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大伟:“民事案件刑事化”之忧
3月19日 萌嘟嘟投稿 不久前,经朋友介绍,一位据称刚刚遭遇一起“重大合同纠纷”金融投资企业家从香港专程飞来北京,希望能和我面谈一次并“请教有关法律对策”。
在京城某座只有VIP会员才能享用的豪华商人会所里,这位企业家转弯抹角、事无巨细地向我叙述了“案情”的全部经过,在我的聆听耐心即将接近极限的时候,我才终于地从中听懂了他的真正想请教的“对策”他并不想从民事诉讼的角度去请教什么“法律知识”,他希望得到的唯一答案只是,能否在内地公安部门帮他找到关系,用刑事立案的方式将合同纠纷的另一方“抓捕归案”?罪名可以是“合同诈骗罪”或其他别的什么罪名。他说,这是解决这起合同纠纷的最快和最好的办法,为此他可以支付不菲代价。
惊讶之余,我只好认真地对这位客人说:“真的非常抱歉!在这件事情上,我实在帮不上你的忙。从你叙述的案情和现有的证据看,仍然属于一起典型的商事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者民事诉讼等程序予以解决,要求警察机关的介入此案是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的。”不难预料,我们结束这场会谈时,气氛多少有些尴尬。这位企业家最后满腹苦衷地告诉我,其实他自己并不是一个无情无义、心狠手辣的人,只是如果他不先下手,对方就可能对他先下此手。如此听上去,简直像是一个现代版的“无间道”。
一场纯粹的民事纠纷由于一方的报案,就演变成了刑事案件。如今,这样的案例绝非个案。近年来,法律界人士所称的“民事纠纷刑事化”倾向,屡禁不止、愈演愈烈,已经引发了大量的社会矛盾,对法治社会建设危害甚大。尤其是在经济领域,特别是融资合同纠纷中,由于一些地方政府和司法机关随意插手那些本来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将民事纠纷刑事化,有可能导致一些冤假错案的发生。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个当事人从银行(或债权人)借了一百万元,但是到了还款的时候出现了资金困难,银行(或债权人)是不是就可以直接去公安局报案说借款人当初是诈骗呢?法院是不是就可以为了保护地方利益而匆忙立案呢?如果民事合同只要不能履行就可以视作有诈骗嫌疑,市场经济岂不成了人人赴汤蹈火、如履薄冰的险滩!
一起普通的民事案件一夜之间转变为刑事案件,涉及的是一个公民的人身自由,同时也牵涉到一个家庭的命运。我曾见过一个到安徽地区从事建筑承包工程的江苏企业家,因为和发包方发生经济纠纷,被当地公安局以“合同诈骗罪”拘捕。一月后被取保候审,从监狱走出来时,他原来的一头黑发已经变得花白。
我还遇到一位在沿海城市做企业高管的经济学博士,因为和民营企业老板在分配利益上闹得水火不容,争执中双方各有激烈的威胁言辞。结果被该企业以“敲诈勒索罪”向警方报案,民企老板一气之下动用了自己家乡的警察跨市、跨地区将“博士”缉拿归案。该博士在饱尝两年的牢狱之灾后,如今已经成为上访大军中的一员。
诚然,在实际办案过程中,的确存在着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的区分问题。有时,由于办案人员的法律知识水平参差不齐,或由于当事人分属不同地区,可能致使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在办理这类案件时,出现认识上的不一致的情形。但是,这种情况随着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立法和司法实践的进步,已经不是主要原因。“民事案件刑事化”的主要缘由,还是出自司法腐败的利益驱动,还有地方或部门公权力对司法的干扰。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执法权威,败坏人民警察形象,而且影响社会经济正常活动,侵犯公民合法权益。
实际生活中,主要有以下一些明显和极端的表现:
1、把民事合同纠纷,包括人民法院正在办理的或已办结的民事合同纠纷案件作为合同诈骗案件办理;
2、以追赃为名,扣押、冻结或者划扣合同双方以外的第三者正常经营的货物或款项;
3、将企业和公民个人之间的正常借贷融资合作行为,定性为“非法集资”;或由于借贷方拖欠贷款的行为定性为“集资诈骗”;
4、将民事纠纷当事人之间由于某类过激语言冲突,定性为“敲诈勒索”;
5、当民事纠纷发生后,一方当事人为了达到追款讨债的目的,罗织偷税漏税、挪用公款、行贿受贿、吸毒嫖娼等刑事罪名,将对方企业主要负责人举报归案,然后冻结并扣押其资产;
6、出于部门利益以各种借口向受害人索要办案费用;
7、在办案中违反规定随意到外地抓人;甚至还有个别公安机关插手民事纠纷,为了追款而非法抓人;更有甚者,因追不回款项而将无辜者长期关押。
在司法诉讼实践中,这类“民事案件刑事化”的案件通常都有诉讼程序复杂、审判周期漫长等特点。往往由于抓捕嫌犯匆忙,在诉讼过程中,相关罪名会不断发生变化,最初抓人时的罪名,可能后来发现不合适,于是想办法再换一种罪名反正不能让你轻易“漏网”。诉讼过程中,律师的辩护权往往遇到障碍。这类案件还有一个共同特点,就是最后必然会引发当事人的申诉和上访。更有甚者,有些案件当事人为了自保,以毒攻毒,以同样的方法反击对方,最后引发连环式案中案。
值得人们引起关注是,在工商界,还流传着另外一个吊诡离奇的说法,这就是谈生意时最好能在身边带上拥有“双规”职权的“纪委朋友”。这位“纪委朋友”在宴席中只需“坐台亮相”,不必说话表态。据称有人利用此招术去各地催款或投标,竟连连得手。这位“纪委人士”虽然身着便装、神态坦然,不过宴席上的宾客心里都明白,这位兄弟急了的时候,也是可以抓人的。难怪这些年里,有些在“纪委”工作的朋友们也开始从幕后淡出,频频成为工商界人士宴会上的座上客。这情景看上去,真有点儿像是发生在几百年前的“明朝的那些事儿”。
有些人说,上述种种现象的不断发生,与中国历史上“重刑轻民”、“刑民不分”的落后传统有关。我以为,这种说法只是个美丽的借口,无异于将今人的过错推脱给我们的古人。改革开放以来,公安部在规范公安机关慎重介入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纠纷方面,曾三令五申,并发布了一个又一个相关的明确规定。在今天发生的绝大部分“以刑代民”的冤假错案中,真正的原因既不是立法的疏漏,也不是个别人的认知糊涂,而是明明白白的有法不依和徇私枉法问题。
在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体系中,法律对经济主体实施保护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民事主体之间的各种纠纷主要应当通过民事法律手段来加以解决。司法机关通常应当尽可能依照民事法律规范追究民事主体的合同责任或侵权责任,而不能任意动用公权力追求刑事处罚。刑事追责必须有明确的标准和构成要件,应当慎之又慎。目前,国际社会的司法进步趋势是尽量采取民事而非刑事手段解决经济领域内的纠纷,能不抓的尽可能不抓,能不判的尽可能不判,能不杀的尽可能不杀。如果纵容严刑主义的泛滥,对社会进步和人民福祉只能是有百害而无一益。
作者注:此文是作者为最近一期的《中国新闻周刊》撰写的专栏稿的未删节版。
林来梵:司法上的创举与谬误一、案情重述:不是故事的梗概马伯里诉麦迪逊案〔1〕都已经变成“故事”了。对于故事,人们可以随意讲解,任性解读。但笔者在此则冒着价值中立主义的风险,对其试加“客观”的重述。……
秦前红:论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内容提要:本文针对自由与法治之间的矛盾关系,取司法独立和表达自由作为考察视角。表达自由与司法独立作为宪法价值体系中二个独具特色的价值层面,总体上具有一致性。然而,表达自由与司法……
王学辉:促进人权事业需要更好地监督公权2012年6月11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经国务院授权发布《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122015)》(以下简称《行动计划》),《行动计划》从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
林来梵:李银河可能错在哪里?来自法学的四点评判今晚去浙大紫金港校区给法学新生做了一场讲座,主题是“怎样进入法学的思维?”,间中谈及我们法律人在进行法律思维时,如果真的像1885年美国的霍姆斯大法官在萨福克律师协会的一次晚宴……
聂长建:法律人的悟性悟性就是指人对事物分析和理解的能力。悟性的表现就是创造力,也就是建立在知识基础上的智慧。人人都可以学得知识,但将知识转化为创造力的概率要小得多,这其中固然有多种因素,关键是一个……
陈卫东:新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含义的新视角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对证据一章进行了系统修改,不但完善了证据概念的表述,细化了证明标准,而且增加了举证责任及一系列证据规则,赋予了证据新的含义。一、从证据规则角度界定证据的……
斯伟江:小河弯弯,向西流!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当立法权和执法权联合在一个人或者一个行政机构手中时,自由就消失了”。佘祥林案多年后,又曝光了赵作海案,中政委为挽回国家形象,减少刑讯逼供,……
刘兆兴:比较法学研究应当转换研究范式当今世界,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发展,法律全球化的发展趋势越来明显。法律全球化体现出全球范围内的法律理念、法律价值观、法律制度、执法标准与原则的趋同化。在承认和坚持国家主权原则的……
张鸿浩:“厌讼息争”还是“依法办事”对一种误解的拨正在许多人的印象中,古代中国是一个不太讲求法制的社会,除非发生了人命大案非要动用刑法,普通的生活纠纷、田宅细事人们不会去衙门告状,也不会考虑用诉讼的方式解决……
秦前红:市长们不知道自己不可以干什么?按照中国的政治、经济运行周期,今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遍观中国各城市提出的十二五规划草案,无不提出来了一揽子最为“大胆、进取”的经济、社会投资计划。以老人家的诗词来言之:真……
周大伟:“民事案件刑事化”之忧不久前,经朋友介绍,一位据称刚刚遭遇一起“重大合同纠纷”金融投资企业家从香港专程飞来北京,希望能和我面谈一次并“请教有关法律对策”。在京城某座只有VIP会员才能享用的豪华……
林来梵:卧室里的宪法权利Everyman’shouseishiscastle英国法律格言一、所谓的“案件事实”本案为我们提供了一次诉说权利的契机。当我们和善良的普通人一样激越愤慨之后……
胡舒立:温家宝深圳讲话为何受关注今年8月26日,是深圳经济特区成立30周年。以此为契机,改革思潮再次涌动,其中又以温家宝总理在深圳的讲话最受关注。这是因为温总理重申了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提出“不仅要推进经济……
燕继荣:民主政治的条件现代民主宪政包含两方面的内容,即,人民的统治和对人民的保护。前者要求确立开放的政治体系,保证政府和公共权力来自人民并受人民控制;后者要求确立政治、经济、社会以及文化方面广泛的制……
马庆钰:市场经济呼唤政治改革中国改革已经走过了30年的历程。期间,我国在各相关领域都进行了不同程度的改革探索并取得了相应的成就。尤其在经济领域,对旧体制的改革所带来的增长速度堪称奇迹,获得了国内外不少赞誉……
徐湘林:政策科学的理论困境与本土化内容提要:我国政策科学虽然发展了十来年,在现实政策问题的推动下显得异常的活跃,但由于理论和方法主要是照搬其他学科和西方的东西,缺乏学科自身理论的建树和创新,这种理论上的困境导致……
艾滋病,21世纪的中国国难?一提起“艾滋病村”,大家就会想到河南上蔡县的文楼。但实际上,在河南,像文楼这样的“艾滋病村”远远不止一个文楼村的曝光不过是浮出水面的冰山一角。日前,本报记者根据一些艾滋病……
刘擎:国际与国情:伪辩证和真戏法公共舆论的主导者,从传媒评论家到各种机构的发言人,大多是要讲道理的(至少要摆出讲道理的样子)。细心的读者会发现,时下的“意见领袖”常常诉诸两套不同的道理“中国国情论”与“国际惯……
于建嵘:基层正在起变化,不能光施压不放权基层官员为何“雷人”时代周报:就我的感觉,目前基层官员在通过媒体,尤其是网络传达给普通民众的印象总不那么好。比如很多雷人雷语往往都出自这些似乎有点“不知天高地厚”的基层官……
许耀桐:政治体制改革的突破口在哪里我国开展政治体制改革30多年来,人们就如何更好地推进政治体制改革,曾经不断地提出了“突破口”的问题。笔者经过初步的检索资料,发现先后提出的就有,要把“干部制度改革”、“党政分开……
季卫东:“程序共和国”宣言当今的社会结构正在急剧转型,政治生态也随之一变。诉求的多元化(不限于新左派与自由派之争)以及不同利益群体(不限于所谓强势群体与弱势群体之分)之间的张力不断增进,迫使国家管理的思……
韦森:应给地方政府以充足的政治体制改革实验空间当今中国面临的难题是进一步的改革势在必行且刻不容缓,但又必须有相对稳定的内外环境。这增加了深化政治体制改革的操作难度。一个繁荣、富强、稳定、和谐、良序运作并有长期稳定经济增长的……
郑永年:中国改革的路径及其走向温家宝总理今年多次论述中国政治改革,这激起了人们对中国政治改革的期望。在3月份的“两会”期间,温家宝就强调“政治体制不改革,中国现代化事业就不会成功”。在纪念深圳特区建立30周……
南都社论:权利得到尊重才能终结强拆强制拆迁所引发的激烈交锋,已发展到拆迁现场与社会舆论两处战场。近日有两则新闻引以为证,一是10月30日上午,黑龙江省密山市一位市民因为抵制政府强拆,在自家房顶上点燃汽油自焚,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