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获明确
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 (王樊)报道:9月26日,记者获悉,江西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于近日联合印发通知,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授权,结合全省工作实际,将江西省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标准予以明确。
通知明确,按规定向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进行开业报告或者备案的从事住房租赁经营业务的企业,在开业报告或者备案城市内持有或者经营租赁住房500套(间)及以上或者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及以上的,认定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可按《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通知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房管)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名单予以发布和动态更新,并通报给同级税务部门。通知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据悉,根据此前财政部、税务总局、住房城乡建设部印发的《关于完善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24号),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向个人、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企业出租住房的,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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