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茅海建: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发表与结集

4月28日 阴阳狱投稿
  梁启超(18731929)以《时务报》而声名大著,而他在《时务报》上发表的最著名的政论著述是《变法通议》,部分地表达了他在戊戌变法时期的改革设想。这是他的成名作。然而,如同梁启超许多政论著述一样,《变法通议》是一部没有最终完成的作品,最后一部分是其流亡日本后所写,在《清议报》上发表。从《变法通议》最初发表的文本来看,他本有一个庞大的写作计划,其后又多次改变,最后放弃了。该论著的结集,也有其特殊性。本文的目的,在于详细介绍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最初发表与历次结集的情况,以解除一些读者和研究者于此中产生的误解。
  一
  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1896年8月9日),《时务报》在上海创刊。作为主笔的梁启超发表了两篇文章,其一是《论报馆有益于国事》,其二为《变法通议自序》。梁在《自序》中称:
  今专标斯义,大声疾呼,上循土训诵训之遗,下依蒙讽鼓谏之义。言之无罪,闻者足兴。为六十篇,分类十二。知我罪我,其无辞焉。
  这是他最初提出的写作计划,“为六十篇,分类十二”。可是,没有过多久,他改变了。八月二十一日(9月27日),梁启超在《时务报》第6册上发表《变法通议》的第四篇《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续第五册》,再次说明其写作计划:
  吾所欲言者,采西人之意,行中国之法,采西人之法,行中国之意。其总纲三:一曰教,二曰政、三曰艺。其分目十有八:一曰学堂,二曰科举,三曰师范,四曰专门,五曰幼学,六曰女学,七曰藏书,八曰纂书,九曰译书,十曰文字,十一曰藏器,十二曰报馆,十三曰学会,十四曰教会,十五曰游历,十六曰义塾,十七曰训废疾,十八曰训罪人。所拟章程皆附于各篇之后。
  此中的十八“分目”,似应认为是总纲中“一曰教”的部分,梁应另有总纲中“政”、“艺”两部分的写作之“分目”。
  今天的研究者已无从得知梁启超此期修改后的写作计划,但从《时务报》已刊篇目来看,他的设想相当庞大,已发表者,只是其写作计划中的一小部分:《时务报》第1册发表为《变法通议自序》,第2册为《论不变法之害变法通议一》,第3册为《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议二》,第5册为《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第6册为《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总论续第五册》,第7册为《论学校二:变法通议三之二科举》,第8册为《论学校二:变法通议三之二科举续第七册》,第10册为《论学校十三:变法通议三之十三学会》,第15册为《论学校四:变法通议三之四师范学校》,第16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第17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续第十六册》,第18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续第十七册》,第19册为《论学校五: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续第十八册》,第23册为《论学校六:变法通议三之六女学》,第25册为《论学校六:变法通议三之六女学续第二十三册》,第27册为《论学校七:变法通议三之七译书》,第29册为《论学校七:变法通议三之七译书续第二十七册》,第33册为《论学校七:变法通议三之七译书续第二十七册(误,原文如此)》,第36册为《学校余论:变法通议三之余》,第39册为《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议二之余》,第43册为《论商务十:变法通议七之十金银涨落》。
  从以上篇目来看,根据“总纲三”、“分目十八”的原先设计,其纲目结构似为:
  自序
  变法通议一论不变法之害
  变法通议二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
  变法通议二之余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
  变法通议三之一学校总论
  变法通议三之二学校科举
  变法通议三之四学校师范学校
  变法通议三之五学校幼学
  变法通议三之六学校女学
  变法通议三之七学校译书
  变法通议三之十三学校学会
  变法通议三之余学校余论
  变法通议七之十商务论金银涨落
  梁启超谈到的“十八分目”,应都在《论学校》之内,即“一曰教”。其已发表的分目与先前计划的“十八分目”,略微不同,且未能写完,尚缺原拟的“专门”、“藏书”、“纂书”、“文字”、“藏器”、“报馆”、“教会”、“游历”、“义塾”、“训废疾”、“训罪人”等分目。至于梁提到的“二曰政、三曰艺”,很可能还没有开始写。如果按照《时务报》已发表的篇章排列,很可能是《变法通议四论政》、《变法通议五论艺》。梁既已写《变法通议七之十商务论金银涨落》,《变法通议六》的题目当已存其心,然究竟是什么内容,无法推测。
  至《时务报》第43册(发行于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一日,1897年10月26日)之后,梁启超停止了《变法通议》的写作。其主要原因,自然是《时务报》的内部分歧,他与汪康年(18601911)已走向决裂。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手中的工作太多,时务学堂、大同译书局、《知新报》、各种活动与应酬以及大量的其他题目的写作,使之无法集中精力;而“二曰政、三曰艺”,即政治与艺学(相当于今日之各类科学技术)都是大题目,他此时的学力与能力似也有不足之处。由此来分析,“六十篇”、“分类十二”、“总纲三”、“十八分目”,都可以理解为这位二十三岁年轻人的雄心壮志,并非已经达到全然在胸、抒展自如、随时可喷发之完美境界。
  光绪二十四年(1898)二月,梁启超离开湖南,取道上海至北京。他此行的目的,是参加当年的会试。然在此时,德国占领青岛,俄国占领大连,远东国际形势大为动荡,戊戌变法由此而发生。梁启超进京后跟随康有为(18581927),参与了康的许多奏章和进呈书籍的写作,在京城兴起一阵阵改革大波。《变法通议》的写作计划,只能搁置。
  光绪二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1898年6月13日),翰林院侍读学士徐致靖(18441918)上奏保举梁启超,光绪帝(18711908)下令总理衙门察看。五月十五日(7月3日),光绪帝在颐和园召见梁启超,下旨:“举人梁启超着赏给六品衔,办理译书局事务。”对于这次召见,梁启超称:“上命进呈所著《变法通议》,大加奖厉(励)。”由此,梁启超将其在《时务报》上已发表的《变法通议》,除去《论商务十:变法通议七之十金银涨落》一篇,加上其在《时务报》上发表的八篇和麦孟华(18751915)发表的一篇政论文章以及《湖南时务学堂课程》,抄成七册进呈。这应该是《变法通议》的第一次结集。
  二
  戊戌政变后,梁启超流亡日本,开始编《清议报》。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十一日(1898年12月23日),《清议报》第1册在日本横滨出版,发表了梁启超《续变法通议》的题记,称言:
  余于丙申(光绪二十二年,1896)之秋,始为《变法通议》,登于《时务报》。冀我后我大夫,或赐采择乃未及两载,而学校科举之议,已一一着诸功令。且并有草莾臣所未敢言者,而圣天子已毅然而行之者方今朝局一变,顽焰复炽,其艰难视丙申间殆十倍焉用更缀述所怀,续成前作。明夷待访,期以岁年。光绪戊戌十月任公自记。
  在此题记之后,刊出《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变法通议外篇一续时务报五十册》。从文章的内容来看,当属梁启超到了日本之后所写,且为其先前的政策自辩,即称康有为、梁启超在百日维新期间已有调和满汉的政策设计。但“外篇一”一语,又提示着梁启超写作计划的再次改变,即“一曰教,二曰政,三曰艺”和《变法通议七商务》之外,还有“外篇”的设计。光绪二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1899年1月2日),梁在《清议报》第2册上发表《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续变法通议外编一续第一册》,重续前说。光绪二十四年十二月十一日(1899年1月22日),梁在《清议报》第4册上发表《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变法通议四官制篇》,继续为其先前变法的举措自辩,即他们在百日维新期间已有安置守旧大臣的办法。但“变法通议四官制篇”一语,似又可说明其先前的写作计划:先前发表的《变法通议三》,即“一曰教”,为《学校篇》;其《变法通议四》,即“二曰政”,为《官制篇》。然而,到了此时,梁启超的思想与写作目标又有了很大的变化,开始致力于《戊戌政变记》、《国家论》、《自由书》等新著述的写作,《变法通议》作为尚未完成的著述,此后没有续作。
  从梁启超在日本所写《变法通议》最后两篇中,可以看出其思想已经发生了变化,最为突出的是发表在《清议报》第2册《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续变法通议外编一续第一册》,起首即言:
  圣哉!我皇上也。康南海之奏对,其政策之大宗旨,曰:满汉不分,君民同治。斯言也,满洲全部人所最不乐闻者也,而我皇上深嘉纳之,将实见诸施行焉。虽被掣肘,未能有成,然合体之义,实起点于兹矣。满人之仇视皇上也,谓皇上有私爱于汉人,有偏憎于满人。
  又称:
  夫以公天下之大义言之,则凡属国民,皆当有爱国忧国之职分焉,不容有满汉、君民之界也。即以家天下之理势言之,则如孪体之人,利害相共,尤不能有满汉、君民之界也。
  前已说明,该文的写作目的是响应当时的指责;然从其内容而言,却是梁启超到了日本之后的创造。康有为在戊戌变法期间没有提出过“满汉不分、君民同治”的建策或言论,光绪帝也绝不会同意“君民同治”,更不可能“见诸施行”。此时梁正在写作《戊戌政变记》,编造了许多光绪帝、康有为的“史实”;就在《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一文中,梁也编造了光绪帝最恶内务府的“史实”。
  如果从这篇文章的主旨来看,说的还是满汉问题;然在后来的研究者眼中,文中“君民同治”和“不容有”“不能有”“君民之界”之类的词句,很容易被放大。在当时的政治术语中,这类词句一般指英国、德国、日本等君主立宪国家,很容易被研究者当作康有为、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期间有意建立君主立宪制国家的政治方向来看待。这就将康、梁到日本之后的思想,当作其在“百日维新”中的政治思想和政策设计,牵涉到戊戌变法的性质。也有一些研究者未加核对,引用这些文字,做出了错误的判断。〔page〕
  三
  光绪二十八年(1902),正值梁启超三十虚岁,其朋友兼门生何擎一(天柱)编辑梁的文集《饮冰室文集》,由上海广智书局出版,为其祝寿。该文集是大体按照时间顺序来编的,《变法通议》的各篇分别编入《丙申集》、《丁酉集》、《戊戌集》中,使用的是原来的篇名,已经没有《变法通议》的总标题,更没有原刊在《时务报》、《清议报》上诸如《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论商务十:变法通议七之十》、《变法通议外篇一》、《变法通议四官制篇》之类的副题。
  读者如果没有看过《时务报》和《清议报》,根本看不出各篇与《变法通议》之间关系。
  1904年(明治三十七年),下河边半五郎编《饮冰室文集类编》,在东京出版。其凡例称:
  一、何(擎一)辑《饮冰室文集》,用编年体,然往往有一文而成于两年者,前后遥隔,阅者每苦不便。是编分类汇辑,取便检阅。体例高下,在所不计。
  一、每类文字,略依性质,分别先后,并于每题下注明年份,俾阅之可知作者思想之进步。
  该书将梁的著作分作十五类,其第一类为“通论”,第一篇即是《变法通议》。其篇目排列大体按照《时务报》与《清议报》发表的次序,并注明发表的年份:变法通议自序(丙申)、论不变法之害(丙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丙申)、学校总论(丙申)、论科举(丙申)、论学会(丙申)、论师范(丙申)、论幼学(丁酉)、论女学(丁酉)、论译书(丁酉)、学校余论(丁酉)、论金银涨落(丁酉)、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戊戌)、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戊戌)。只是将《时务报》第39册之《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论二之余》一篇接到《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之后。下河边半五郎所编的这部文集,是《变法通议》梁启超进呈本之后,再一次将《变法通议》合编。他根据《时务报》、《清议报》刊出情况,没有羼入进呈本中的其他文章;但他同何擎一一样,删去了原刊《时务报》、《清议报》上《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变法通议外篇一》之类的副题,很容易让人误解为梁启超已完整地写完了这部著作。
  然而,下河边半五郎所编《饮冰室文集类编》,似未得到梁启超的授权。1905年(乙巳),上海广智书局编辑《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其凡例称:
  顷见坊间亦有翻印本集者,名为《饮冰室文集类编》,惟是只图牟利,错误极多。是编校勘精审,购者请为注意。
  尽管如此,《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在编排上仿效《饮冰室文集类编》。其第一类亦是“通论”,第一篇亦是《变法通议》,其篇目安排亦与《饮冰室文集类编》相同,在篇目下注明其最初发表的年份:“丙申”、“丁酉”、“戊戌”。《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的销售情况看来很不错,我看到的版本在版权页上注明“宣统元年(1909)十一月第十版发行”,仅是四年,已印十次,并注明“代售处:各省大书庄”,看来不是仅在租界出售。
  1916年(民国5年),中华书局出版《饮冰室全集》,虽称是《全集》,实为《选集》。其例言称:
  兹由先生指示梗概,凡不惬意之作,以及兴到涉笔、无关宏恉者,悉从刊落先生以文章名海内二十年矣。长篇大作,往往应报章之需要,为时事之箴言,但学术思想,与时俱进,兹集年代较远者,多付删汰
  该书亦分类,其第一类为“通论”,其第一篇为《新民说》。编者自称其得到梁启超的“指示”,到了此时,《变法通议》未能收入,大约已被梁认作“不惬意之作”或不能“与时俱进”的“年代较远者”吧。1925年4月,梁启超的侄子梁廷灿编辑《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1926年(民国15年)由中华书局出版。梁廷灿在《序例》中称:“叔父为文为坊间所裒辑者,大抵以意增删,恐读者未得叔父为文之意,因取原稿重编。”该书的第一、二卷收入《变法通议》,其篇目安排为: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论师范、论女学、论幼学,学校余论、论译书、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论金银涨落、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其篇目安排与在《时务报》、《清议报》上发表次序有所不同,且也增加一篇原不属于《变法通议》的《论中国宜讲求法律之学》。从全本编集的情况来看,参考了先前的各个文本,似乎不太像是“取原稿重编”的样子。更为重要的是,该书将《变法通议》各篇最初发表的年份去掉了。在《饮冰室全集》(1916年中华书局版)、《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的出版前后,我亦见过多种版本的梁启超著作合集,但多为编辑专门系列或近年所著,没有收入《变法通议》。
  1929年,梁启超去世。1932年,梁启超的好友林志钧(18781961,字宰平)编《饮冰室合集》,分《文集》、《专集》两类,共计四十册,1936年由中华书局出版。《变法通议》列入《文集》第一册第一篇,极其显著。其篇目编排为: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论师范、论女学、论幼学、学校余论、论译书、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金银涨落、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可以看出,其篇目安排与梁廷灿所编稍有不同。然而,梁廷灿所编仅是未注明年份,而林志钧所编在正文中未注明年份,却在目录上注明年份:“《变法通议》清光绪二十二年”。这是《变法通议》开始发表的年份,不能反映各篇发表的年份。如此标记,很容易使读者误以为该著作是梁启超一气写成的,而且是戊戌变法前两年就完成了。需要说明的是,林志钧所编的这个版本是影响力最大的版本。1989年,中华书局予以重印,以后又多次加印,很长时间内成为阅读和研究梁启超著述的主要版本。2002年,华夏出版社出版何光宇评注的《变法通议》。这很可能是这部名著的第一次正式出版的单行本。何光宇在《评介》中说明:“其中《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论师范》、《论女学》、《论幼学》、《学校余论》、《论译书》、《论金银涨落》等12篇文章发表在1896年到1898年《时务报》上,《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两篇文章发表于1898年底到1899年初的《清议报》上。”这一说法大体准确,稍有小误。梁启超在《时务报》第43册上发表《变法通议》的最后一篇是《论商务十:金银涨落》,出版日期为光绪二十三年十月初一日(1897年10月26日)。然而,何光宇很可能因该书的体例所限,没有在《评介》中说明清楚梁启超的写作计划,没有对文中“六十篇”、“分类十二”、“总纲三”、“十八分目”进行注释。他虽然清楚《变法通议》分别发表在《时务报》和《清议报》,但没有区别这两个时期梁启超的思想差异,称言:“梁启超认为变法的根本,在于改变官制学习西方的三权分立,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为了安抚在变法中既得利益受到损害的守旧大臣,他还详细规定了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的办法”这就将梁启超到达日本后的自辩,当作其“百日维新”期间的政策了;而“三权分立,实行君主立宪制度”,不是梁启超在百日维新时期的政治主张。从所录版本来看,何光宇依据的蓝本,很可能还是1936年中华书局版《饮冰室合集》,似未与《时务报》、《清议报》细校。
  综上所述可以看出,后来的读者与研究者对《变法通议》两大误区的来源:(一)从光绪二十八年(1902)上海广智书局出版何擎一编《饮冰室文集》为始,梁启超的《变法通议》就失去了原先在《时务报》、《清议报》上的《论学校一:变法通议三之一》之类的副标题,尽管各个版本的《变法通议》中都保留了“六十篇”、“十二分类”、“总纲三”、“十八分目”的字样,但读者若不与《时务报》、《清议报》相对照,很难理解梁启超的写作计划及其变化。许多研究者由此误以为梁启超写此著作的主要目的是“改科举、兴学堂、办学会以及注重翻译”诸项,不了解其变法思想之宽度。(二)从1926年(民国15年)中华书局出版梁廷灿编《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为始,梁启超《变法通议》的各篇,不再标明其最初发表的年份,而1936年中华书局版《变法通议》更是误标为“清光绪二十二年”。这使得许多研究者不能看出梁启超思想之“进步”,甚至将《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两篇梁在戊戌政变后自辩之作,当作其戊戌变法期间已拟定的政策,尤其是对“君民同治”一语的误解,已经影响到整个戊戌变法研究结论的客观性。
  从以上的《饮冰室文集》的编辑过程来看,除了何擎一、下河边半五郎之外,大多数编者似无法方便地利用《时务报》与《清议报》;他们似乎是根据先前已编的梁启超文集,来重编新的文集。自1991年中华书局重新影印该两种报刊后,情况本已改观;然从目前研究论著的发表状况来看,部分研究者对影印本虽有利用,但仍未能予以详细考订,以至于大多数研究者依旧不察,上述的两种误解(即写作计划和“君民同治”)频频发生。当我在故宫博物院文物库房阅览室,读到梁启超《变法通议》光绪二十四年进呈本之后,更加觉得有必要将梁的这部成名作也是戊戌变法期间政治影响力最大的著作之一写作计划、最初发表、多次结集的情况,仔仔细细地说个清楚。这对于分析梁启超在戊戌变法期间的政治思想与政策设计,有着相当重要的意义。
  注释
  1梁启超:“变法通议自序”,《时务报》1(光绪二十二年七月初一日,1896);《强学报时务报》(北京:中华书局影印本,1991),第1册,第8页。
  2《强学报时务报》,第1册,第342页。
  3十八分类中的“学堂”,似为“学校总论”。“三曰师范”调整为“变法通议三之四学校师范学校”。“九曰译书”调整为“变法通议三之七学校译书”。梁启超的十八分类中,“专门”指各类专科学校;“藏书”为今图书馆之意;“藏器”为今博物馆之意;“游历”相当于今留学,但没有严格的学位要求;“纂书”是图书编写与出版机构;“报馆”、“义塾”,与今意相同;“训废疾”与“训罪人”,是为残疾人和品行不良青少年开办的学校。“文字”、“教会”的准确含义,我还不太清楚。
  4徐致靖上奏共荐举康有为、黄遵宪、谭嗣同、张元济、梁启超五人。其中关于梁启超,称言:“广东举人梁启超英才亮拔,志虑精纯,学贯天人,识周中外。其所著《变法通议》及《时务报》诸论说,风行海内外,如日本、南洋岛及泰西诸国,并皆推服。湖南抚臣陈宝箴聘请主讲时务学堂,订立学规,切实有用。如蒙皇上召置左右,以备论思,与讲新政,或置诸大学堂,令之课士,或开译书局,令之译书,必能措施裕如,成效神速。”〔孔祥吉:《康有为变法奏章辑考》(北京: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8),第231232页〕其中特别提到《变法通议》一书。光绪帝为此下旨:“广东举人梁启超着总理各国事务衙门察看具奏。”〔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第24册,第179页〕五月十三日,总理衙门上奏《举人梁启超遵旨察看折》,光绪帝下旨:“广东举人梁启超于十五日预备召见。”(军机处《随手登记档》,光绪二十四年五月十三日,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藏)
  5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光绪宣统两朝上谕档》,第24册,第228页。
  6梁启超:“戊戌政变记”,《续修四库全书》(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95),第446册,第214页。
  7梁启超将《变法通议》中的《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和他在《时务报》上发表的《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论中国之将强》、《古议院考》、《论报馆有益于国事》、《治始于道路说》、《论加税》、《丁酉列国岁计政要序》以及麦孟华的《论中国变法必自官制始》,合编为《变法通议》上下篇(2册);将《变法通议》的《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师范学堂》、《论幼学》、《论学会》、《论翻译》、《论女学》、《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余论》和在《时务报》上发表的《戒缠足会叙》,合编为《变法通议学校篇》(4册);此外,另将《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和《时务学堂功课详细章程》,合编《湖南时务学堂课程》,作为《变法通议学校篇》附录(1册)。关于进呈本的具体情况,可参见茅海建:《梁启超〈变法通议〉进呈本阅读报告》,
  即将发表。
  8《清议报》(北京:中华书局重印本,1991),第1册,第712页。其中“续《时务报》五十册”一语之意,我还不太清楚。《变法通议》最后在《时务报》上刊出为第43册,梁启超在《时务报》第49册发表《湖南时务学堂学约十章》,第51册发表《南学会叙》、《俄土战记叙》,梁启超在《时务报》发表的最后一篇文章,是第55册上的《经世文新编序》(光绪二十四年三月初一日出版)。由此而论,“续《时务报》五十册”,也有很可能是梁的误记。
  9《清议报》,第1册,第6772页。
  10《清议报》,第1册,第199204页。
  11《清议报》,第1册,第6768页。
  12梁启超称言:“皇上最恶内务府官吏,凡内务府官吏几无一人不带处分者。故内务府之人仇视皇上尤甚。每曰:使皇上得志,吾等无噉饭处矣。故前者外廷议播皇上许多失德之事,今年传言皇上久病难痊,皆内务府之言也。”(出处同上)梁的这段话,全无根据,与梁在《戊戌政变记》中所写内廷诸事相同。而这段话若真让内务府的官员看到,会对此期已受到管束的光绪帝很不利。
  13该书的版权页说明:“光绪二十八年十月印刷,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发行。实价大洋六圆五角。著者:新会梁启超。编辑者:香山何天柱。印刷所:上海英界大马路同乐里广智书局活版部。发行所:上海英界大马路同乐里广智书局。”
  14何擎一在《编辑例》中称:“每集中略以文字之问题性质,分别部居。”然在各集中,《变法通议》的各篇并没有得以体现。其《丙申集》的编排为:“论报馆有益于国事、变法通议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论科举、论学会、古议院考、论师范、论中国积弱由于防弊、论加税”其《丁酉集上》的编排为:“论女学、论幼学、论译书、学校余论、史记货殖列传今义、论金银涨落、治始于道路说”;其《丁酉集下》的编排为:“论君政民政相嬗之理、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论中国之将强”其《戊戌集》的编排为:“纪年公理、政变原因答客难、译印政治小说序、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论戊戌八月之变乃废立而非训政、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康广仁论”由此可见,除了《变法通议自序》外,所有的篇目都成了独立的文章,看不到《变法通议》的整体面貌。
  15该书的版权页说明:“明治三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印刷,明治三十七年五月二日发行。编者及发行者:下河边半五郎,日本东京市本所区龟泽町一丁目十九番地。印刷者:中野锳文郎,日本东京市京桥区南小田原町二丁目九番地。印刷所:帝国印刷株式会社,日本东京市京桥区筑地三丁目十五番地。日本,各地卖捌所。清国,各地卖捌所。”
  16下河边半五郎所分的类别为:通论、政治、时局、宗教、教育(书报附)、学术、学说、历史、传纪、地理、杂文、游记、谈丛、韵文、小说。前五类为上编,后十类为下编。
  17下河边半五郎将《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论二之余》,接于《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之后,没有特别注明发表在丁酉年。此后的编者多从之,亦未加说明其在《时务报》时分为两篇。
  18我个人以为,当时到日本的中国留学生很多,许多人喜欢梁启超的著作,也有一些人购买后带回国内。梁启超著作的盗印,会有相当大的市场消费。我在日本京都大学还看到一个与此完全相同但没有版权页的本子,那是明显的盗印。
  19该《凡例》署名为“广智书局编辑部”,署日期为“乙己六月”,除了上引文字外,又称言:“一、本局何君前辑之《饮冰室文集》,用编年体,往往有一文而成于两年者,前后遥隔,阅者每苦不便。又,前辑本将已售罄,兹谋再印,用是分类汇辑,取便检阅。一、每类文字,略依性质,分别先后,并于每题下注明年份,俾阅之可知作者思想之进步”这些话与下河边半五郎《饮冰室文集类编凡例》极其相似。《分类精校饮冰室文集》的分类是:通论、政治、时局、宗教、教育、生计、学术、学说、历史、传纪、地理、杂文、游记、谈丛、韵文、小说。前七类为上编,后九类为下编。分类形式与下河边半五郎《饮冰室文集类编》大体相同。
  202001年,云南教育出版社出版由吴松等人点校的《饮冰室文集点校本》,该书以《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为蓝本,其《变法通议》编排亦与《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相同。有趣的是,《乙丑重编饮冰室文集》在收入《变法通议》时,因属线装书,各卷页数有限,第一卷第1734页收入了《自序》、《论不变法之害》、《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学校总论》,第二卷起收入其他各篇,并注明“《变法通议》续前”;《饮冰室文集点校本》由此将之误分为两篇,即:《变法通议》、《变法通议(续前)》。《饮冰室文集点校本》注释中对《变法通议》的篇目来源亦有错误。其《变法通议》注释称:“本文分别发表于1896年8月9日至9月27日,《时务报》第1、2、3、5、6册。”(该书第30页)漏掉了《时务报》第39册上《续论变法不知本原之害:变法通论二之余》。其《变法通议(续前)》的注释称:“本文分别发表于1896年8月19日至12月25日,《时务报》第2、3、5、6、7、8、10、15册。”(该书第79页)那就错的更大了。
  211990年,江苏广陵古籍刻印社影印《变法通议【附】开明专制论》,尽管在《影印说明》中指出:《变法通议》“初在《时务报》、《清议报》陆续发表”,然影印的仍是1936年中华书局版《饮冰室合集》相关部分,只是删去了“清光绪二十二年”的字样。1999年,北京出版社出版张品兴编:《梁启超全集》,以1936年中华书局版《饮冰室合集》为底本,《变法通议》注明是“1896年”。
  22《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2)下编“《变法通议》”条目称:“清光绪二十二年起陆续在《时务报》、《清议报》发表。有报馆合订本。后收入《饮冰室合集》。”此中的“报馆合订本”,不知有何根据。王绍曾主编:《清史稿艺文志拾遗》(北京:中华书局,2000)下册第1404页记录:“变法通议不分卷,梁启超撰,光绪二十三年上海时务报本,光绪二十四年清议报本,饮冰室文集本。梁著。”从这一文字的表述,似可这样理解:光绪二十三年《时务报》第一次结集,光绪二十四年《清议报》第二次结集。然我未能找到《时务报》和《清议报》的两个结集本,也未从《时务报》和《清议报》中发现这两个结集本的广告。前引文中的“梁著”一词,应指李国俊:《梁启超著作系年》(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1986),而《清史稿艺文志拾遗》第38页《征引书目(附简称)》将简称误为“梁表”。由此再查李国俊著作,其在1896年中列出《变法通议》(一),包括《自序》、《论不变法之害》等6篇(分8次发表),注明在《时务报》发表时的册数,并注明《饮冰室文集》(1936年中华书局版)刊出时的册数页数;其在1897年中列出《变法通议》(二),包括《论幼学》、《论女学》等6篇(分12次发表),注明《时务报》的册数和《饮冰室文集》的册数页数;其在1898年中列出《变法通议》(三),即《论变法必自平满汉之界始》,注明《清议报》的册数和《饮冰室文集》的册数页数;其在1899年中列出《变法通议》(四),即《论变法后安置守旧大臣之法》,注明《清议报》的册数和《饮冰室文集》的册数页数。(该书第3132、36、49、51页)由此可知,《清史稿艺文志拾遗》中“光绪二十三年上海时务报本,光绪二十四年清议报本”一语,不可理解为《变法通议》已由《时务报》、《知新报》两次结集,而是曾在《时务报》、《清议报》刊出之意,且称“光绪二十三年”,亦有小误。从常理来判断,尚未完成的著作,作者也不太会去结集。向斯编:《天禄珍藏:清宫内府本三百年》(北京:紫禁城出版社,2007)第298页介绍《变法通议》内府抄本(应为进呈本),称言:“光绪二十二年起,此书中文章陆续在《时务报》、《清议报》发表。有报馆合订本,后收入《饮冰室合集》。”其称《清议报》的部分,进呈本中没有;其称“报馆合订本”,很可能是从《中国历史大辞典清史》、《清史稿艺文志拾遗》之说。我在吉辰的帮助下,在中国与日本的各大图书馆进行查找,皆未发现在此之前的单行本。中国国家图书馆普通古籍部有《变法通议》之目录,称其出版时间为“民国年间”、“出版者不详”,编号为:152705。2015年12月23日,我与唐仕春去该馆,调出此书,发现是《时务报》第1924册的合订本。编目者因原来封面题名缺失,根据内页中的首页题目而编目,而该页恰是《变法通议三之五幼学》,成为编目的依据。
  23梁启超:《变法通议》(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何光宇评注,第6页。
  24值得注意的著作与论文有:李国俊:《梁启超著述系年》(当是利用原刊本);董方奎:《梁启超研究着论目录》(武汉:崇文书局,2010);申松欣:“梁启超与变法通议”,《历史教学》7(1995)。然这些论述皆因主题所限而叙述过简。其他著述,大多未参考以上论著,也不见直接利用《时务报》、《清议报》,对《变法通议》进行研究、校勘和评价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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