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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有什么区别?

1月9日 罗刹长投稿
  一、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有什么区别?
  终结执行是指在执行程序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而依法结束执行程序。
  根据《民诉法》第257条规定,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销申请;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519条规定,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
  由此可见,终结执行的条件有两个,两者缺一不可:(1)经过财产调查,没有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2)申请人签字确认同意终结执行,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
  只有上述两个条件同时具备,法院才能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之后,法院一般不再主动调查被申请人的财产状况,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义务留给了申请执行人,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也就是说,终结执行的裁定做出之后,除非申请执行人找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后再次申请,执行法院一般不会再次启动执行程序。
  中止执行是指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执行。
  《民诉法》第256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1)申请人表示刻意延期执行的;
  (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5)法院认为应当中止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待“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二、中止执行
  【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已受理以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或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三条规定,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的;(小编推荐最高法院执行局: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的衔接指引)
  (六)执行的标的物是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所争议的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终结确定权属的;
  (七)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
  (八)仲裁裁决的被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九)执行依据按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的除外;
  (十)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非法集资犯罪嫌疑的,或者执行标的物属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侦查、起诉、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的涉案财物的;
  (十一)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可以中止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
  (一)人民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该第三人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止原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执行的;
  (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的。
  三、终止执行
  【终结执行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二)当事人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三)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
  (四)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五)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人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七)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
  (八)被执行人在破产程序中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破产和解协议经破产法院确认并已履行完毕的;
  (九)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或者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
  (十一)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若干问题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
  (十二)特定物的执行中,特定物毁损、灭失,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又不能协商一致的:
  (十三)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缴纳罚金的;
  (十四)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
  (十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总的来说,执行中止,就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暂时没办法执行,待客观原因消除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执行终结就是由于客观原因导致无法执行或者不可能执行,因而终结执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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