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丁亥,詔殿前侍衛司、宣徽院、三司軍頭司,自今以請託為名而率歛軍士緡錢,其同謀及受贓並處斬,軍校知情者連坐,不知情者決配。 一、諸邪精,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 一、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若不順行正令者,處斬。 一、諸邪精,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 一、諸人死鬼,往來陽間侵害生民者,處斬。 公案不具,并不帶隨行取禀者,處斬。 一、諸龍王承受指揮,興雲行雨,而違時候者,處斬。 一、諸邪精,以生小孩為戲,以致驚恐啼叫者,處斬。 一、諸邪神,妄占人家坐席,及受香火者,處斬。 又景德元年詔處斬訖奏者即斬之。 (完)
单字:處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