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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楚文:李丽云案背后的法理与伦理

5月21日 蚀肉堂投稿
  “按照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只有病人家属签字后,我们才能实施手术,这件事是病人家属不肯签字导致的,所以我们不承担责任。”在这个处处提倡法治的时代,医院的辩称似乎无懈可击,但笔者却本能地感到冰冷、失望甚至毛骨悚然,恍惚间不禁想到了二战后对纳粹德国军警的审判,医生的人格、心态、口气与那些辩称自己只是“严格”执行政府当局法令的纳粹军警何其相像。“我们只是依法行事。”难道这句话真能使看着两个鲜活的生命消逝而见死不救的医生免责吗?
  我们应先对医院据以推卸其责任的医疗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加以解读,毕竟医生是否要承担责任首先是一个部门法问题,该条这样规定:“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时,应当取得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无法取得患者意见又无家属或者关系人在场,或者遇到其他特殊情况时,经治医师应当提出医疗处置方案,在取得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被授权负责人员的批准后实施。”本条实际上由三项组成,第一项规定了医疗机构实施手术原则,即在大多数情形下,给病人实施手术应得到患者与家属的双重同意。第二项在逻辑上和第一项乃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在遇到病人无法同意这种特殊情况时,自应适用第二项,只由家属同意并签字即可手术。该条第三项又是针对该条第二项所做出的特别规定,在无法取得患者同意又无病人家属在场的情形下,应当适用第三项,医院可以自行决定实施医疗,但我们注意到第三项实际上是由两部分组成,后半句使用了“其他特殊情形”这一不确定的法律概念,究其目的乃在于授予医院灵活地根据现实中各种复杂的情形而自行决定医疗方案的裁量权。医疗卫生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应是促使医院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的职责,根据法律的目的解释方法,这里的“其它特殊情形”应解释为包括家属或关系人精神不正常或事发时缺少应有的理智的情形。因此,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医院在此事件中应当自行决定对孕妇实施手术,医院在此事件中的做法实际上是违反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而不是如医院所称的他们只是依法行事。
  退一步讲,即使家属在事发时缺少应有的理智或蓄意谋害患者并不构成三十三条第三项的其他特殊情况,这也并不意味着医生可以机械地适用三十三条第二项。诚然,为维护法律的确定性,避免用众口不一的善恶标准来规范人的行为,我们有必要坚持“恶法亦法”这一原则,只要某一规则没有恶到极致,也就是说若该规则尚有其合理性,符合一部分人的价值观,执法人员和公民均无权不遵守之。但是若某一规则明显违背我们这个社会所共同遵守的道德底线,那么“严格”执行这一规则的人要为其反社会的行为负责。当然,在大多数情形下,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项是合理的,因为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应由本人自己选择是否承担医疗手术所固有的风险,在病人因神志不清本身无法做出有意义的选择时,我们有理由相信她或他愿意将这一选择的权利交给他的亲人。但法谚有云:“法之极,恶之极。”任何一个在通常情形下合理的规则若将其适用到极致,都会产生违反正义的恶果。从本案的情形来看,我们找不到医生适用三十三条第二项任何可信的理由。
  1945年,有位纳粹官员得知一位妇女和其丈夫在家中藏匿犹太人,于是将该犹太人逮捕,其丈夫见状试图逃走,被该名纳粹官员当场击毙。1951年,当受害妇女在法庭上自诉该纳粹官员杀人时,被告辩称纳粹德国于1945年3月曾颁布紧急命令,规定每一位德国武装人员,对于逃犯都有不经审判当场击毙的义务,他之所以枪杀自诉人之夫,是一种执行公务的行为,乃依“法”行事,而西德联邦最高法院并没有采纳他的意见,认为紧急命令已与正义相悖,不再是“法律”,仍然对被告定罪处罚。在李丽云案中,医生所谓一切均依法行事的辩护理由也不应得到法院的认可。
  作为一个法学教师,令笔者痛心疾首的是,在这个事件当中,卫生部门的法律工作者以及许多法学学者均只知道机械地适用法律,他们对法律的认识水平尚停留“法官是自动适用法律的机器,不可作任何价值判断”这一19世纪的法学教条阶段,对20世纪以来发展起来的法学方法论似乎闻所未闻。是什么样的教育使他们如此麻木不仁、愚昧无知又盲目自信,十足像一具具没有灵魂的机器。本案中医生所表现的道德水准更不能令人认同,虽然从法学的角度,要求人人都是圣徒既不现实也不合理,但作为一个人应当遵循最起码的底线道德,应符合社会对其的最低期待。而本案中医生为了规避手术失败后遭病人家属索赔成功的小概率事件而坐视两条人命的消逝无疑是违背社会对医生的最低期待的,毕竟人命关天,在人命面前,个人的小小得失应当让步。医院在这个事件中似乎做得温情脉脉,没有钱也给诊治,在死者未婚夫肖志军拒不签字时苦口婆心地去劝说,但所有的这一切都不能掩盖其“符合程序地”逃避责任的虚伪。当人们用居高临下的语气说肖志军具有农民的愚昧、狡猾和不负责任时,他们忘了他们自己和这些居住在城里的医生们也一样无知、犬儒、冷漠和推卸责任,这些道貌岸然的医生与长相猥琐的肖本质上是一种类型的人。
  构建一个强盛、富裕、和谐、大同的社会是中华民族的千秋家国梦,为此我们曾上下求索,从学习西方的科技到学习西方的制度,一路走来,虽步履蹒跚,却也成绩斐然,但不容忽略的是,大国崛起的一切要素中,人心才是最重要的,若我们只是一味地学习西方的科学与民主,而忽略了我们社会的道德人心,则真可能如某些预言家所言,中国社会将崩溃或走向拉美化。李丽云母子两条生命的离去,如果能使国人暂时停止对世俗名利无穷无尽的追求,能使国人反思一下自己的灵魂,开始寻找那已渐渐消逝的精神家园,李丽云母子或许会在天国里微笑,逝者安息吧!
  黎楚文湖南大学法学院讲师
  12月13日于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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黎楚文:李丽云案背后的法理与伦理“按照卫生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只有病人家属签字后,我们才能实施手术,这件事是病人家属不肯签字导致的,所以我们不承担责任。”在这个处处提倡法治的时代,医院的辩称似乎无懈可击,但笔……邵景均:中国特色的反腐倡廉之路只要我们坚定不移地按照十七大精神深入开展反腐倡廉建设,中国共产党人就一定能够保持国家的长治久安,最终跳出前人从未曾跳出的那个历史周期率。执政时间越长,执政者越要警惕和清除……阮思余:法治运转的六大要素就最基本的意义而言,法治仅仅意味着崇尚法律和秩序,反对无政府状态和各种冲突。那什么是法律呢?法律被界定为“公民必须遵守和服从、接受制裁和合法结果的东西”。在西方政治哲学的传统中……季卫东:作为隐喻的ATM犯罪从法律学的视角来观察这桩众说纷纭的许霆案,应该承认,审判机构定罪量刑的判决不仅持之有据,而且潜藏很丰富的内涵,可以分别从不同层面进行推敲。首先可以指出的是,许霆2006年……梁治平:拾金不昧的美德与法律“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把它交到警察叔叔手里边”,这两句现代儿歌的歌词曾经脍炙人口,它所颂扬的那种拾金不昧的美德人们也十分熟悉。如今,物权法草案规定,权利人领受遗失物时,应当向……黎楚文:对最高院介入许霆案的三重期待据悉许霆案将由广州中院逐级请示最高人民法院,近期就会有结果,作为纳税人,笔者期待着最高人民法院在这个案件中的表现。广州中院的法官因直接面对公众和媒体而在许霆案中遭受了太多的指责……高一飞:许霆案的律师辩护存在方向性错误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去年11月29日以盗窃罪判处许霆无期徒刑。许霆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14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将该案发回重审。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龙卫球:揭开大法官们的工作面纱读斯科瓦茨《伦奎斯特法院未公布1我比较喜欢逛书店,特别是旧书店,这是在做穷学生时代培养的习惯。当然,现在仍然还不富裕,所以这种习惯继续维持了下来。有时在新书店看到的书,嫌其太贵,就留个心眼,在逛旧书店……高一飞:保护说真话的记者就是保护人类的良心只要有一名记者由于报道真相而遭到暴力、恐吓或任意拘留,就相当于剥夺了所有公民凭着自己的良心发表言论和采取行动的权利。联合国国际新闻安全研究所总干事松浦晃一郎因一篇报……高全喜:哈耶克主义与中国语境编者按:保守自由主义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风靡世界,尤其是在英国、美国相继成为基本国策并取得巨大成功之后,它在中国理论界也引起了关注。其代表人物哈耶克的政治、哲学、经济思想也……任东来:约翰马歇尔与美国现代法治的确立(一)捡来的首席大法官学法的人似乎都知道,约翰马歇尔是美国现代法治的奠基者。他在“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对司法审查权的阐述和实践,已经成为法学院学生耳熟能详的经典案例。不过,……季卫东:宪政的复权一重新认识宪政冷战结束之后,前苏联、东欧各国在进行经济巿场化的同时,其政治体制也发生了从极权主义党国体制转向自由主义宪政体制的深刻变化。虽然今后政治上的起伏仍在所难免,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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