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日一点典】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 案情: 2015年5月,张三和李四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1年1月,张三和李四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由张三抚养,无需李四支付抚养费,双方共同共有的房产归儿子所有,离婚后过户给儿子。2021年2月,张三和李四领取离婚证后,李四反悔了,不愿意将自己享有的房产份额赠与儿子。2021年4月,张三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产归儿子所有。李四认为房产仍登记在张三和李四名下,并未实际赠与儿子,李四有权撤销赠与行为。 问:房产应归谁所有? 答:房产应归儿子所有。 离婚协议中关于婚姻关系的解除、子女的抚养、共有财产的处分等内容均构成一个整体,如果允许一方当事人在离婚后,对财产处分反悔,不但会破坏离婚协议的整体性,也会助长先离婚再恶意占有财产的不良风气,更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李四无权单方撤销赠与,房产应归儿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