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改革开放后农民在从身分到契约过程中经历了一个独特的身分契约的阶段,在此阶段旧的身分挥之不去,新的身分不易获致。更为重要的是在此阶段,农民在城市只能获致底层的就业机会,在工资待遇方面,农民即使是与正式工干着同样的工作,甚至付出更多,但在收入上却与正式工有着很大的不同:首先是工资比正式工低很多,其次农民工的工资都是一次性给付的,基本不存在养老保险等待遇,而正式工却可以终身享受多项社会保障,而且在此阶段农民要承受身为农民和工人的双重负担。 关键词:身分契约身分契约农民工 一、农民经历身分契约的特定阶段 亨?萨?梅恩在《古代法》中指出:我们可以说,迄今为止进步社会的运动都是从身分迈向契约的运动。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评价说:英国的法学家亨?萨?梅恩说,同以前的各个时代相比,我们的全部进步就在于从身分到契约,从过去留传下来的状态进到自由契约所规定的状态,他自以为他的这种说法是一个伟大的发现,其实,这一点,就其正确之处而言,在《共产党宣言》中早已说过了。弗兰克也说:从社会的有机多位一体这一性质,从充当社会基础的精神生活必然是团结原则与自由原则的结合这一特点可以得出结论:社会必然分解为一个个以契约形式相互关联的权利主体。 身分是指生而有之的可以成为获得财富和地位的依据,人的肉体能使人成为某种特定社会职能的承担者,他的肉体成了他的社会权利。身分成为确定人们地位高低、权利大小、义务多少的根本标准。身分的本质就是讲究差别、亲疏、尊卑、贵贱,因而成了人与人之间的分水岭,人与人之间一切差别的总根源。后现代理论家拉希和尤里说,个体结构和主体身分必须从物理空间和地点(例如邻里、城镇或国家等)分离出来的文化符号那里不断地得以重构。在中国,表面上看是地点(农村和城市)区分出农民和市民,其实是以户籍制度为核心的制度(符号)区分出二者的身分。改革前农民只能固守在土地上务农,并且不能享受市民所享受的各种福利待遇,这就是典型的身分社会的特征。 而在契约社会,契约是设定人们权利义务的常规手段,是指依据利益关系和理性原则所订立的必须遵守的协议,其实是当事人自己为自己设定权利义务,它不像身分社会那样依靠出身继承而不作任何努力却获得种种特权,它主要依靠的是每个当事人自身的努力,通过自由竞争,自己设定权利,自己履行义务、自己承担责任,契约因而成为创设人们权利义务的种种手段中最合理的手段,它能激发和维持人们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契约的基础是主体平等、权利义务对等、等价有偿,契约就是法律赋予人们的争取实现权利义务平等的最主要的手段。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不满足于固守在责任田上,开始追求发展,在此过程中农民确实经历了从身分到契约的转变,然而,由于缺乏城市户口,农民在此过程中所经历的转变与市民经历的转变是有着很大差别的,农民必须经历一个特定的身分契约阶段。 改革开放后农民的角色分化十分明显,由以前整齐划一的以务农为职业的农民,分化出农民企业家、农民工等,这两个概念可能是我们听得最多的,前者数量虽不及后者多,但前者的影响力却很大,他们不仅有能力、有钱,而且正在由以前的边缘群体日益走向社会的权力中心,这点只要看看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农民企业家数量日增即知。农民企业家还是传媒乐于追捧的人物,《扬子晚报》现在有一个非常人物的版面,隔三差五就可以看到农民企业家的报道,报纸的阅读群体主要是市民而不是农民,农民企业家的有关报道可能会引起越来越以财富为取向的市民的心态开始失衡,时不时再加上一句农民终究是农民。农民工为数甚众,一般而言在乡镇企业工作的有1。3亿,进城打工的应有1亿左右,我们对民工的了解就不需经过传媒了(当然传媒也不乐于此事),我们可以从生产和生活中直接了解到,童星曾指出:在城市中,从环卫工人、花匠、泥瓦工、木匠、屠宰场工人、纺织厂工人、服务行业的招待员到各种个体工商户,农民扮演着越来越多的职业角色,发挥着越来越大的正功能。 纵观对改革开放后农民所扮演的社会角色的称谓和报道,除了确实有新闻价值外,各种各样的农民的称谓其实是二元社会的影响太深所致。除了种田的农民不必称为农民种田者外,农民干其他任何工作都被称为农民,盖因为农民只应是种田人,干其他任何工作都成了新鲜事。对此现象,王春光曾指出:正是当前我国独特的城乡社会空间与新生代农村流动人口的群体社会记忆(包括务农等活动)之间的互动铸就了他们的社会认同,而新生代基本上是没有了务农经历的打工仔(妹)群体,依然背负了农村社会时空的背景。 从个体和社会的关系来看,社会是由各种不同的角色构成的。人的一生要进入不同的社会位置(拥有不同的社会地位),因而要扮演各种不同的角色;同时,由于社会生活的多元性,也使处于同一社会地位上的个体要同时扮演不同的角色,根据角色所占据的社会地位是否经过角色扮演者的主观努力,将角色划分为先赋性角色与自致性角色。先赋性角色是指那些不必经过角色扮演者的努力而由先天因素决定或由社会所规定的角色。自致性角色是指个体通过自己的主观努力进入某一社会位置后所扮演的角色。陆学艺曾指出:在农村建成人民公社制度以后的相当长时期里,农民首先不是被当作一种职业,而是被当作一种与生俱来,难以改变的身分。这种身分即使是在以契约的形式获得了其他职业(社会角色)时,身分也挥之不去,也就是自致性角色必定还会冠以先赋性角色,可以用公式表示如下:先赋性角色自致性角色或身分契约。而城镇非农业人口则不必如此,现以表1表示这种区别: 表1户口类别 角色类别非农业户口农业户口先赋性角色(身分)市民农民自致性角色(契约)工人、干部、企业家、歌星、发明家、律师等农民企业家、农民工、农民歌星、农民发明家等 改革开放后,农民经历从身分到契约的转变路径应具体化为从身分到‘身分契约’再到契约三个阶段。随着户籍制度的改革,获致城市户口的农民企业家、农民工等都将去掉农民这一身分标签,成为企业家、工人,也就是进入契约阶段。在身分契约阶段最主要的特征是身分对契约产生重要影响,下面以人数甚众的农民工为例分析此阶段的特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