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作为组织的中国NGO2。关于NGO的界定,在国际上没有普遍的共识。目前国内学界对NGO定义,有代表性的大致有三种:广义的NGO是指政府和营利的企业之外的一切社会民间组织,它在外延上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国有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其它组织(含单位内部的、以企业形式登记的、未登记的社团等)(王名,2002,张明,200 1);狭义的NGO是指严格符合《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的社会组织,即官方概念里的民间组织,在外延上就只有社团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两类组织(齐丙文,2000)(还有一种看法是仅仅把那些纯民间的草根组织视为NGO,而把那些有政府背景的都排除在外)。中间的定义是在广义的外延上去掉国有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4。关于中国NGO的主要特征,除了NGO的非政府、非营利、非政党、非宗教、组织性、志愿性等共性外,也有较多的人关注中国NGO的个性。有人指出,中国的社团在外表上是新的社会团体,但在骨子里还是官办社团,这就是中国NGO的形同异质性。概括而言,制度的束缚是中国官办社团的形同质异的根源(沈原,孙五三,19 9hr9)。另有学者认为,双重管理体制决定了中国社团半官半民的法律地位,也迫使它要从官、民两种渠道寻找资源,并只能活动于官、民之间的中间地带(康晓光,19 9hr9)。从制度上分析,官民二重性是因为社团(可能主要为会员制组织笔者注)的自组织成本高于官方组织成本的事实,使人们选择了进入官方组织,以维护自己的权益。当然,这是以牺牲自主性为代价的(于晓虹,李姿姿,200 2)。6。关于NGO的监督与管理。有学者认为,中国NGO发展要跳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一收就死的陷阱,关键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对NGO的非营利性、使命与战略、项目以及组织能力进行全方位的评估,以弥补政府监督的不足(邓国胜,200 1)。换言之,中国公益机构公共责任机制建设的主要任务是强化外部监督,实现道德驱动的自律向制度化自律的转变(周志忍,陈庆云,19 9hr9)。对于NGO的监管学界也提出了不同的设计,但必须指出的是,我国NGO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也就是未定型的阶段,过分强调构建NGO监管模式可能是不太现实的。 二、有关NGO的几对关系 (2)功能性关系。就实然或应然的角度谈中国NGO与政府关系方面,有较多学者倾向于认为或主张NGO与政府合作的关系更具体地体现为合作与依存,冲突与摩擦关系(王名,2001;夏义坤,2002;徐永光,1999;朱传一,1999等)。当然,这其实是合作加建设性批评的伙伴关系,而此时的NGO已然是上层建筑的新形式的代表了(胡为雄,19 9hr7)。就所以然而言,政府职能转变的方向是公共职能社会化,这决定了政府改革需要并将推动第三部门的发展(吴锦良,200 1)。也有人认为20年来社团的迅猛发展是集权失灵而非所谓市场失灵或政府失灵的产物。社团具有关注社会问题、表达和综合特殊群体的利益、沟通政府和社会关系的功能。根据我国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在政府主导型现代化背景下,社会发展将经历国家对社会的绝对控制到国家法团主义再到社会合作主义的路径(康晓光,19 9hr9)。 三、评论 1。要有宽广的视野。中国NGO研究如果仅就NGO论NGO,其视野显然太狭窄。从纵的方面讲,中国NGO研究应有一种大历史的视角或曰动态的、发展的眼光。脱离具体的历史环境研究NGO是不可能的,也没多大意义。从横的方面来说,中国NGO研究应有一种国际的视野。可以从历史的比较中找到理解问题的线索之外,似乎还可以从国际比较中发现一些有用的东西,如日、德、法等大陆法系的或合作主义思想占优势的国家中,国家与NGO的关系与普通法系的英语国家如美国国家与NGO关系模式大异其趣,倒是与中国NGO的特征有很多惊人的相似之处,这是偶然的巧合还是必然的趋同?有待学者去研究。(注:根据日本有关法律,NGO或NPO是居民自发组织,具有较明显的对抗政府的倾向,像在日本经济生活中起重要作用的经团联之类财界、业界组织不算在NGO之列,但按很多中国学者的理解(就像中国学者把行业协会视为NGO一样),这类财界业界组织应归于NGO范畴。如此一来,日本NGO与政府关系之密切就丝毫不亚于中国NGO与政府的关系,当然,其活动方式等也还是有较大的区别的。) 2。要有正确的态度。中国人对NGO的态度呈现出两个极端:Ignorance和Myth。从英文字面意义上讲,Ignorance是指由于无意的忽视(迟钝)或有意的轻视(傲慢)态度造成的主体对客体的情况缺乏了解即不清楚、不知道的状态。这种Ignorance一方面是说中国NGO研究缺乏自己的创见,整体上还处于概念引进和模式模仿的阶段,另一方面是说它视野狭隘,对草根的体制外的NGO关注不够。其原因,首先是因为中国NGO尚处在发育和转变之中,其力量尚十分弱小,在社会中的存在感不强,其个性也还远未定型,要对其做出一个客观全面的评价,须有一个长时期的观察过程。其次是NGO研究在中国原本是一片空白,要有从一个概念的引进到创新的过程或从工具学习到对现实的本土关怀的过程。 与很多人对NGO的迟钝或傲慢相反的另一个极端Myth(神话),即对NGO的作用、功能等过分夸大和拔高,表现出一种明显的NGO崇拜倾向。个中原由,是因为很多中国学者在反省了精英主义的自上而下的激进改革路线之后,转而认为,通过基础性的自下而上的以市民社会的发展达致政治现代化是中国的不二法门,构建中国的市民社会遂成为其首要任务(邓正来,1999a,1999b),而市民社会就是NGO或是以NGO为组织基础的。简单地说,是对NGO抱有一种新政治的主观期待,期望这些新兴的第三种力量能担负起我国社会结构转型并进而完成政治民主化的历史使命。但问题是中国社会未来的走向可能取决于三个部门以及第三部门内部各类NGO的博弈结果,而不仅仅是NGO或市民社会的发展。换句话说NGO或市民社会的发展仅仅是中国社会变迁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 无庸讳言,我们研究NGO首先表明我们的某种价值关怀,也就是:从理论上把握我国NGO的特征、结构、生成、与外部的关系和活动规律等,在实践上弄清我国NGO发展的现状、包括数量、规模、存在的问题、对我国社会可能产生的种种影响、政府的应对之策,从而对NGO的发展提供某种指导与预测。这种期待应该是理性但又不乏热情的,是一种谨慎的乐观的态度。这是因为:对于NGO,无论我们是否或愿否注意到它,也不管是用西方的NGO、ThirdSector等概念,抑或是用中国的社团、民间组织等概念,它都是一个客观存在,而且对我们的社会正在并将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这个事实是我们必须正视并研究它们的根本理由。所谓谨慎是说,我们应该谨慎地借用西方语境的概念工具来发现社会事实但要注意区别该话语系统在适用场域上的差异防止削足适履甚至指鹿为马,并以谨慎的态度既不漠视也不迷信地观察中国的NGO。所谓乐观,是指我们对NGO应该抱持一种肯定的态度。毕竟,作为一种新生的事物,它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必定对我们的社会、政治、经济等方方面面要产生影响。我们要做的是努力发掘其积极的一面,为我所用。而这一切又都将最后归结于这样一个远大的志向借用西方概念工具并尊重中西方在文化和价值观上的差异,以中国的本土经验为基点,构建起中国化的NGO研究话语体系。 【参考文献】〔2〕王名等:(a)《中国社团改革从政府选择到社会选择》,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1年。〔4〕张明:《非政府组织与社区建设》,《社会》2001年8期。 〔5〕朱传一:《第三部门及其作用》,《中国社会报》1999年5月18日。 〔6〕齐丙文:《民间组织》,山东大学出版社,2000年。 〔7〕王颖等:《社会中间层》,中国发展出版社1993年。 〔8〕康晓光:《转型时期的中国社团》,1999年。引自http:www。cydf。org。gbconferencespeechpaperc 〔9〕沈原,孙五三:《制度的形同质异与社会团体的发育》,1999年。引自http:www。cydf。org。gbconferencespeechpaperc〔11〕高丙中:《社会团体的合法性问题》,《中国社会科学》2000年2期。〔13〕周志忍、陈庆云:《道德驱动的自律与制度化自律》,引自http:www。cydf。org。gbconferencespeechpaperc〔15〕唐兴霖等:《国家与社会之间》,《天津行政学院学报》2002年2期。 〔16〕朱又红:《第三部门的社会创新》,1999年。引自http:www。cydf。org。gbconferencespeechpaperc〔18〕胡为雄:《当代社会上层建筑结构的新变化和新特点》,《长沙电力学院社会科学学报》1997年第1期。〔20〕王玉明:《第三部门及其社会管理功能》,《中共福建省委党校学报》2001年第7期。〔22〕刘银喜:《非政府组织:资源配置领域的制度创新》,《内蒙古社会科学(汉文版)》2002年5期。 〔23〕张静:《公共空间的社会基础》,中国青少年基金会,非营利组织研究委员会编《扩展中的公共空间中国第三部门年鉴(200 1)》,天津人民出版社。 〔24〕秦晖:《从传统民间公益组织到现代第三部门》,《中国社会科学季刊》1999年冬季号 〔25〕邓正来:(a)《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 〔26〕邓正来:(b)《中国发展研究的检视兼论中国市民社会研究》,邓正来,亚历山大编,《国家与市民社会一种社会理论的研究路径》,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