钱生钱公司非吸122亿元8名投资顾问(业务员)一审宣判
钱生钱公司非吸122亿元
2013年至2014年间,吕俊成(已判决) 在本市海淀区等地以本人或通过他人名义设立日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财富管理顾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钱生钱公司)等。2013年10月至2018年10月间,吕俊成以本人、妻女或日新控股集团等名义投资、收购多家公司,将上述投资或收购来的公司包装成"基金理财产品",以日新控股集团的名义通过散发传单等多种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以钱生钱公司在本市海淀区、朝阳区等多地开设的线下门店为依托,与投资人签订《信息咨询与管理服务协议》及《基金合伙协议》,以约定7.5%-14%的年化收益率并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的形式承诺返本付息,累计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共计人民币122亿余元 。8名业务员的入职和非吸情况
在此期间,被告人宋x等八人作为日新控股集团、钱生钱公司员工,通过在线下门店向他人宣传公司理财项目,协助投资人与公司签订投资协议的方式,积极参与公司吸收公众存款活动。具体分述如下:
被告人宋x于2015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经理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3645.6万元 。被告人宋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宋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20.2万元。
被告人卢秋x于2017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291万元 。被告人卢秋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卢秋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8万元。
被告人佟相x于2017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366万元 。被告人佟相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佟相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9.89万余元。
被告人苏玉x于2017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602万元 。被告人苏玉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苏玉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20.69万余元。
被告人李朝x于2017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514万元 。被告人李朝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李朝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19.85万余元。
被告人乔x于2016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750.5万元 。被告人乔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乔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26.52万余元。
被告人袁立x于2017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415万元。 被告人袁立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袁立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12.87万余元。
被告人何x于2017年入职 日新控股集团,案发前担任投资顾问一职 ,经司法审计查明,其任职期间实施并参与吸收公众存款数额为人民币379万元 。被告人何x于2021年1月20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告人何x亲友已自愿代为退赔人民币20.04万元。判决情况 【唯独被告人宋x没有缓刑】
一、被告人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二、被告人乔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苏玉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李朝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袁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何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七、被告人佟相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卢秋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各被告人退缴的钱款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十、扣押在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的手机一部,退回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田律师小结:
1、本案8个业务员,都具备了从犯+认罪认罚+初犯+积极退缴违法所得。为何唯独他被判决了实刑呢?我们通过这判例找出主审法院的逻辑判决思路。
首先,本案是共同犯罪,法院判决的基础在于:各被告人在非吸罪案中的参与程度、犯罪情节、退赔数额和悔罪态度等因素,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宋x作为第一被告需要重点关注的地方就是:1、入职时间长2、非吸金额较多3、辩护人不认可检察院和审计报告中的非吸数额,认为本案犯罪数额存在重复计算现象,挂单数额亦应从犯罪数额中扣除,被告人宋x有给被害人"返点"的情况。
2、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到底"挂单"金额是否属于重复计算,是否应当扣除?
首先,挂单金额的来源如何证明?
法院认为,本案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依据的有日新控股集团业务系统象过河软件相关数据、金碟软件相关数据、员工电脑数据、公司及个人银行账户对账单、报案人报案材料及证明文件,在上述材料基础上经过专业审计形成的意见书,能够客观的反映出各被告人在非法集资过程中实施、参与的数额。
其次,挂单的数额能否支配,如何定性?
法院认为,在案证据显示日新控股集团及钱生钱公司是将包括记录在被告人名下(即挂单)在内全部吸收资金的提成、奖励一并支付给各被告人,该提成、奖励可以由各被告人处分、支配,团队成员之间出于拿更多提成、提职等不同目的,相互挂业绩现象普遍存在,上述行为属共同犯罪中的协作互利,此类金额不应从各被告人的犯罪数额中扣除。
之前,有判例挂单金额予以扣除,是因为,被挂单人没有支配使用权,也没有从中牟利。这个案例,颠覆了对挂单行为认定的一般认知,首先确认了动机上是为了配合拿更多提成,提职的情况,行为上就是属于协作互利,共同犯罪中的协作行为,当然无法被扣除也就成了应有之义。
慎重,警钟长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