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小壹口 券业合规 今天 收录于话题 #案例分析 87个 这是一起围绕如何界定"承诺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的案例。 因违规承诺被监管处罚 2020年6月,深圳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对某私募基金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王某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因该"前海金桥基金"在产品募集与管理过程中,存在未尽职履行谨慎勤勉义务, 变相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 的情形。 王某鹏作为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同时,监管部门要求:王某鹏应在收到本监管措施决定后,立即组织公司全面清理核查基金财产情况,主动与投资者做好沟通解释,尽职履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和责任,全力做好风险化解和处置工作,杜绝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 不服处罚决定,向证监会申请复议 深圳证监局发布处罚决定后,当事人王某鹏向证监会提出复议请求,主要理由为: 1、本案所涉私募基金产品"前海金桥基金"的 基金合同多处进行了明确的风险提示,告知投资者投资风险、亏损可能性、不保本保收益、预期收益率只是投资目标并非保证等。 2、前海金桥基金募集完成时并无明文禁止使用"预期收益率"的表述方式,投资标的股东的回购安排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连带保证责任属于正常增信措施而非基金管理人的承诺,不存在向投资者承诺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的情形。即使认为"预期收益率"的表述方式属于保本保收益,基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也不应就此对中金前海及申请人采取监管措施。 行政复议,一锤定音 针对当事人王某鹏申请复议中提到的理由, 深圳证监局答复认为, 《警示函措施》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主要理由为: 1、本案违法行为发生在《私募管理办法》施行之后,应当依照《私募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2、"前海金桥基金"系股权类基金,该产品募集时在 其宣传推介材料上载明"预期年化收益11%-16%/年(费前)",属于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和承诺最低收益。 经复议,证监会认为: 《私募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 本案中, "前海金桥基金"相关宣传推介材料明确载明该基金的预期年化收益,《警示函措施》认定该行为构成承诺最低收益并无不当。 前海金桥基金设立及运行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未及时跟进《最高额保证合同》办理强制执行公证事项,也未向投资者披露有关情况;基金管理人于2018年10月已发现基金投资标的(过桥投资于腾邦资产的股权)存在现金流紧张的情况,但直到2019年3月才首次向腾邦集团发函要求其履行回购义务,于2019年4月初次向投资者披露相关风险。综合上述情况,本案认定前海金桥基金管理人未尽谨慎勤勉义务,亦无不当。王某鹏作为中金前海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对中金前海上述违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系个人整理,如有出入,请咨询专业机构并查询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意见,本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关注公众号可了解更多案例分析和规则解读!业务合作、信息共享、入群、投稿、转载可微信搜索公众号"券业合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