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傳占書,又世所禁,謄寫鬭誤,尤不可知。 謄,為司空,生添禝、泳。 謄錄所易書以朱,對讀所取墨卷,校仇訛脫,改註以紫,收掌官鈐內號於朱卷,既畢,監試以朱卷送內簾,交內監試收入。 謄寫錯字,伊未經看出,請交部議處一摺。 謄錄試卷並行移文字,皆用朱筆書寫,仍須設法關防,無致容私作弊。 謄錄試卷,每行移文字,皆用朱書。 謄录,议叙授县丞,发直隶河工,累迁永定河道。 謄录生员盘缠银二两三钱三分三厘三毫三丝。 謄书远报邺都守,开缄摘句情融怡。 謄詞列款,達凡世之請祈。 謄錄官書押,俟考校合格、中選人數已定,抄錄字號,索上元卷,請監試官、同試官對號開拆。 謄詞展敬,遂全法席之終。 謄錄等照本繕寫,漫不經心,舛錯脫落,已屬非是,其全卷漏寫,尤非尋常錯誤可比。 謄詞誠於十極,祈鑒祐於三清。 謄宫省频年,抱焦愁于釜鬲,闵九夏无愬,诫勿旷乎庶寮,望顾云将油然御风以出岫,敕雨师霈然霑足乎神皋。 謄進斗廷,請頒旨命,召降天醫靈官,治病功曹,驅邪將吏,定於今夜亥子時中,降赴某人家,掃除故炁,收捉妖精,醫治某人見患,早獲安可。 謄詞章於九域,布號令於諸司。 謄錄中有字畫不甚端楷者,記過一次,罰寫字一萬,均屬有冊可稽。 謄錄每一分酌用八名,再擇書法最好填字兼寫面頁者四名,能繪圖者四名。 凡有关世人死生罪福之所,必一一謄诚以闻,或奏,或申,或关,或牒,又当随其尊卑等第为之。 凡遇謄詞進表,仰冀流金火鈴,照徹中黃。 到了场期,宣生进去,本是平昔拔深,文不加点,头场三篇,一挥而就,缴卷出场,将文字謄写出来,呈与乃尊一看,宣爷见他字字珠玑,句句锦绣,心中大喜。 恭按真科次第修奉,已於某月某日,謄詞頂告天廷,及合屬真司。 原抄此诗謄此图,开卷时时揖羊杜。 惟四库馆謄录、议叙等职,多靳不令捐纳,馀得一体报捐。 惟謄錄內舉人、知縣一項,議敘最優,現俱散在各省,無從効力。 惟冀謄聞三境,上祝九重。 惟四库馆謄录、议叙等职,多靳不令捐纳,馀得一体报捐。 原来,謄录时并未署名。 又謄黃、條省例工價二款,年無定額。 又謄黃工價、條省例價二款,年有年無,並非額給,如遇署理懸缺之員,應改為半捐。 意其謄錄者誤有推移,校勘者妄加刪削,致條綱紊亂,旨趣乖違,儻遂傳行,必差理實。 意其謄錄者誤有推移,校勘者妄加刪削,致條綱紊亂,旨趣乖違,倘遂傳行,必差理實。 古者謄詞上章,不過就香火前宣讀,畢即置几上。 只好照史謄录,看官不要贻笑。 只见水生三场已毕,謄出文字来,言言金玉,字字珠玑,专等揭晓。 只见水生三场已毕,謄出文字来,言言金玉,字字珠玑,专等揭晓。 可望大喜,謄黃佈告,受賀三日。 拜表謄章,未徹教中之妙。 改於吏部考取謄錄內選取舉人及正途貢生到殿驗試,字畫端楷者充補。 四十三年,复行乡试,罢謄录对读。 四十三年,复行乡试,罢謄录对读。 四十三年,复行乡试,罢謄录对读。 四十三年,复行乡试,罢謄录对读。 因乏謄手,不能徧呈,并祈鑒宥。 在謄錄等草野無知,照本抄謄,不足深責,而空格則係分校所填,既知填從原文,何不將其原改者悉為更正? 查謄錄各員繕寫之書,陸續交分校官校對,如校出錯字,卽飭隨時補改。 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謄录各四人。 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謄录各四人。 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謄录各四人。 校对四人,收掌二人,翻译、謄录各四人。 好六合卦,必然成就,只是謄蛇治世,见迟些。 欲乞依昨來七史例,於京師及下諸路藏書之家,借本謄寫送官。 向以分校收校謄錄之書,以覆校稽核分校之書,層層相臨,原期毫無舛誤。 小子愚昧,一时未能明析,只好照史謄录,看官不要贻笑。 小子愚昧,一时未能明析,只好照史謄录,看官不要贻笑。 已蒙謄奏上玄,關申三界。 幸其人之有志,僭為申謄。 幸其人之有志,僭為申謄。 待我謄寫在花牋上則個。 此后下第者,于正榜外挑取謄录,北闱数百名或百数十名。 然後可以拜表上章,謄詞進奏矣。 然此事全在高功,該貫古今,精考科典,謄奏之時,嚴加詳酌。 特為齋主某,謄紀善功,昭宣道力。 玉卿取诗视之,已是謄写成帖,展开一看,是七言绝句二首。 且欲王命得守固,謄言状事驰九阍。 便口授遺詔,命李鴻藻在龍床邊謄寫,但恐慈禧太后闖了出來,便命小宮監,輪流巡邏。 若須投藏,付囑經法,悉作辭牒條狀,申謄件別名品,奏聞太上,不有隱昧也。 臣等商量,欲乞今後凡有詔令降付尚書省者,僕射、左右丞簽訖,官告、黃牒之類已簽訖者,更不簽,分付六曹謄印,符下諸司及諸路、諸州施行。 臣等謄其脆信,上詣三天曹,請拔贖某身命,延年益壽,削死上生。 臣以肉質,觸事暗昧,職當申謄。 至前者辦理四庫全書,考募各謄錄,皆令自備資斧,五年期滿給予議敍,至為優渥。 乾隆四十四年举人,充四库馆謄录。 其收掌四名,擬卽於謄錄中選擇明白謹慎之人,仍令自備資斧,効力期滿,免交繕寫字數,照例議敍,如有貽悞,亦卽咨革。 再,臣等現定規條,謄錄所交之書,校對時有應駁換者,仍駁回換寫。 因查該館抄書之例,凡有空格,謄錄俱不寫入,留與分校之員查核填寫。 如攸關歸補司墊之加買紅銅、津貼銅費、緝匪經費、謄黃工價、條省例價等款,報部撥用之林蔡二逆軍需勻攤、京籍借養廉及歸補縣墊之水黃、塘站各夫食等款,均應扣收。 (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