项目用地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或界定哪些项目用地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笔者认为,当前,应尽快以立法的形式明确"公共利益"的概念。为了便于实践中对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判断和严格限制政府的征收权,我国应借鉴征用制度比较成熟国家的经验,对公共利益的概念、范围进行明确。将征收区分为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和非公共利益的征收行为,将土地征收限定在公共用途和符合公共利益的范围内,以限制借"公共利益"目的滥用征地权的现象。同时,应该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中的土地征收审批制度。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土地征收目的合法性的事前审查和事后审查。在申报征地过程中,由指定的机构审核该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以各级人大审核较为可行,只有经审核符合公共利益用途,方可核准征地。
  (二)完善土地征用的补偿制度,合理安置失地农民土地征用补偿如何完善是学者们一直关注的`问题,《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标准中的"土地年产值"是个极不易确定的数值,各地差异也相当大,计算时主观性很强,不仅增大了政府自由补偿的随意性,而且在实践中征地的双方多数是达不成共识的。因此,笔者认为解决这些问题应从几个方面着手:第一,补偿标准。现行《土地管理法》尽管提高了根据土地产值补偿的倍数,但还远未消除低成本征地的不合理状况。耕地的常年产量因为不能反映土地的位置、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人均耕地面积等影响土地价格的经济因素,也不能反映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资水平下出现产量差别的真实价值,目前世界大多经济发达国家或地区将土地市场价格作为征地补偿依据。在计划经济年代,土地没有价格,征地补偿依常年产量未尝不可,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继续这样做就不利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利益,为了切实保护农民利益,也为了建立我国完善的土地市场,征地补偿只有以土地的市场价格实行公平补偿来确定补偿标准较为合理,在公平补偿原则下,征用补偿金包括两部分:土地的市场价格和相关补助金。土地的市场价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处于现状土地利用条件下,在公开市场中所有权形态所具有的无限年期的正常市场价格。在我国目前农村,集体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生产资料功能和对农民进行生存保障的社会保障功能及发展功能,农地所有权的市场价格要体现这三重功能。相关补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导致搬迁费用,新的工作的前期费用以及农地中一些尚未折旧完毕的投资,对农村建设用地(如宅基地)则还包括建筑物的补偿费。第二,扩大补偿范围。笔者认为在对农民的实际损失给予了补偿的同时,还应该加入预期的利益。预期的利益当然很难确定,但是可以从失地农民近五年甚至近十年的平均利润中予以确定,尤其是对于个人承包集体土地的农户,承包期限还未到期,承包的土地就被政府征用了,他们的预期利益就更应该给予维护。第三,合理的给予安置,应该在给予金钱补偿的同时,对他们今后的生活给予安置。如给予换地补偿的安置,就是在征用了这块土地后用另一块适宜耕种的土地补偿。有学者还提出了"债券或股权补偿",笔者同意这样的补偿方法,因为这种补偿的方式收益稳定,综合效益周期长,能为失地农民日后的生活提供保证,另外,笔者认为还可以将一部分补偿拿出为失地农民办理保险,这也是维护他们合法利益可行的途径之一。
  (三)完善社会保障制度首先要建立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并需有充足的资金保障,一旦征地行为发生,社会保障体系应立即启动,对失地农民给予全方面的关怀,包括基本生活费用、求学、就医上的优惠、养老保障等各方面,解除农民的后顾之忧。其次,要拓宽就业门路,多形式、多渠道安置被征地农民,鼓励用地单位尽可能地把适合于农民就业的工作岗位,优先安排给被征地农民,最好是制定合理的奖励措施。要切实加强农民的劳动技能培训,努力做到定向培训,提高被征地农民的就业竞争力和实际就业率。三是要鼓励被征地农民自主择业、自主创业。通过各种信息渠道及时传递各类创业信息,在创业资金上予以扶持,提供小额贷款及各种税费优惠照顾,并以制度形式规定下来,使之有章可循。第四,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土地征用补偿方式的改革。据报载,上海青浦区在建设境内50公里沪青高速公路时,由区政府牵头,将公路沿线土地征用涉及的镇、村集体,以土地使用权作为资产纽带组成土地公司,与高速公路投资方联合成立股份合作公司,合作期限为25年。合作公司以每年1100元/亩的标准支付土地使用回报。此举改变了过去一次性补偿的做法,使被征地农民的生活有了长期稳定的保障。这种做法是改革征地制度的一个创新和探索。
  (四)合理分配土地征用补偿收益,明确界定产权是实现征地补偿费合理分配的关键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农村土地属集体所有,农民享有本集体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这些权利可以通过土地登记,并发放相应的土地权利证书,从而在法律上得到有效的确认和保护。在权利证书中应明确规定集体土地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土地利用现状调查或地籍调查情况权利主体的土地边界、面积、位置、四至等基本情况,使权利的行使能够对应特定的物,从而防止权利的虚化,使其不被他人侵害,从而真正享有土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由于我国特殊的国情,集体土地对农民而言不单是生产资料,还是保障资料,③土地征用是对集体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永久性转移,农民将永远失去土地的经营权,失去生活的可靠来源和保障。因此在土地补偿中应考虑这一特殊性,使补偿收益更多地偏向失地农民,并指导他们合理使用这部分收益,用于再就业及改善和提高生活水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得份额应用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生产建设,如兴修农田水利建设,购置农机具,帮助农民引进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更新品种,提高农业单产,同时还可进行乡镇企业的建设,为失地农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
  此外,凡涉及处置集体土地所有权的经管事项,可以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对于土地征用协议,可以必须经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才能签订实施,防止"乡扣留、村干部私下瓜分" 现象,国土部门也应积极配合审计、监察等部门及时监督检查征地费用的分配使用情况。
  注释:
  1、参阅济南市人民政府法制网《浅谈集体土地统一征用》一文,载于第五部分《进一步完善征地立法,适应新工作的需要》。2、参阅法律教育网民商法理论探索《对农村占地补偿分配纠纷问题的思考》一文,载于第二部分《问题的根源》。参考文献资料1、张庆华著《中国土地法操作实务》,法律出版社,2009年11月第1版。2、《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手册》。

关于传统的诠释内容提要传统和非传统的前景和命运取决于现实的认取和否定之间的活动结果。启蒙和愚昧分属传统和非传统。认取启蒙和承袭愚昧分别是两种不同的现实活动。而现实活动在形态上可分为政治经济社会教战国西汉乃至隋唐年间游侠群体的兴起和衰亡近代以来,关于中国古代游侠群体的研究成果已经卷帙浩繁,论文与专门著作颇多。研究涉及的范围也很广,从游侠的学派渊源到经济背景,从社会作用到他们在文学作品中的形象等等。本文着重于梳理从佛源成语研究综述摘要佛教的传入为中华文明注入了新的活力,不同文化间相互接触融合碰撞,极大地丰富了汉语词汇系统,也由此产生许多佛教相关词语。近年来,佛教相关成语研究日益得到学界的关注和重视。文章将对系统功能语言学与转换生成语言学之比较回顾两个学派的发展以Halliday为代表的系统功能语言学派和以Chomsky为代表的转换生成语言学派是当今世界影响最大的两个语言学流派。在过去的四十年中,这两个学派几乎一直是平行转换生成语言学与认知语言学对比研究转换生成语言学与认知语言学对比研究摘要转换生成语言学和认知语言学之间有相似之处,但它们的哲学和心理基础语言观研究目标研究方法等方面有较大的差异,通过两个流派的对比研究,能更清楚地认对外汉语成语教学策略浅探对外汉语成语教学策略浅探一对外汉语成语教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成语是词汇的一部分,而成语教学历来是对外汉语教学的薄弱环节。洪波(2003)指出,ldquo成语在汉语口语和书面语中的常会计理论研究的回顾与展望方法论视角(1)提要本文从科学研究方法论角度,对会计理论研究历史作了简要的回顾与展望。首次将会计理论研究的百年历史划分为20世纪初至70年代前70年代至80年代中期以及80年代中期迄今三个阶段,并政府审计与CPA审计的期望差距比较(1)一政府审计与CPA审计政府审计是由政府审计机关代表政府依法进行的审计。现代意义上的政府审计是近代民主政治发展的产物。按照民主政治的原则,人民有权对国家事务和人民财产的管理进行监督。章学诚六经皆史说诠释六经皆史是清代著名思想家章学诚(17381801)理论体系中的一个重要命题。长期以来,学术界围绕这一命题歧见迭呈,莫衷一是。笔者略述管窥之见,以就教于方家。一史之含义那么,这个史字论传统美术工艺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论传统美术工艺文化遗产的旅游价值摘要传统美术工艺文化遗产是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一般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点以及其独特的以手传艺视觉呈现等特点,其所表现出来的文化价值实用价浅谈专家型教师引领的机械专业学生专业素质培养探索及实践随着高校扩招以及教学质量的普遍下滑,地方普通院校的本科毕业生普遍存在毕业生专业素质不高,表现在对所学专业的认同感低,对专业缺乏兴趣和专业情谊,专业知识匮乏和专业技能差,被社会认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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