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金明:增强法治自信,推动法治进程
2月14日 眉梢欢投稿 在经历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的风风雨雨之后,执政党越来越充满政治自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与时俱进又一脉相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方向笃定并日渐平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完整有效且自我完善。所谓政治自信,就是指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充满自信。除了一般意义上的理论自信、道路自信、制度自信外,对于法学界和政法部门来讲,是不是还应当在特定意义上突出法治自信。法治自信应当成为政治自信的特定部分,或者说通过法治自信具体展现政治自信。可不可以将法治自信理解为对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的自信?如果说法治发展也有模式的话,中国特色法治模式就是法治理论、法治道路和法律制度的结合体。法治理论可以浓缩为内含依法治国、执政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治道路可以表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的政治文明之路;法律制度可以概括为宪法统率的法律体系以及中国特色的政法制度。法治自信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自信,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信,以及对中国特色法律制度的自信。加快中国法治进程,有效推进法治国家建设,法学界和法律界甚至全社会必须增强对法治理念、法治道路和法律制度有机构成的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的自信。
如果对三十年来以民主法制、法治人权为主线展开的渐进政治改革与逐步形成的依法治国战略,以及通过法治建设“将权力关进笼子”的初步功效视而不见,对逐步完善的法律制度在保障和推进以市场化为方向的经济改革和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的社会建设方面发挥的作用轻描淡写,如果对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立法的进步与成就,尤其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的效能关注不够,对法律与政府关系深刻变化和依法行政不断推进的意义,以及司法在社会生活和人权保障方面的作用正视不足,就无法理解法治理念、法治道路、法律制度的特色和中国特色法治模式的内涵。如果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还存在异议,习惯于以西方传统民主模式和三权分立、司法独立等理论与原则作为衡量标准评审中国的政治生活和国家制度,将中西差异绝对地当作中国法治与西方法治的差距,如果对中国式法治发展道路存有疑问,习惯于以对立性而非通融性思维解读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不能正确理解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的内在联系,如果一味地质疑中国法律制度尤其是司法制度的特色,习惯于观察和审视负面的司法现象而漠视政法领域趋向法治和司法正义的正能量,以批判性而非建设性态度甚至以偏概全看待当前政法体制及其相关制度,就无法生成法治自信甚至难免产生法治悲观主义。
十五大政治报告提出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1999年被写进宪法,使法治成为国家制度和政治生活的基本原则。十六大政治报告归结了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之路即实现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并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描述为小康社会的重要指标。十七大政治报告重述小康社会目标体系,再次将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纳入其中。十八大政治报告对作为小康社会基本指标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作出了更为具体的表述,将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等更为明确的指标纳入小康社会目标体系。以改革开放尤其是近十几年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切实推进公正司法和司法体制改革的实践为基础,十八大报告提出了到2020年基本建成法治政府、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的目标,进一步阐明了法治国家建设的侧重,明确了依法治国的路线图和时间表,在一定意义上表达了执政党对法治全面而深刻的认识和加快推进法治的决心。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在继续完善法律体系的同时更加注重法律实施,广泛和深入地推进中国法治,亟需全社会增强对法治的信心,尤其需要法学理论界和政法实践界增强法治自信。
法治自信源自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尽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但科学立法依然任重道远,信访制度、劳教制度、户籍制度等还需要科学立法予以改造和完善。这依赖于立法活动坚守制度正义和善法之治,依赖于国家立法遵循民主、科学和法治的原则要求;法治自信源自于不断进展的依法行政与法治政府建设、司法体制改革与公正司法的进程。尽管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进展,但“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仍然障碍重重,当前法治建设的重中之重是如何更好地实施法律,保障宪法法律在政治建设、经济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依赖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和切实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赖于深入改革司法体制和依法司法、独立司法、公正司法三位一体;法治自信源自于全社会对于法治的全面认识和正确理解,以及由此形成的信赖法律、信仰法治的态度。尽管人们在经济社会生活中对法律已经产生了一定程度的依赖,但分裂法治概念的社会倾向长期存在,法治社会所必需的法律意识和全民守法观念亟待升华。这依赖于既亲近权利与自由又不疏远义务与责任的公民文化的形塑,依赖于法治观念融合进社会主流意识形态。概言之,法治自信源自于已经初步形成但尚需继续完善的中国特色法治模式,源自于已经成形尚需不断发展的包括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十八大政治报告首次将法治纳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以法治为视角透析社会价值谱系,法治宏观上关系着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内在地联系着自由、平等、公正,微观上关联着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国家与社会的关系是既传统又具时代性的重大命题,国家建设和社会建设相辅相成,推动法治国家与法治社会并行,需要积极培育包含法治精神在内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增强全社会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法律意识,将国家与社会的良性互动关系奠定在法制基础上,这无疑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对法律的信赖,有助于增进人们对法治的信念。十八大政治报告重申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党领导人民制定和遵守宪法和法律,党的活动必须保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党的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绝不允许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这既是一直以来执政党的政治承诺,也可以理解为执政党的法治宣言。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是政治文明建设的两个相辅相成的环节,加强依法执政与依法治国的结合,必须突出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尤其是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和作用,强化政治、经济、社会和文化生活的法治思维,突出改革、发展、稳定的法治方式,这无疑有助于增强全社会对法治的信心,有助于法学界和法律界产生法治自信。
法治正在逐步成为中国政治生活的基本元素,通过规范政治生活维护着民主、自由、平等、人权等崇高价值;法治日益成为国家重要制度的基本成分,通过优化国家制度规定着政治秩序、利益博弈和重大社会关系;尤其是,法治日渐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和当今社会的生活方式,构成执政党的执政特征和社会的生活常态。强化法治理念,强固法治道路,强铸法律制度,由此强塑中国法治模式,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的长期战略,必须谋划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总体布局,在突出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关键性的同时,不能忽视推进依法执政的意义和建设法治社会的基础价值。从某种意义上讲,法治理念成为社会主流意识,是生发法治自信的基础;宪法法律成为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是生成法治自信的前提;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养成和固化,是产生法治自信的关键。法治建设不可能一蹴而就,建设法治是几代人的伟大事业。每一代人,尤其是当代法学和法律工作者,应当信奉民主法制与法治人权的基本原理和实践逻辑,增强法治自信,勃发法治精神力量,不断创新发展中国特色法治模式,促使法治成为社会意识的主流、发展道路的主线和制度建设的主调,将中国法治不断推进新的境界。
作者简介:山东大学法学院教授
来源:本文主要内容发表于《法制日报》2013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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