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
四、代孕应该合法吗?
(一)生育和性的分离:第一次是口服避孕药,第二次是体外人工授精技术
(二)代孕分类:无性代孕,有性代孕(违法)
(三)无性代孕:无偿的(不违法),有偿的
(四)两种看法
1.功利主义:代孕多方共赢,且无法杜绝。但是客观情况千差万别,非常复杂。
2.道德主义:代孕把子宫当成工具,不可接受;导致强者对弱者的剥削。
我国禁止代孕。
(五)为什么捐精合法:没有把精子商品化,不存在剥削。
(六)1个规律:位于人体表面的,可再生的细胞或组织,不算做完整人体的一部分。
(七)1个法谚:任何人不能从错误行为中获利。
五、胎儿有权利吗?
(一)对待堕胎的态度:禁止主义、限制主义和放任主义。大多数国家是限制主义,我国是放任主义,只要妇女同意,就可以堕胎。
(二)我国现实对堕胎也是有限制的,必须有相关证明,法律必须对堕胎有限制,保持对生命的尊重。
(三)关于堕胎的讨论反映了法律在女性生育选择权、女性健康权、胎儿生命权等诸多利益中寻求平衡。法律就是诸多利益的平衡。
六、艺术是自由的,但不是无拘无束的
(一)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偷拍也是侵犯肖像权。
(二)科学和艺术并非绝对价值,也要进行价值权衡。它们拥有的自由依然是相对自由,自由不是放纵,不能侵犯人的尊严等人类核心价值。
第五部分 读经典
一、在读书中超越有限的今生(四个读书境界)
1.在书籍中逃避世界,但逃避是没有用的
2.在书籍中营造世界,但可能是虚假的
3.在书籍中理解世界,理解自己
4.在书籍中超越世界,获取力量
二、狂热的魔咒、理性的自负
(一)秩序下的自由
1.穆勒简单自由原则:人若干涉他人,只能为了保障自我不受伤害。
2.过分强调自由存在的问题:行为与他人有无涉有时无法区别;人性无法克服消极自由带来的幽暗无力,会处于巨大的虚空中;自由本身只是工具,而不是目的,自由也要服务于社会福祉。
3.斯蒂芬关于强制的三个原则。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强制是有害的:(1)目的有害,(2)目的正确,但手段不适合,(3)目的正确,手段也能达到目的,但付出的代价太大。
(二)法律之下的平等
1.反对结果平等
2.法律适用平等,但是也要区别对待
3.法律必须有超验权威,有道德和宗教根源。
(三)博爱不容于自由
1.对人性不乐观:人类社会的冲突时必然的
2.对进步主义保持怀疑:以进步为名实施强制
3.实践中的危险后果
博爱的人很容易因对着理想人类的爱而仇视现实的人。
(四)容易导致误读
1.斯蒂芬的观点不是崇拜权利的威权主义,他认为权利先于自由,但必须受法律的约束。
2.保守主义基于对超验道德的笃信,对理性万能的警惕,对人性幽暗的洞察,立足实际,比理想主义更为务实。
(五)对刑法学研究方法的反思
1.犯罪论中的道德主义
(1)刑法是保护道德规范还是法益,这是刑法学的基本问题。绝大多数刑法学者认为刑法保护法益,认为没有侵害就没有刑罚(损害原则),但是必须反思道德在刑法中的作用。
(2)把道德主义区分为:入罪根据的积极的道德主义和出罪根据的消极的道德主义,相当多的学者认同出罪根据的消极的道德主义。
(3)消极的道德主义认为:一种行为即使侵犯了法益,但是在道德上鼓励或者容忍,也不应该以犯罪论处。道德鼓励的是违法阻却是由,道德容忍的是责任阻却是由。
(4)积极的道德主义:必须承认积极的道德主义,即把道德作为入罪基础,不然法益理论会空洞无益,法益主义会沦为纯粹的法律实证主义,无法对立法和司法进行必要的约束和限制,现行刑法中很多罪名就会缺乏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