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鰥寡孤獨不能自存之人,官給口糧養濟,合無添給柴薪。 鰥寡孤獨四窮民,一身頃刻兼之。 鰥鯤字異,蓋古字通用也。 鰥寡孤獨不能自存者,前詔已嘗及之。 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官給衣糧,病給醫藥,然於送死未有盛尸之具,若量買棺木埋瘞,生死沾恩,實補仁政。 鰥寡孤獨,天民之窮者也,尚賴官給衣糧,僅能保養以終天年。 鰥寡茕独不能自存者,常加赈恤。 鰥寡獨宿,憂動胸臆,莫與宿食。 鰥魚,喻無妻或喪妻之獨居成年男子。 鰥、寡、孤、獨、篤疾、廢疾六項人,皆不能自食其力以謀生者,若既貧窮,又無親屬可依,則在官當收養。 鰥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於百一十户之外。 鰥者九人,皆齊三日,服白衣而舞之。 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夫民之無所告者也,前詔已令所在官司於官倉內支糧賑贍,更仰各路宣撫司遵依朕意施行。 鰥寡孤獨廢疾不能自存之人,於官倉內支糧賑濟養贍,仰宣撫司令所在官司依上賑贍,仍置孤老院存恤住坐。 鰥寡孤獨,王政所先,聖人所深憫。 鰥寡孤獨老弱殘疾不能自存之人,照依中統元年已降詔書,仰所在官司支糧養濟。 鰥寡孤獨人戶合請口糧,擬令各處際留祗應糧內,正官監視支給。 鰥寡獨宿,憂動胸臆,莫與笑食。 鰥死之訟,訴其隻形難處。 鰥之言鰥鰥無所親,則寡者少也。 况上司明文,鰥寡孤獨,親戚不行收養者有罪。 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日鰥,妇人无夫曰寡,取鰥寡而合和之,谓之合独。 凡国都皆有掌媒,丈夫无妻日鰥,妇人无夫曰寡,取鰥寡而合和之,谓之合独。 凡鰥寡孤独、及篤废之人、贫穷无亲属依倚、不能自存、所在官司、应收养而不收养者、杖六十。 又如鰥寡孤獨無告之民,設法存恤,不必矜言施濟,要在自盡其心,如此則輿情畏愛,政蹟流聞,不愧為民父母矣! 太宗下旨,以太仓米粟拯济京畿饥民,同时,对平寒、天威、平定、虏威等边塞州民,给复一至两年的粮赋,并对京城的鰥寡孤独之人赐于钱粮,免其赋税。 夫以鰥夫獨善之操,猶降萬乘之尊,況天子厚載之恩而為百姓所薄者哉。 洪武间设,以处老弱废疾及鰥寡孤独不能自存者。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