惨遭婚姻背叛人财两失,看物理教师如何用法律维权
先来看看事情的前因后果(情人系老师丈夫情人)。
(以下事实来源于当事人发布于网络的公开自述,因刑事案件经批准不公开,民事案件刚判决生效,暂未查知两案公开法律文书。本文对事件真实性不做评述,仅就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发表观点)
1986年,老师和丈夫合法成婚。
1997年,丈夫下海,老师为夫举债支持,陪其屡败屡战,不弃不离。
2000年起,丈夫进入装修行业,从此人生发迹。但常以资金周转为由向老师开口,老师举个人及亲友之力支持。
2007年起,穷困拮据的情人插足婚姻,并在老师丈夫身边安插自己的亲信,直接或间接入账丈夫的工程收入。
与此同时,老师独自在家照顾丈夫年迈的母亲,丈夫以工作繁忙久不回家,甚至连其母最后一面也未曾见。
2014年丈夫母亲去世一周年忌日,情人给丈夫发来的那条暧昧短信"想你想你想你,你的老太婆婆",老师无意中看到,质问丈夫,丈夫却佯装生气训斥其多想,以工作为由匆匆离去,自此再未回过家门。
2014年底,老师赴丈夫工作地点寻夫遭避而不见,看到丈夫的车驶入地下车库,载有一女子。查看空车时,却遭到一帮人高马大的男女殴打,险些丧命。报警赴医院检查后,被丈夫以家庭内部矛盾摆平。
2015年,丈夫否认出轨的前提下起诉离婚。因判不离,丈夫先后三次起诉离婚。
在丈夫第三次起诉离婚后,老师忍无可忍,以丈夫和情人涉嫌重婚报案。
2016年6月,公安一经调查即获得重要证据,于8月立案侦查。由于案情复杂,时间跨度长,为进一步厘清犯罪事实,公安历经一年半,横跨多地调查,走访数名证人,收集多项证据,充分表明丈夫与情人重婚事实清晰。
2017年12月,公安以二人涉嫌犯重婚罪列入网上追逃,刑事拘留,同年12月执行逮捕。
2018年4月,检察院提起公诉,后经审理判决二人有期徒刑8个月。
之后,检察院以被告人拒不认罪、态度恶劣、没有得到受害人谅解、量刑畸轻抗诉,二审改判有期徒刑18个月。
2018年10月,老师依法提起民事诉讼,与丈夫离婚且要求情人返还财产。
2019年12月,法院一审判决,登记在第三人名下部分房产的所有权归原告。
2021年3月,二审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多情女子负心汉。但婚姻不易,应且行且珍惜。老师给了丈夫和婚姻机会了。
不然,这个婚他丈夫不会起诉多次还离不了。
因当时《民法典》尚未颁布实施,且来看看当时有效的《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上规定部分与现行《民法典》一致)。
根据规定,丈夫起诉离婚符合法定判离的情形,那为什么实际多次起诉而久未判离呢?可能存在以下原因。
其一,老师不同意离婚,法院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尚有挽回的余地。
其二,诉讼是由其丈夫提起的,若以重婚来主张法定判离,需要其主张涉嫌重婚并提供证据。但丈夫未主张或提及。
其三,老师方因不同意离婚,也未主张丈夫涉嫌重婚和提供相关证据。
其四,如其丈夫主张夫妻感情破裂,需要提供相关的证据,口说无凭。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不是简单的家长里短和口角争吵就能认定的。若有家暴情节,需要提供相关的诊疗、报警单据,简单的磕磕碰碰或没有证据支撑的一方之言也难以认定为家暴。
其五,如其丈夫主张分居多年,还需要证明分居是因为感情不和而分居,如老师主张是其工作原因导致的分居,而其丈夫又提供不出反证,也难以被采纳。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规定,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也即,没有特殊情况,在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如需再次起诉,需要在判决生效半年后提起。
这也是二人离婚诉讼久不能决的原因之一。
当然,老师刑事报案,刑事程序也阻碍了其丈夫继续诉讼离婚的进程。
关于重婚,如何认定?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所谓有配偶,是指男人有妻、女人有夫,而且这种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的,即为有配偶的人;如果夫妻关系已经解除,或者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关系自然消失,即不再是有配偶的人。
所谓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是指本人虽无配偶,但明知对方有配偶,而故意与之结婚的(包括登记结婚或者事实婚姻)。此种行为是有意破坏他人婚姻的行为。也即,第三者也能构成本罪,而不论其本身是否有无配偶。
所谓又与他人结婚,包括骗取合法手续登记结婚的和虽未经婚姻登记手续但以夫妻关系共同生活的事实婚姻。即,并不以是否再次登记结婚为认定的唯一依据。
关于老师为夫所负债务,如何认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老师为丈夫工程运营向外借债,虽不是用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但一方面是其丈夫提出而由老师对外举债,可以认定系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另一方面,负债用于工程经营,是对其丈夫生产经营投资的助益,实现夫妻共同财产的增值。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非老师个人债务。
因丈夫重婚犯罪,对于离婚的民事财产权益的影响有哪些?
其一,因丈夫重婚导致离婚,老师可以主张损害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
赔偿的范围包括物质损害,也包括精神损害。
其二,因丈夫存在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恶劣行为,老师可以主张对方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其三,因丈夫在外与人长期同居,由老师一人在家照料家庭和老人,可以主张离婚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情人名下财产归属如何认定?
首先,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本案跨度到2021年《民法典》实施以后,且援引《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对读者更有实践意义和指导价值,故瑾以《民法典》说法。)
如双方直接没有婚内财产约定,则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遗嘱或者遗赠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所有的财产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老师丈夫工程收益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却由其直接或者间接转入其情人账户,或为购房所用。
对于该行为,可以主张认定为恶意串通的无效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老师丈夫与情人共谋,以转移财产的方式侵吞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公司收益,损害了老师的合法权益,依法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也可以以无权代理而主张无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有平等的处理权。特别是重大资产的处分,需双方共同决策。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一方擅自处分的,可以视为一方代理另一方共同处分,而在未获得另一方追认的情况下,该代理行为无效。
再者,一方出轨,与出轨方一并构成重婚罪,本身已经违反了公序良俗,再将夫妻共同财产转移给第三者,更是社会公德所难以容忍的。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而因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七年维权路,是个漫长而艰辛的历程。不是谁都有这样的决心和能力来做到的,作为一名法律人,我衷心表示叹服。
同样,作为理科出身的我,对老师法律思维的培养与运用,也是非常叹服的。
都说法学是文科类学科,毕竟法学专业连数学课程都没有。我不以为然。
就我切身经历来说,学习法律,入门虽比别人难些,但理科思维逻辑更利于法律思维体系的构建,而且一旦建成,学习比别人就相对容易。与其说我选对了专业,不如说法学专业学习变通了我的人生。
经历了这一番波折的维权路,我相信老师也构筑起了自己的法律思维,而这思维也将变通她的人生。
有人说她太较真,怕她人生路反而会走得窄了。
我不这么认为。思维是活的,路便是宽的。
还有人说,律师给别人打官司就好,不要自己打官司,不然显得好争和无能。对于诉与非诉,我一直倾向于能不诉讼就不要诉讼,和平沟通解决永远是最高效便捷的争议解决机制,诉讼只是最后的防线。但万一最后防线被挑战,为何不诉讼?一个法律人,若不能为自己谋权益,何以为他人谋权益?
律师如此,其他人亦是如此。
做人应该无争,但也是不争他人之利。"千里休书只为墙,让他三尺又何妨"?这样的丈夫哪怕不要也罢,不过是古代难以休夫尔。
但老师非常勇敢。不止休了夫(千万"丈夫"应改为"前夫"),还依法雪了耻,拿回了自己应得的财产。
过去的已然过去,画上句号翻了篇。未来的路还长。前路,向前看,路宽着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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