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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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双方签署合同的时候会明确合同管辖地,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管辖法院提出诉讼。如果一方对法院是否具备案件管辖权产生异议时,可以提出管辖权异议,要求重新确定管辖法院。提出异议就有期限要求的,逾期法院则不会受理,那么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下面小编介绍下管辖权异议方面的知识。
一、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向谁提出?
管辖权异议书应向受理该案的人民法院提出。受理该案的法院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以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对该案是否有管辖权问题作出书面裁定。
对于满足上述形式要件的管辖权异议,人民法院应慎重地进行实质审查。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由受诉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认定异议不成立的,则裁定驳回。在审查决定作出前,应停止对本案的实体审理。
法院对案件作出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和判决一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法院经过复查,发现管辖虽有错误,但判决正确的,管辖问题不再变动;如经复查,认为管辖和判决均有错误,应按审判监督程序处理。经过再审或者提审,原判决和裁定均被撤销的,应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如果人民法院未改变案件的管辖问题,当事人则有权对案件的管辖提出异议。
二、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什么时候提出?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是本案的被告;
2、必须在法定的答辩期间内提出。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法院应当进行审查。对当事人的异议未经审查,或者审查后尚未作出决定的,不得进入对该案的实体审理。经过审查,当事人对管辖权的异议成立的,受诉法院应当作出书面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裁定书应当送达双方当事人。当事人对受诉法院的裁定不服的,在十日内有权向上一级法院提出上诉。在二审法院确定该案的管辖权以后,就应当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参加诉讼。
综上所述,民事案件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应该以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提出申请。当事人提出民事诉讼管辖异议应该在答辩期内,逾期未提出就代表了当事人放弃该项权利。上级法院经过调查后,发现原法院的确对案件没有管辖权,会将案件发到具备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是被告的权利,要学会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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