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学校是否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网传,2022年1月13日,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向长沙医学院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长税三稽处【2022】7号)载明,要求该校补缴2016年1月1日至2020年9月30日期间包括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在内税款3.53亿元及相应滞纳金。 一、民办学校是否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首要看是否属于"非营利性"学校且办理了"免税资格"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民办学校享受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中,"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的税收优惠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和财税〔2018〕13号第一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组织: 1.依法履行非营利组织登记手续; 2.从事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活动; 3.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 4.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 5.按照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该组织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用于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目的,或者由登记管理机关转赠给与该组织性质、宗旨相同的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6.投入人对投入该组织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7.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开支控制在规定的比例内,不变相分配该组织的财产。 8.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81号)第四条规定,对于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按照税法规定进行免税资格认定后,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因此,"非营利性"且办理了"免税资格"的民办学校,才免征非营利性收入的企业所得税。 二、即使是办理了免税资格认定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也并非取得的所有收入都免税。 根据《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第一条规定,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1. 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 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 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长沙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对相关媒体回应,认为长沙医学院的文件属于断章取义。长沙医学院是民办高校没有办理"非营利组织"的证明。稽查局稽查该校之后,发现该校收的学费、住宿费不属于民政收入,便上报给市局、省局,总局。申报之后,发现这属于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所以才下达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