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纳税筹划思路: 第一、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对个体工商户而言,不交企业得税而是按生产经营所得交纳个人所得税,以每一个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成本费用及损失后的余额为为应纳税所得额交纳个人所得税。实行五级超额累计税率,具体如下: 1、全年应纳税款所得额在3万内的部分,税率为5%,速算扣除数的为0. 2、超过3万不超过9万的部分,税率为10%,速算扣除数为1500. 3、超过9万不超过30万部分,税率为20%,速算扣除数为10500 4、超过30万不超过50万的部分,税率为30%,速算扣除数为40500 5、超过50万的部分,税率为35%,速算扣除数为65500. 第二、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言,企业交纳的是企业所得税,按照现行的《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以纳税人按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及损失后余额为企业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具体规定如下。 1、基本税率为25%,有加计扣除的政策。 2、高新技术企业15%,有加计扣除的政策。 3、小微企业,在年应纳税300万内,企业所得税实际分段计算,前100万适用的税率为5%,后200万适用的为10%,综合税率应在8.33%以内。也有加计扣除的政策。 第三,将个体工商户适时转变成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好处: 1、根据对现行制度的解读,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在300万元内,很显然企业成为一个有限责任公司,能有效的降低税负,实现股东利益的最大化。 2、从控制权的角度,无论是个体工商户,还是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均由投资者控制,在本质上没有任何区别。 3、从法律的角度来看,个体工商户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而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只对出资额承担责任,所以从整体上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债务责任有所减轻。 4、从企业对外形象来说,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比个体工商户要好。 二、案例基本情况: 张三以个人名义,在武汉市江夏区工商局在2018年注册了名号为"武汉顺顺的日用百货经营部",主营日用百货的批发及零售业务,共招用了12个员工,已知2018年企业全年的含税收入为960.5万元,为一般纳税人,全年进货成本为销售金额的70%,另发生人员工资社保,房租水电待相关支出175万元,交纳了增值税48万元,附加税费为4.8万无,印花税为0.5万元。截止2018年12月31日,企业的总资产为983.50万元。 三、税收及净利益 第一,个体工商户 1、个税应纳税所得额 960.50*<1-70%>/1.13-<175+4.8+0.5>=74.70万元 2、应交的个税 74.7*35%-6.55=19.595万元 3、净收益 74.70-19.595=55.105万元 第二,一个有限责任公司 1、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 74.70万元 2、应交的企业所得税,由于其符合小微企业的资格,故其实际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 74.70*25%*20%=3.735 3、企业净利润 74.70-3.735=70.265万元 4、张三在企业分红应交的个税 70.265*20%=14.053万元 5、张三的净收益 70.265-14.053=56.212万元。 第三、个体工商户比一个有限公司少收收益56.212-55.105=1.10万元。 四、本案例对企业及财务人员重要的启示 第一,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并不必然比个体工商户少交税,主要原因在于一个有限责任公司在交完企业所得税后,还得在向股东分红时,再交20%的个人所得税。 第二,当一个有限责任公司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时,此时一个有限任公司一定多交税,投资者的收益一定比个体工商户少。 第三,算好税负平衡点是关键,对小微企业而言,在应纳税所得额一定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的税负率在35%以下,因为其最高适用的税率为35%,且有速算扣除数,投资者的净收益一定在应纳税所得额的65%以上,而一个有限公司来说其净收益分别有下面几种情况: 1,对适用25%的企业所得税的为1*75%*80%=60%。 2,对小微企业而言 1*<1-8.33%>*80%=73.34%. 3,对高新技术企业而言 1*<1-15%>*80%=68%,很显然高于35%,所以在应纳税所得额接近300万元时,个体工商户投资者收益更多. 第四,所以对保留什么身份,不要轻易下结论,必须进行相应的论证及测算. 黄振实务财税点点通,持续讲企业真实发生的实务事,始终坚守合法合规的底线思维,本着点拨而不点破的原则,以全新视角独立分享自已对具体事项、具体领域独有的观察及理解,供大家参考,希望能给各位同仁带来另类的思考及启迪,谢谢大家持续的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