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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前红:马克思如何看待专政与宪政?

2024年7月27日 凝脂
  一、马克思经济史观中的资产阶级专政和无产阶级专政
  马克思的经济史观是中国人特别耳熟能详的观念,那就是: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由生产力和生产关系所构成的生产方式构成社会的下层基础(经济基础),而经济基础决定着政治制度、法律制度以及各种社会思想这些上层建筑。在所有这些概念中,生产力是最根本的决定因素、或者说是自变量,而生产关系对生产力、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也有着反作用力。
  马克思认为社会进化的基本逻辑是,生产力的发展必然冲破现行生产关系的束缚,由此又带来政治法律制度和观念这些庞大的上层建筑的变革。生产力的标志是生产工具,按照马克思著名的陈述,是手工磨坊造就了封建社会,蒸汽工厂造就了资本主义社会。什么样的技术造就了社会主义呢?马克思没有说。
  后来列宁说共产主义就是苏维埃加全国电气化。但在列宁时代,电气化是资本主义社会已经实现的目标,因而不能成为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的标志。可以从列宁的对共产主义的描述中看出马克思和列宁的一些区别。
  从议会制到帝制的堕落;资产阶级为何必定放弃其政治统治。资产阶级一定会采取议会民主、三权分立、司法独立和军队国家化这些反宪政派所说的特殊的资产阶级宪政制度吗?马克思的回答,这些制度只适合于资产阶级夺取政权的时期,资产阶级保护自己利益的最佳的政体形式,是“最血腥、最污秽”和“最淫贱”的皇权专制。与个人的意志不同,团体的意志必须通过会议来形成,所以,资产阶级的阶级统治只能选择议会制。但议会制必定会鼓动底层人民的反抗。按照马克思,在夺取政权的时期,资产阶级是所有受压迫阶级的代表,资产阶级这时候不会惧怕、而是欢迎政权的普遍性,所以资产阶级会接受议会制。随着阶级矛盾的日益尖锐,“资产阶级用来推翻封建制度的武器,现在却对准资产阶级自己了。”
  至少有四点原因迫使资产阶级放弃其政治统治的形式,也即议会制:
  其一,议会制下的普选会暴露阶级统治的真相,普选会“迫使资产阶级各中等阶层迅速消除自己的幻想和失望,它一下子就把剥削阶级的所有集团提到国家高峰,从而揭去他们的骗人的假面具,而具有资格限制的君主制度则只是损害资产阶级中的一定集团的声誉,使其余的集团可能隐藏在幕后并且蒙上反对派的荣光”;
  其二,议会制下的辩论制度会危及资产阶级统治的合法性。议会制度是靠辩论生存的,允许议会自由辩论就无法禁止底层民众的辩论,允许议会中的多数决就无法制止议会外的多数决,“既然你们站在国家的顶峰拉提琴,那末你们又怎能因为站在下面的人们跳舞而惊奇呢?”
  上述两点理由,无疑会鼓动社会的阶级斗争,破坏资本主义秩序的和谐与稳定。
  其三,资产阶级议会制是在所有的资产阶级(金融资产阶级、产业资产阶级、小资产阶级等等)面临无产阶级起义威胁、因而团结一致的产物,但联合起来的统治阶级对生产者大众不断进行的十字军讨伐,使得它一方面不得不赋予行政机关以更大的权力来镇压反抗,另一方面不得不逐步剥夺自己的议会制堡垒用以防范行政权机关的一切手段,重权在握的行政权最后必然会将统治阶级的代表们驱逐出去;
  其四,资产阶级与无产阶级的白热化斗争会使得基本的社会秩序无以为继,这时候君主专制就可以将农民作为自己的依靠力量,把国家政权当作凌驾于统治阶级和被统治阶级的一种力量来使用,强使两个阶级休战。“帝国是唯一能够使旧的秩序苟延一时的国家形式”,马克思曾这样评价小拿破仑的第二帝国。
  在反思六月革命的失败时,马克思明确地表示:“在那些阶级划分比较发达、具有现代生存条件、具有那通过百年来的工作而使一切传统观念都融化于其中的精神意识的旧文明国家里,共和国一般只是资产阶级社会的革命改造的政治形式,而不是资产阶级社会存在的保守形式”。
  索雷尔的一个标志性思想是资产阶级本质上缺乏政治统治的能力。但这一观点事实上早就见诸于马克思:
  “既然资产阶级把它从前当做‘自由主义’颂扬的东西指责为‘社会主义’,那它就是承认它本身的利益迫使它逃避自身统治的危险;要恢复国内的安宁,首先必须使它的资产阶级议会安静下来;要完整地保持它的社会权力,就应该摧毁它的政治权力;只有资产阶级作为一个阶级在政治上同其他阶级一样低下,各别资产者才能继续剥削其他阶级,安逸地享受财产、家庭、宗教和秩序的福利;要挽救它的钱包,必须把它头上的王冠摘下,而把保护它的利剑象达摩克利斯的剑一样地悬在它自己的头上。”
  作为资产阶级社会和社会主义之前的过渡阶段的无产阶级专政。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旧的生产关系必须经由阶级之间的暴力才能退出历史舞台,在资产阶级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共产主义社会)之间,会有一个短暂的暴力革命的阶段,那就是无产阶级专政。马克思认为,封建社会和资产阶级社会之间也有一个过渡阶段,那就是绝对君主主义时期。马克思的绝对君主主义和无产阶级专政,都不构成一个独立形态的社会阶段。
  对马克思来说,1870年的巴黎公社,就是一种无产阶级专政的试验。也许可以多交代一句,公社(commune)一词,在现在的法国行政法中基本上翻译为市镇。当时法国的国家结构分为中央、省、专区和市镇四级,现在的法国则主要分为中央、省、市镇三级。
  无产阶级专政的直接民主色彩;无产阶级专政没有集中式政党的位置。无产阶级专政会采取什么样的政体形式?马克思给出的答案,是直接民主色彩浓厚的议行合一制,以及层层分权的联邦主义。关于议会制,马克思的叙述是;“公社是由巴黎各区普选选出的城市代表组成的。这些代表对选民负责,随时可以撤换。其中大多数自然都是工人,或者是公认的工人阶级的代表。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一向作为中央政府的工具的警察,立刻失去了一切政治职能,而变为公社的随时可以撤换的负责机关。其他各行政部门的官吏也是一样。从公社委员起,自上而下一切公职人员,都应当只领取相当于工人工资的薪金。国家高级官吏所享有的一切特权以及支付给他们的办公费,都随着这些官吏的消失而消失了。社会公职已不再是中央政府走卒们的私有物。不仅城市的管理,而且连先前属于国家的全部创议权都已转归公社。”马克思之所以强调议行合一,是鉴于小拿破仑时期行政权对于立法权的侵犯,要求立法权对行政权保持严格的控制,而未必是要求议会直接处理所有的行政事务。马克思所谓的随时可以撤换的公社代表,意味着马克思的公社议会更多地类似于封建时期和绝对君主主义时期的等级会议特征,即代表们不是以自己的判断和意志、而是完全依据选民的意志来进行治理,代表们不过是选民意志的传声筒罢了。马克思公社政体中的不同于间接民主式代议制的直接民主色彩,正是体现在这一点。
  作为一种阶级统治的方式,无产阶级专政无疑只能靠民主的方式来进行组织,而不可能像可耻的资产阶级一样躲进君主专制的怀抱。依靠民众自身力量的公社模式也没有给集中制的政党留下位置。对这一点,毛泽东非常清楚,在1967年中国文革的夺权运动之后,他否定了造反派将整个国家机构改为公社的提议:“如果一切变成了公社,那么党怎么办?我们把党放在上面位置?无论如何必须有一个党,不管我们怎么称呼它,都必须有一个核心。可以称之为共产党,或社会民主党,或国民党或一贯道,但必须有一个党。”
  无产阶级专政是否剥夺非无产阶级的选票?巴黎公社的做法是一视同仁。由于“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运动”,无产阶级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剥夺非无产阶级的政治权利,无产阶级所要消灭的,只是作为作为阶级的资本家而非作为肉身的资本家,而一旦消灭了生产资料的私人占有制,就不再有资产阶级的存在,以前的资本家也就不再是资本家了。
  无产阶级专政当然是阶级斗争的方式,但是与其他阶级的专制不同,民主(不是马克思哲学意义上的、思辨性的民主)就是无产阶级专政的武器。在《共产党宣言》中,马克思说:“工人革命的第一步就是使无产阶级上升为统治阶级,争得民主”,在《法兰西内战》初稿中,马克思说:“公社提供合理的环境,使阶级斗争能够以最合理的、最人道的方式经历它的不同阶段。”
  无产阶级专政中的联邦主义。关于联邦主义,马克思的叙述是:“只要公社制度在巴黎和各个次要的中心确立起来,旧的中央集权政府就得也在外省让位给生产者的自治机关。公社应当成为甚至最小部落的政治形式,常备军在农村地区也应该由服役期限极短的国民军来代替。设在专区首府的代表会议,应该主管本专区所有一切农村公社的公共事务,而且这些专区的代表会议则应派代表参加巴黎的全国代表会议;代表必须严格遵守选民的mandatimperatif(确切训令),并且随时可以撤换。那时还会留给中央政府的为数不多而非常重要的职能,则不应象有人故意捏造的那样予以废除,而应该交给公社的官吏,即交给那些严格负责的官吏。”
  联邦主义可以让人民更直接地参与到公共事务之中,并以此培养人民对于公共事务的兴趣。对直接民主的赞赏,和反对一切形式的权力异化,必然要求采取联邦主义、而非中央集权的政权结构形式。
  和伯恩斯坦、普列汉诺夫等马克思主义派别不同,列宁在其《国家与革命》中坚称巴黎公社的目的、和马克思本人的意图,都是主张中央集权制。但马克思本人和恩格斯都不会站在列宁一边。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表示,“公社的存在自然而然会带来地方自治,但这种地方自治已经不是用来对抗现在已被废除的国家政权的东西了。”在为1891年《法兰西内战》的单行本所写的序言中,恩格斯明确地提到:“大多数正式由这些布朗基主义者组成的公社,它在向法国各省人民发布的一切宣言中,号召他们把法国的所有公社同巴黎连起来,组成一个自由的联邦。”
  无产阶级专政中的宪政因素。虽然马克思没有专门阐述巴黎公社中的权力控制问题,但马克思的文字中,公社社员对掌权者(议员、行政官员和法官)拥有的控制权、联邦主义,人民的基本权利特别是平等的民主权利,这些都是现代宪政的最基本的要素。决不能笼统地认定马克思是一个反宪政主义者。
  虽然在《法兰西内战》中,马克思高度赞扬了公社的直接民主制度,但私下里马克思可能更乐见间接民主而非直接民主。在致路库格曼的信件中,马克思认为公社可能犯下的第二个错误,是“中央委员会过早地放弃了自己的权力,而把它交给了公社”。但无论如何,马克思不可能认可一个权力丝毫不受控制的强制性权力,而且马克思这里的用词也只是“过早地放弃”,而不是永远不放弃。马克思这里赋予中央委员会的,顶多是一种类似于内战时期的林肯所拥有的紧急事态下的独裁权力。
  二、马克思哲学上的资产阶级宪政与无产阶级专政
  历史进化的路线图。马克思继承了黑格尔的以自由、或者说人的根本实现为基本价值的历史进化论。在社会进化的路线图上,马克思的哲学观点和他的经济学观点虽有所差异但大体上基本一致,那就是以古希腊为起点,经由中世纪的封建社会和近代的市民阶级(也即资产阶级。在德语中市民阶级和资产阶级是一个单词)社会,最后通向共产主义(社会主义)。希腊社会之前的原始社会的阶段,是马克思后来加进去的
  对哲学意义的马克思来说,近代的市民阶级社会所采取的政治制度,就是以人权为基本价值的现代宪政主义。
  “实体性统一”的希腊和东方专制主义;不自由的民主制。马克思将希腊和东方专制主义统一称为“实体性统一”的国家,因为这两类社会的政治主体都是不可分的实体:在希腊,“政治国家本身是市民的生活和意志的真正的唯一的内容”,所有的公民组成一个坚强的整体;在亚洲,“政治国家只是一个人的独断专行”,君主个人的意志自然不可分。中世纪构成与“实体性统一”的国家相对应的另一个极端,那就是政治的极度分散:“在中世纪,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有政治性质;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或者都是政治领域;换句话说,政治也是私人领域的特征。”对于中世纪的政治特点,马克思接着说:“在中世纪,人民的生活和国家的生活是同一的。在这里,人是国家的真正原则,但这是不自由的人。所以这是不自由的民主制,是完成了的异化。”中世纪之所以是民主的,是因为每一个社会个体都具有政治的意义、自我决定的意义,中世纪之所以是不自由的,是由于“财产、商业、社会团体和每一个人都具有政治性质”,因此人们就被各种各样的等级、行会、行帮和特权所压制,“国家统一体也像它的意识、意志和活动,
  即一般国家权力一样,必然表现为和人民隔离的统治者及其仆从的特殊职能。”
  抽象意义的人、现代宪政与人的政治解放;人权的反自由属性。紧接着“不自由的民主制”的时代,是市民阶级宪政国家、或者说政治国家,这时候人民通过公共意义的国家来获得政治上的解放。中世纪政治的特点是缺乏真正的公共性(一切私人领域都有政治性质),市民阶级宪政国家的任务就是从所有私人领域出发、建立一种公共性。建立公共性的基本方式,是假设每个社会成员都具有某种抽象的共同性,而又同时具有私人的特性,抽象的个体也即具有公共性的个体形成公共的政治领域,具体的个体也即私人性质的个体组成市民社会。市民阶级社会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的两分法。政治国家或者说政治解放一方面解除了加在个人身上的沉重的束缚,一方面制造了人的内在分裂。按照马克思的观点:“政治解放一方面把人变成市民社会的成员,变成利己的、独立的个人。另一方面把人变成公民,变成法人(ajuridicalperson)。作为市民社会成员的人是本来的人,这是和citoyen(公民)不同的homme(人),因为他是有感觉、有个性、直接存在的人,而政治人只是抽象的、人为的人,寓言的人,法人。只有利己主义的人才是现实的人,只有抽象的citoyen(公民)才是真正的人。”马克思这里的抽象的、具有政治意义的人,就是享有平等、自由、安全和财产四种基本权利的“法人”。但这种自由的、抽象的法人,对马克思而言,不过是对直接存在的个人的奴隶状态的一种掩盖罢了。在四种基本人权中,由于平等权和安全权(对自由的保护)都不具有实体性意义,人权的核心在于财产权和自由权,但财产自由“使每个人不是把别人看做自己自由的实现,而是看做自己自由的限制”,因而并不是真正的自由;而自由权不过是“作为孤立的、封闭在自身单子里的自由”。这种自由与人的本性按照亚里士多德,人类是天生的社会性动物明显违背。所以,近代宪政不过是实现了人的表面的、形式上的自由,人的真正自由的实现、或者说人的彻底解放,需要等到市民阶级社会的下一阶段、也即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社会。
  自由和民主的同一性:马克思的民主制与哲学上的社会主义。中世纪被马克思视为“不自由的民主制”,但由于中世纪的个人不自由,中世纪的人民并不能真正地自决,因而这种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按照马克思的观点,市民阶级社会是一种“不民主的自由”,因为市民阶级社会的个体被分裂为虚幻的类存在物(公民)和真实的、市民社会中的个人(“无教化的人,失掉自身的人,自我排斥的人,被非人的关系和势力控制了的人”),这种真实的个人(homme)不再具有任何政治意义。但市民阶级社会的自由只是政治意义上的,作为公民身份上的自由,这种自由是对市民社会中的不自由的掩盖,因此市民社会中的自由又算不上真正的自由。
  在马克思那里,真正的民主和真正的自由应该是同一的。马克思主张的社会主义,就是真自由和真民主的统一。既然政治国家(现代宪政国家)建立在虚幻的法人(ajuridicalperson)或者说公民(cityoen)的基础之上,人类解放的根本途径,就在于搬掉这个遮蔽了真实个体的、异化人的机器,“把人的世界和人的关系还给人自己。”未来社会应该由彻底自由的个人组成,而这种自由决不是市民阶级社会中的“封闭在自身单子里的自由”,而是一种生活在集体社会中的、卢梭意义上的积极自由。未来社会的个体不再仅仅在政治领域成为类存在物,而是“在自己的经验生活、自己的个人劳动、自己的个人关系中间,成为类存在物”,这种个人能够“认识到自己的‘原有力量’,并把这种理论组织成社会力量,因而不再把社会力量当做政治力量跟自己分开”。
  同卢梭一样,马克思的自由、或者说民主,就是在集体生活中所实现的完全的自决。马克思承认在言论自由、在以选票选举和监督政府这一方面,美国已经是一种完美的民主制(theperfectdemocracy,但真正的民主制是指“宪法、法律、国家(就它本身就是一种政治宪法而言)本身就是人民的自我规定和特定内容”,而美国呢?它仍然信守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分立,它的“法和国家的全部内容,同普鲁士完全一样,只不过略有改变而已”,所以它仍然属于那种“国家、法律、宪法是统治因素但却并没有真正统治,这也就是说,并没有从物质上贯穿于其他非政治的领域中”的非民主国家。
  为什么马克思不区分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马克思的未来社会之所以被称为共产主义(communism,本义就是共同体主义),是因为未来社会的人都作为类存在物而存在,未来社会的人民能够构成一个卢梭意义上的坚强的共同体。马克思的未来社会之所以被称为社会主义(socialism),是因为未来社会的人不再是单子式的个体,而是充分社会化了的新人类,未来的社会是一种不再有政治国家高居其上的社会。真正的自由的社会必然是真正的共同体。所以,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就是社会主义。
  三、对马克思的政治思想的小结
  虽然力图设计出一幅整个的人类历史的画卷,但马克思的理论主要着眼于资产阶级社会。马克思的生产力决定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的经济史观,主要地只是对资产阶级社会的描述。马克思所使用的国家概念,也主要地是指资产阶级国家,更确切的说,是早期的自由资本主义国家,这种国家是建立在明确区分国家和社会的基础之上,并因为抽象人权的原则、和以这种原则为基础的法治主义而获得了表面上的公正性。根据马克思的论述,希腊社会、东方专制主义、欧洲封建社会都缺乏国家和社会的分别。
  在马克思看来,资产阶级社会的民主本身就是一种悖论。资产阶级国家的任务只是消极地维护市场秩序,而民主、也即人民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必定会深入到社会领域、打破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界分。马克思的国家的消亡,就是通过彻底的民主制,打破国家和社会之间的确定界限。
  马克思对资产阶级法治原则不屑一顾,是因为这种表面公正的原则、也就是人权的原则,掩盖了社会领域的阶级对立、特别是资本家对工人的剥削,这丝毫不意味着马克思对于法治原则的对立面、也即专制主义的赞成。马克思对小拿破仑的帝制冠以最血腥、最污秽、最淫贱这样的形容词,说明对马克思来说,没有比赤裸裸的、不受控制的专制主义更糟糕的了政体形式了。
  在马克思那里,最终必须消亡的,不过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抽象的国家,而不是社会的公共组织形式。如果将国家指称社会的公共组织形式,将政治指称“众人之治”,在马克思那里,就不会有国家和政治的消亡。在《哥达纲领批判》中,马克思就明确地提到共产主义国家:“这个纲领既没谈到无产阶级的革命专政,也没谈到未来共产主义社会的国家制度(thefuturestateofcommunistsociety)”。
  马克思的共产主义国家是否需要有宪政机制、或者说限制公共权力的规则?答案应该是非常确定的。共产主义社会不会改变巴黎公社中的联邦主义原则,由于共产主义的目标是重建个人所有制,马克思不会允许即使是最民主的权力去侵犯个人自由,这些自由当然会排除意味着人对人的统治的生产资料所有权、和意味着物对人的统治的劳动成果所有权(按劳分配),和当然包括与阶级统治、与物对人的统治无关的表达自由、信仰自由、迁徙自由等一系列自由。马克思的共产主义中的资产阶级法权,只是指个人对于劳动成果的所有权、也即物的权利。
  虽然对人的自由的限制不但包括物、也包括与物没有任何关系的人的因素,但马克思的自由就是指摆脱物对人的统治。马克思的阶级社会,无非是物质不发达的社会,通过人对人的统治所体现出的物对人的统治。现代社会的发展方向,基本上是按照马克思的预想进行的,那就是社会生产力的高度发达带来的民主的极大发展,并有着这种经济和政治民主的发展,带来某种程度的按需分配(普遍的国民福利)。如果不纠结于未来社会的实现路径和具体细节,现代的福利国家制度,事实上可以视为某种成色的共产主义。这个并不是本人说的,而是中国已故国家副主席王震说的。在上个世纪七十年代末参观英国后,王震表示“我看英国搞得不错,物质极大丰富,三大差别基本消灭,社会公正,社会福利也受重视,如果加上共产党执政,英国就是我们理想中的共产主义社会。”
  马克思对于暴力革命的强调、对于资产阶级制度的满腔怒火,原因也许不是马克思理论的逻辑,而是马克思火爆的性格。冷静时候的马克思,有着非常广博的胸怀,特别厌恶以暴力改变社会运行的轨迹。对这一点,熊彼特曾有一段非常有意思的话:“在他(注:即马克思)看来,社会事物是有一定秩序的,在他一生的某些关键时刻,不管他可能多像一个咖啡馆阴谋家,他真实的自我却厌恶这类事情。对他来说,社会主义不是抹煞所有其他生活色彩,并制造对其他文明怀有不健康和愚蠢的憎恨的偏见。”
  真正的智慧和洞察力是不接受体系的,理论的体系化就是理论的庸俗化。作为一个聪明绝顶的智者,马克思从来不接受对理论的体系化解释。不过,马克思预见了自己的思想必然会掉入泥淖之中,掉入自己真正的思想的对立面。晚年的马克思曾愤怒地引用海涅的“我播下的是龙种,收获的却是跳蚤”,也曾悲伤地声称“我无论如何不是一个马克思主义者”。

郑晓均:加快虚拟网络立法,促进社会管理创新在我国互联网快速发展的今天,加快虚拟网络立法,既是适应当前我国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现实需要,也是加强和谐社会建设的长远之策。一、加快虚拟网络立法对社会管理创新的必要性……人民日报:查清聂树斌案为何这么难来论《人民日报》(2011年09月15日09版)新闻背景:为确保换届工作顺利推进,陕西旬阳、湖南新宁、黑龙江佳木斯等地推行干部离任审计制度,并将审计结果及时向社会公……杨支柱:“寡妇扇坟”的现代版本据扬子晚报2011年8月23日至25日连续报道,南京市地税部门称“已经通知房产契税征缴部门对于婚前房屋产权证加名行为征收契税”,成都、青岛、泉州、苏州、无锡等城市都已针对这一行……张耀东:判决书不说理就如同法院不要脸像几年前的辽宁高院刘涌案件一样,云南高院的李昌奎案又陷于这个中国特色的司法怪圈中。民怨、社会影响与法律和法院威信,孰轻孰重?怎么又会发生这种情况,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是像云……陈云良:输的光荣赢的伟大《法治中国2010》前言2010年一连串暴力血腥事件的爆发显示中国已经进入社会矛盾全面爆发时期。富士康民工的13连跳让人们震惊于社会底层的生存状况之恶劣。民工生存诉求无处表达,只能以死相争。接下来的校……傅达林:婚姻法司法解释关乎未来家庭想象从同样的司法解释中,不同价值取向的人读到的是完全不同的婚姻家庭想象:自由主义者从中感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而传统主义者则认为司法解释让离婚越来越简单;在司法者那里,只不过是将复杂……余力:我国通货膨胀的影响因素及生成机制一、我国当前通货膨胀的影响因素分析1。货币投放过度、流动性过剩。以弗里德曼为代表的货币主义学派提出“所有通胀都是货币现象”的论断,包括凯恩斯学派在内的多数经济学家也都认为……周旺生:参与法治生活《立法研究》第1卷付梓不多久,我就开始着手第2卷的编辑事宜了。当初的想法是以专题或专集的形式编辑第2卷的,因为这样的编法可以为读者提供相对集中的信息或成果,我们自己也可以收到每……周旺生:立法听证:制度民主的价值立法听证终于在中国的立法实际生活中出现了。开始它是作为一种尝试性的民主立法方式出现于地方立法实践之中的,广东省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于1999年9月就《工程招标投标管理条例(修订草……陈瑞华:判决书中的正义刘涌案件是否存在刑讯逼供以及二审法院改判死缓是否因为刑讯逼供的发生?假如辽宁高院的改判确实因为被告人可能受到刑讯逼供的话,那么,这种改判理由是否具有正当性?为什么中国法院目前经……李德伟:关于通胀原因的误判和对策的纠偏近来,关于我国通胀的原因和对策引起不同见解,无疑也影响到政策层面,而实际上,当前的局势是危机与机遇同在,需要决策者以极大的魄力实施强有力的对策。无为和失误都将导致严重的后果。……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之刑讯逼供为何屡禁不止近年以来,新闻界对公安机关刑讯逼供问题的报道逐渐多了起来。通俗地讲,刑讯逼供就是办案人员通过使人在肉体或精神上感到痛苦而迫使其作出某种供述的行为。从已经披露的案件来看,刑讯逼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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