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自20世纪30年代以来,将秦至清帝制时期中国称封建社会,成为流行说,从而使封建脱离了汉语本义和西义,也有悖于马克思社会形态学说关于封建社会的原论。实考秦至清两千余年,封建制已退居次席,而地主经济、专制政治于起伏跌宕间一以贯之,故秦至清是非封建的皇权时代。 自20世纪20、30年代之交开展中国社会史论战以来,中国社会科学界的左翼倾向于将秦至清帝制时期(以下简称前近代)中国定性封建社会;此后,在《联共(布)党史简明教程》规定的五种生产关系单线直进说框架内,前近代中国封建说逐渐成为定论,普被全社会。当然,对此论的异议也不绝如缕。 将君主集权的秦汉以降中国社会冠以封建名目,此封建与封建之古义(分封建藩)和西义(封土封臣)双双脱钩,既失去历史依据,又缺乏比较参照。而此种封建论之所以被国人接受多年,原因在于,据称此论是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的产物。因而考察中国前近代社会实态,进而考察马克思主义社会形态学说及其封建论,至关紧要。 实考史迹不难发现:秦汉以降两千余年社会的基本面并非早已成为偏师的封建制度,秦以下诸朝代虽仍然封爵建藩,但主要是虚封,而并非实封,受封贵胄赐土而不临民,临民(对民众实施行政管理)的是朝廷任命的流官。列朝也偶有实封(如汉初、两晋、明初),很快导致分裂(诸如吴楚七国之乱、八王之乱、靖难之役),朝廷又大力削藩,强化中央集权的郡县制。秦至清制度的基本走势是贵族政治、领主经济被专制政治、地主经济所取代,其主流是一种非封建的社会。从严复、孙中山、章太炎、梁启超到钱穆、梁漱溟、李剑农、费孝通等注重中国历史自身特点的学人,一再阐明此点。中国前近代社会形态,从大格局言之,由经济上的地主自耕农制、政治上的专制帝制综合而成,其社会形态呈非封建性。马克思、恩格斯深悉此中精义,综览其全部论著可以得见,唯物史观创始人从未将前近代中国称之封建社会,而以专制社会、东方专制社会相称(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1995年版)。 中国的封建制行之殷周,与宗法制互为表里,故殷周可称之宗法封建时代,承其后的秦至清两千年,可称之建立在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基础上的皇权时代。以下先分述作为皇权时代的秦至清两千年间的贯穿性两制度(地主经济和专制政治),进而考究二者的合成关系,以获得关于此两千年社会形态的确切表述。 一、贯穿秦至清的民得买卖的土地制度(地主制) 封建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是土地所有是一种政治特权,是上级领主封赐给下级领主的,土地不得自由买卖。春秋战国以降,封建领主制开始向地主制转化,秦至清土地制度的主流已与封建性渐行渐远。 (一)从田里不鬻到土地渐趋私有 地主制可以完整表述为田土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这是秦汉至明清间占主导地位的土地制度。在这两千余年间,土地国有(王有)与私有并存,而在实际上土地私有占据主导,皇家及贵胄也世袭领有土地,但并非基本的土地所有制形态。 在农耕文明时代,土地是财富的根本,所谓有土此有财,故土地制度是农耕文明时代经济及社会制度的基础。殷商西周实行土地不得买卖的分封采地(连同其上的农奴)制度,如《礼记》所称田里不粥(鬻)(田地不得买卖),《管子》所称农之子恒为农(农人不许转作他业),《左传》所称农不移,《孟子》所说死徙无出乡(农人至死不得迁移),都是对封建时代土地制度及农民身份状态的典型表述。这种情形至西周末开始发生变化。《史记周本纪》载,西周晚期的宣王(?前782)变革体制,王畿不籍千亩,废除籍田(公田),田土分给直接生产者。至东周,公田、私田并存,领主与农人相对和谐相处等状况,在《诗经》的《小雅》、《周颂》中的农事诗(如《甫田》、《大田》、《楚茨》、《信南山》、《载芟》、《良耜》等篇)里有所表现。 土地转让始于西周中期(西周青铜器铭文有记载),广泛展开于春秋,有些学者将此称之土地私有化,其标志是田土自由买卖。然实考春秋史迹,其间有土地运动,却无土地市场(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第21页)。刘泽华先生指出,春秋土地运动主要是在诸侯与诸侯、诸侯与卿大夫、卿大夫与卿大夫之间进行的,其方式有封赏、迁徙土著以重分土地、索取、以土地作政冶性交换、对土地作政令性调整等(刘泽华:《中国的王权主义》,第2122页)。记载春秋时期土地买卖(贾)的材料仅有《左传》上的一条:戎狄荐居,贵货易土,土可贾焉(《左传襄公四年》)。不过,这里所说的是戎狄的牧场可以贾,尚不是指作为耕地的田可以买卖。至于韩非说,春秋末年中牟之人,弃其田耘,卖宅圃(《韩非子外储说左上》)常被引作田土买卖的例证,其实也不可靠,因文本明确区分:出卖宅圃(住房及其周边的菜园),抛弃农田,并未言及出卖农田。总之,春秋时农田买卖的原始材料尚称阙如。 《汉书》载战国中期除井田,民得买卖(见《汉书食货志》,董仲舒语),这是东汉人的班固对西汉人董仲舒评论商鞅变法的追记。《史记》载赵括日视膏地可买者买之,这是讲的实在的土地买卖,然已是战国末年的事情。称战国田土可买者买之,大体能够成立,但材料并不丰富。战国已普遍出现拥有小片土地的编户农人,但他们还受到国家的超经济掠夺,有一定程度的人身依附。 土地私有制行于春秋则多有确证,其时出现向国家缴税后垦殖者可以自耕、自获的私田,春秋晚期鲁国收取现物地租的初税亩(《左传宣公十五年》)、履亩而税(《公羊传宣公十五年》),以及郑子产作丘赋(《左传昭公四年》),均为记载私田纳税的著名例子,表明当时在封建领主制的公田之外,已别开私田局面。战国时,鼓励垦殖私田是列国变法的题中之义,如魏文侯(?前396)时的李悝(前455前395)变法,即主张尽地力之教。楚悼王(?前381)时的吴起(?前381)变法、齐威王(?前343)时的邹衍(约前305前240)改革,都有此类题旨,而秦孝公(前381前338)时的商鞅(约前390前338)变法,使土地私有制得以普及。商鞅一派论者所作《商君书徕民篇》,记述秦国召徕三晋之民开发秦国荒地,使私田大增,任其所耕,不限多寡。地主自耕农经济长足进展,使秦国富兵强天下无敌。而秦代使黔首自实田,土地私有才算有了法律保障。需要特加说明的是,秦汉至明清虽然土地私有渐居主流,但土地王有(国有)却始终是最高理念,所谓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故唐人陆贽称: 土地,王者之所有;耕稼,农人之所为。(《陆宣公集》卷二) 秦汉以下,土地制度多有变化,东汉、魏晋南北朝,与门阀贵族制相伴生的领主庄园制抬头,自由农民向依附民转化,社会的封建性复振,故有中外史家将魏晋南北朝称之准封建社会、变相封建社会不无道理。中唐以后,地主制恢复并发展,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经济形成大势,自耕农即编户农民(中央政府登录入籍的农民),是农业劳动者主体,也是朝廷赋役的基本来源。这种农民不像欧洲中世纪的农奴那样有着严格的人身依附,但地权甚不稳定,破产或成为地主的佃农,或成为贵胄的佃户。列朝都发生过贵胄甚至皇帝的超经济土地兼并,以明代为例,太祖赐公侯以下庄田多者万亩,亲王田十万亩。孝宗、熹宗勋戚庄田达数百万亩,神宗更广占民田为皇庄,并欲封赐爱子福王四百万亩。(《明史食货志》)但就总体而言,上列情形并未扭转土地私有的地主自耕农制大格局。对于这种大势,马端临有一总括性论述: 故秦、汉以来,官不复可授田,遂为庶人之私有,亦其势然也。虽其间如元魏之泰和,李唐之贞观,稍欲复三代之规,然不久而其制遂隳者,盖以不封建而井田不可复行故也。(《文献通考自序》) (二)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 在讨论中国古代经济、社会制度时,区分领主制与地主制至关紧要。领主制与地主制是两种不同的土地占有方式。 领主。其土地得自帝王或上级领主的封赐,称封地、采邑。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政治特权,不得转让与买卖。领主在领地享有行政权、司法权,所辖庶众对领主有着法定的人身依附。领主制为封建制度的构成要素,封建领主制是其完整的命名。 地主。与领主占有土地是一种自上而下封赐所得的世袭政治特权相异,地主的田土并非由封赐所得,而是自经营、自买卖的私产。广义的地主,指一切拥有私田者(包括自耕农);狭义的地主,指拥有较多私田者,他们将一部或全部田土租佃给农民进行小农经营,或雇佣无地者耕种。农民向地主交租(劳役地租、实物地租和货币地租),无强烈的人身依附,却保有一定程度的宗法性依存关系。秦汉至明清,地主占有土地与自耕农占有土地并存,而地主占有土地居统治地位。秦汉以下两千余年的土地制度及农人身份状况虽多有起伏,但就总体言之,这是土地可以买卖、农人有一定程度身份自由的时代。秦汉以下的农人,虽然深受剥削压迫,但其一般并未负荷法定的人身依附枷锁,改事他业、迁移住地在法律上不成问题,这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俄国作家屠格涅夫的《猎人笔记》等作品作过生动描述)颇有差异。 费正清比较中、欧、日土地制度后说: 封建主义这个词就其用于中世纪的欧洲和日本来说,所包含的主要特点是同土地密不可分。中世纪的农奴是束缚在土地上的,他自己既不能离开也不能出卖土地,而中国农民则无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都可自由出卖或购进土地(如果他有钱的话)。(《美国与中国》,张理京译,商务印书馆,1987年版,第26页) 费正清将中世纪的欧洲与日本归作一类,将中国归作另一类。而两类的分水岭即在于:土地可否自由买卖。中国乡村土地买卖有多种方式,据黄宗智对华北三个村庄的调查,明清以降土地买卖的方式有典卖(以典当转让土地)、绝卖(彻底出卖)、租佃(以出租方式转让土地)等形态。围饶这种交易而起的纠纷和诉讼不少,清代和民国的地方法庭对此类案例多有受理(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742页)。围绕土地买卖这样的一次性交易,常有中介人居间调解,而这些中间人并非职业性经纪人,而是自有他业的村民临时担任(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5657页)。这都是土地自由买卖早成惯例的表现。 应当指出的是,战国以降的土地买卖是有限度的,专制国家干预土地所有权,试图直接掌控土地的努力始终没有放弃,即使在宋代,虽然国有土地可以买卖,但朝廷通过职役收夺,又在实际上把部分土地权收归国有。但是,秦至清土地可以转让买卖,毕竟成为大势,与封建领主制之下土地不得转让买卖的情形大相差异。 大体言之,中国古代以土地制度为核心的经济形态经历了两个阶段: 甲、封建领主制阶段,西周至春秋; 乙、地主制阶段,战国至清,其间以中唐为界,又分为前期的贵族地主制时期,后期的地主制时期。 中国古史分期应当充分考虑这一阶段性差异。 (三)地主制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的紧密关系 周秦之际以降的地主制社会,始终与宗法制、君主专制相为表里。下以中唐以后的段落加以说明。 中唐以降,土地私有制进一步普遍化,土地买卖频繁,所有权转移迅速,加之诸子平均析产,使财富一、二代后即行散离。北宋张载在《经学理窟宗法》中描述这种情状:今骤得富贵者,止能为三四十年之计,造宅一区,及其所有,既死则众子分裂,则家遂不存。鉴于此,张载力倡收宗族,厚风俗,使人不忘本,须是明谱系世族与立宗子法。(《张载集》第259页)程颐(10331107)认为士大夫均应立家庙、四时祭祖(《二程集》第二册,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352页);南宋朱熹(11301200)也主张明谱系,收世族,立宗子法(《近思录》卷九制度),意旨都在严格宗法制度。这些构想,除政治、伦理层面的考虑外,防范因土地私有、诸子析产导致家族财富流散,也是重要目的。可见,地主制需要借助宗法制的维系力量,这是巩固农耕经济及其社会秩序的一种内在要求。 地主自耕农制的基础,是小农业与家庭手工业相结合的自然经济。 自然经济是高度分散的、封闭的,需要一种统合机制,去实现某些大目标(如兴修水利、开辟道路交通、抵御异族入侵、维持社会秩序等),于是君临一切的、强势的专制国家在分散的小农经济的广阔地基上巍然矗立。而专制君主政治则多把地主视作可靠的依凭阶层,秦汉两代均明令商人不得为官,又明令无资产者不能择补为吏(见《史记淮阴侯列传》),此即汉景帝所谓有市籍不得官,无赀又不得官(《汉书景帝纪》)。那么,什么人既有资产又非市籍经商者呢?当然只有地主。地主成为专制帝王选拔官吏的基本群体。隋唐以下实行科举制,虽无身份限制的明文规定,但能长期接受儒学教育,又孜孜不倦追逐仕途的,主要也是那些有产而无市籍的地主子弟,耕读传家成为许多地主自耕农家庭的自诩之语。当然,唐宋以下商人子弟渐入科举行列,读书晋仕者也不在少数。 二、贯穿秦至清的专制政治 封建制的又一基本属性,便是分封、世袭的贵族政治。中国的殷商西周(及某种程度上的魏晋南北朝)实行此种制度,西欧中世纪、日本三幕府(镰仓、室町、江户)亦实行类似制度,称其为封建社会(魏晋南北朝可称亚封建社会),名实相符。而晚周以降,尤其是秦汉以下,分封、世袭的贵族政治淡出主流,而代之以考选、任命的官僚制,中央集权的专制君主政制愈趋强化。 (一)纵贯两千余年的君主专制 与欧洲、日本相比较,中国历史的一大特色,是专制王权的早熟与长期延续。 中央集权的专制王权,早在公元前4、5世纪的战国即已初兴,齐、魏、赵、韩、秦、楚、燕等七雄相继建立君主统摄大政的郡县制国家,法家及时总结其要旨。商鞅学派说:权者,君之所以独制也,权制独断于君,则威。(《商君书修权》)又说:故君操权一正以立术。(《商君书算地》)法家集大成者韩非(约前280前233)更将君权圣化,他说: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韩非子外储说右上》)他还视君为道的人格化,君的使命是体道。这都是对专制君主集权制度的合理性、必要性所作的论证。而秦朝一统六合,使这种独制、独断的要在中央的君主专制在全国得以实现。秦王政二十六年,丞相王绾、御史大夫冯劫、廷尉李斯等上尊号议,站在权力峰巅的秦王嬴政,集三皇五帝之名,取煌煌上帝之意,构成至高无上的皇帝称号(见《史记秦始皇本纪》),使专制王权获得帝制形态,圣人执要的专制帝制,至此实至而名归。 以公元前221年嬴政(前246前211在位)称制始皇帝为端绪,至1912年清朝末代皇帝溥仪(19071912在位,年号宣统)逊位止,专制帝制历时2132年,共有492个皇帝登极。此间政制起伏跌宕,而大势是中央集权于涨落间愈趋强化。以选官制度为例,汉行选举制,中央集权的官制大奠;两晋行九品中正制,特权贵族把持政柄。隋代废止乡官,剥夺贵族在出生地拥有的政治权利,又废止九品官人法,代之科举制,庶族士子得以登仕,中央集权官制复振。唐承隋制,科举趋于完备,但吏部铨选官员,辅以体貌、言谈取仕,突显贵族式选官标准。至宋代,科举制方摆脱贵族主义,帝王得以直接选拔庶族士子,中央集权的官制更落到实处。故秦以下政制虽多有更张,但总的走势是君主专制趋于强化。 中国的帝制与专制相共生,对此史学界多有共识。不过,也有论者认为中国的帝制不一定专制,如孙中山《民权主义六讲》第二讲提到,中国帝王的专制程度不及欧洲中世纪晚期的专制君主。钱穆《国史大纲》引论更详述中国帝王并不特别专制,批评谈者好以专制政体为中国政治诟病,妄疑中国历来政制,惟有专制黑暗,不悟政制后面,别自有一种理性精神为之指导也。(《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2、13页)故关于中国君主制度的专制性问题,需略加辨析。 (二)释专制 作为汉字古典词,专制有独享、独占、独断专行之意,《韩非子亡徵》:婴儿为君,大臣专制;《史记穰侯列传》:范雎言宣太后专制,穰侯擅权于诸侯于是秦昭王悟,乃免相国。《淮南子泛论训》说:周公事文王也,行无专制。高诱注:专,独;制,断。苏轼《策略第一》:权臣专制,擅作威福,是诛之而已也。纵观诸古典,所用专制,多指贵戚、大臣独断专行(《淮南子》称周公无行专制,即不专制,然专制一词仍指独断),所谓专固君宠而擅权(如《申子大体》说一臣专君,群臣皆蔽)而很少发现谈帝王专制的用例,这大约因为认定帝王本应专权,所谓天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史记秦始皇本纪》),故无须议论帝王(即上)的专制。 至近代,受西欧及日本概念的启示,专制的含义扩大为一种政体的名称,梁启超将作为政治制度的专制定义为: 专制者,一国中有制者,有被制者,制者全立于被制者之外,而专断以规定国家机关之行动者也。(《开明专制论》第二章释专制,《梁启超全集》第三册,第1454页) 近代日本人用汉语旧名专制对译英语absolutism,井上哲次郎(18551944)编译的《哲学字汇》,在Absolutism条目下,对应的汉字词为专制主义(改正增补《哲学字汇》,明治16年)。 在西方,Absolutism(专制主义或专制制度),是法国18世纪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Montesquieu,16891755)在《论法的精神》(中文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中提出的一种政制形式。孟德斯鸠在古希腊亚里斯多德(Aristotle,前384前322)的三政体说(君主政体、贵族政体、民主政体)基础上,提出共和政体、君主政体、专制政体三分法。君主政体、专制政体都由一人主政,然而君主政体的君主遵循成文法治国,专制政体则不然 专制政体是既无法律又无规章,由单独一个人按照一己的意志与反复无常的性情领导一切。(《论法的精神上》,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8页) 孟德斯鸠又将主权者以胁吓为主义的政体称专制制度,以与主权者以温和为主义的政制相区别。 严复把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译作《法意》,其三种政体的国家分别译名为:公治国、君主国、专主国。严复在《孟德斯鸠列传》中还将《法意》的三政制命名为:曰民主,曰君主,曰专制。其说盖原于雅理斯多德。 关于政治体制,近代日本的分类为:君主专制、君主立宪、贵族专制、民主制(见福泽谕吉《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34页)。通常认为,专制制度多与君主政体相共生,也可以依存于贵族政体、共和政体,其特点是最高统治者独揽国家大权,实行专断统治。自孟德斯鸠以来,一些西方学者将中国视作专制制度的典型,并认为中国的专制制度与君主政体结合在一起,合称专制君主政制。法国汉学家谢和耐在《中国国家权力的基础和局限》中指出,中国帝王受到礼制和官僚体制的限约,其专制程度不及西欧中世纪晚期的某些君主;宣称朕即国家的法王路易十四(16381715),其专制性便在清朝康熙皇帝(16541722)之上。 诚如钱穆所言,秦汉以降,王室与政府逐步分离,民众与政府则逐步接近(《国史大纲》商务印书馆1948年版,第12页);又如谢和耐所言,中国的皇权受到礼制与官僚体制的限约。这些都是中国历史实态的一部分。然而,就总体言之,中国的帝制虽然受到礼制与官僚体制的限定,但礼制与官僚体制又臣服于帝王的威权,口衔天宪的帝王随时可以变制、罢官,故中国皇权的专制性是确定无疑的。自秦以下,皇权至尊、至大,是一个基本的事实。中国的专制等级制固然与宗法制相为表里,但往往更具强势,《红搂梦》第十七至十八回描写贾元春省亲荣国府,祖母(贾母)、父亲(贾政)、母亲(王夫人)见了贵为帝妃的孙女或女儿元春,或路旁跪下,或帘外问安,所谓未叙家人之情,先行君臣之礼,这正是专制皇权至尊至上的表现。行过君臣大礼之后,接下来才是孙女(女儿)元春一手搀贾母,一手搀王夫人,以行孝敬。 (三)中、西、日政制比较 如果说,西欧中世纪末期形成的专制王权,日益张大,但始终受到教会、贵族、领主、市民的制衡,那么,中国的专制皇帝却总领政治、军事、财经、文教大权,除冥冥上苍(天)、圣人的教言、祖宗传下的礼制以外,难有约束帝王的实际力量。以丞相为首的官僚系统秦汉时相当强劲,唐宋便等而下之,明清更不成阵式,而皇权则与日俱增。当然,作为专制帝制产物的农民战争,可以推翻旧王朝,另建新王朝(谓之易姓革命),此为帝王的一大隐忧,故施行仁德以抚慰庶众、强化镇压机制以摄制庶众,成为专制皇权霸王道杂之(《汉书元帝纪》)的因由。故尔,被视作柔性的德治与被视作刚性的专制貌似对立,实则相通,德治主义,其实与专制主义具有表里的关系,最为有德的君主同时也是最具专制的君主。(西岛定生:《中国古代帝国形成史论》,《日本学者研究中国史论著选译》第二卷,中华书局1993年版,第60、61页)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的专制君主既掌政权,又兼控神权,皇帝的称号便意味着地上君主与上天主宰(至上神)的合一或同一,这与欧洲中世纪神权与王权分离的情形大不相同。欧洲帝王需要执掌神权的教会为之加冕,连蔑视教会的拿破仑一世(Napoleon,17691821)在称帝时也要举行教会加冕仪式(巴黎的罗浮宫悬挂着描绘此一场面的巨幅油画,笔者参观时,在此画前盘桓良久,拿破仑那种既轻视教会、又要利用教会的神态,在其脸部表情和身体姿势中隐约可见)。在欧洲列国,帝王得到神权的认可与护佑,是王权取得合法性并得以运行的必要条件。而中国则不然,皇帝高踞宗教之上,以至有皇帝册封宗教领袖的事例(如清朝雍正帝、乾隆帝向达赖喇嘛和班禅额尔德尼颁赐金册),皇帝又往往被尊为至上神(宋徽宗称道君、慈禧太后称老佛爷之类)。 中国政权、神权一元化的君主专制,也与日本天皇掌神权而多不理庶政的情形颇相径庭。在日本中世和近世,有禁里(天皇)与公仪(幕府)两个中心,存在二重组织、祭政二重主权,所谓天界信仰的支配者与地界信仰的支配者是分离的,由此形成天皇不亲政传统(洞富雄:《天皇不亲政的传统》,新树社,昭和五十九年,第916页)。日本天皇的皇宫称云居,宫中皇室称云上人,也包含不理世俗政务之意。当然,日本天皇不亲政也不能一概而论,奈良时代和平安时代的天皇有亲政之例,明治、昭和等近代天皇更秉执大权,曾独自垄断精神权威和政治权威(远山茂树:《明治维新时期的天皇及天皇制对天皇不亲政理论的批判》,《日本学》第六辑,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第51页)。但就总体言之,日本存在祭政二重结构,不同于中国合神权、政权为一体的专制帝制。 福泽谕吉曾这样比较中日两国政制: 中国是一个把专制神权政府传之于万世的国家,日本则是在神权政府的基础上配合以武力的国家。中国是一个因素,日本则包括两个因素。(《文明论概略》,商务印书馆1992年版,第18页) 福泽所说中国是一个因素,指至尊而又至强的专制君主统治一切;日本是两个因素,指至尊而无实际政权的天皇与至强而无精神最高权威的幕府将军并列统治。这便是所谓公武二重结构,公即公家,指皇室及公卿;武即武家,指幕府。中日两国前近代的政体差异,便是专制君主制的一元结构与公武二元构造的对照。 秦汉以下,中国的王朝频繁更迭,但专制君主制却传承不辍,所谓二千年来之政,秦政也(谭嗣同《仁学》卷二),又所谓百代都行秦政制(毛泽东《七律读封建论呈郭老》)。这种秦政式的专制君主政制愈演愈烈。秦汉尚有掌丞天子,助理万机(《汉书百官公卿表》)的丞相,所谓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然西汉以下朝廷也一直在寻求控制相权的办法,如西汉武帝建内朝以削减相权,东汉光武帝以尚书台取代三公之权,皆为此例。东汉、魏、晋、隋、唐,高门大族享有政治特权,州牧、方镇则各领封疆,实权在握,构成中央皇权之外的势力中心。至宋代,贵族制消弭,武人交权(所谓杯酒释兵权),地方权力被朝廷分割、直辖,终于实现了集权于朝廷。延及明清,更集权于帝王个人,自明太祖以降,废除丞相制,并相权入君权, 六部直接受制于皇帝,号称无宰相之名,有宰相之实的内阁大学士,也只有票拟权(建议),而无批红权(决策),在多数情形下不过是帝王的秘书。这都是明清君主集权达于极致的突出表现。 三、秦至清是地主经济、专制政治基础上的非封建的皇权时代 以上分述秦汉至明清的贯穿性两制度,以下试作综论。 (一)宗法制、地主制、专制政治共存并行 秦汉至明清的两千余年间,社会制度层面虽多有变化,但宗法制、地主制与专制帝制三项要素贯穿始终。 宗法制是列朝皇统及贵族继承所遵之制,此制在民间也保有自治、自律形态,所谓家有庙、祠有产、宗有谱、族有规,提供了宗法制的物化网络。建立其上的宗法观念,则被加工为官方哲学和普世伦常,由忠、孝、节、义等德目构成的宗法伦理,为朝野所共认同遵。宗法制被地主制、专制帝制倚为社会根蒂和精神源泉。 地主制以土地私有为特征,是秦汉至明清间农业社会的常态性制度(魏晋至唐中叶,领主经济、贵族政治较为强势,唐中叶以下,地主经济、专制政治愈占上风),也是庶族士子登仕参政的物质基础,选举、科举制的取代世卿世禄制,专制政治的取代贵族政治,均深植于地主自耕农经济的土壤之中。秦以下两千余年社会的非封建性质,盖由土地私有的地主制所决定,此制奠定了专制帝制的宽阔深厚的物质基石。 专制政治自秦汉以下传承不辍,改朝换代而此制神髓不变,所谓汉承秦制、宋承唐制、清承明制,显示了专制帝制及其各相关制度的强劲延续力。帝王以制命为职(朱熹语),反映帝王意志的诏令通过垂直的官僚系统布达四方,经由郡县制、流官制,实现中央对广土众民的掌控。朝廷又经由选举、科举,君主与庶民对接,从而扩大了专制政治的社会基础,具有流动性而又臣服于朝廷的士大夫阶层,是高度分散的农业社会得以整合的力量。 宗法制、土地私有制与专制政治三者并非独立并列,而是互为表里、彼此补充的,它们相与共生、浑然一体 男耕女织、土地私有、城乡一元的自然经济,是宗法制与专制帝制存在的经济基础,又被其反哺并受其保护。 集权而又流动的官僚体系与自在自律的宗族组织形成二重结构:在行政管理上是中央集权的郡县制,而在民间社会又有宗法制织造的广大而富于韧性的网络,形成国家专制权力与社会基层权力的彼此分工,国法与人情的相互契合(参见黄宗智:《民事审判与民间调解:清代的表达与实践》,第213219页)。这种宗法专制二重社会结构与地主自耕农制的经济形态相互维系。 官学私学并存互动、学仕一体的文教选官体制,儒释道三教共弘的信仰格局,都在上述社会结构、经济形态内繁衍,并为之培养人才、提供观念支撑。 以上诸层面融汇成的自足性机体,具有顽强的延传能力。直至近代,在工业文明焕发的内外因素作用下,宗法专制帝制才逐渐解体。作为秦汉至明清两千余年一贯政制退出历史舞台的标志,1912年2月12日清帝退位诏书说: 今全国人民心理多倾向共和,南中各省既倡议于前,北方诸将亦主张于后,人心所向,天命可知。予亦何忍因一姓之尊荣,拂兆民之好恶。是用外观大势,内审政情,特率皇帝将统治权公诸全国,定为共和立宪国体,近慰海内厌乱望治之心,远协古圣天下为公之义。(《辛亥革命》资料丛刊第8册,上海人民出版社1981年版,第183页) 历史沉重的册页终于翻过,然而其神髓未灭,余韵流风影响久远。 (二)秦以下社会拟名:宗法地主专制社会 综论之,秦汉以降两千余年间,在中国长期延续的,不是渐居次要的封建制度,而是由宗法制、地主制、专制帝制综合而成的社会形态。在西欧、日本有典型表现的封建化的三特征农人农奴化、土地庄园化、政权多元化,中国秦汉至明清的大势与之背反,故秦汉至明清冠以封建社会,显然不得要领,而称之宗法地主专制社会,似可昭示这两千余年间社会组织、经济结构、政治体制诸层面的基本特征,又可简称皇权时代。 对于此一拟名,笔者不敢自是。 这一点睛之笔,还须求之高明,并寄望于来日。 来源:《领导者》总第37期2010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