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产假增加60天配偶护理假20天
日前,《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对外公布,现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该修正草案征求意见稿拟增加上述内容。
辽宁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征求意见稿中,正式将三胎政策纳入条例,拟将"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同时,将"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生育登记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增加至修正草案中。
提倡公民进行婚前医学检查、孕前优生检查、孕产期检查和新生儿疾病筛查。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有利于公民自愿参加上述检查的措施,防止或减少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实行计划生育的夫妻拟不再免费享受参加孕情和宫内节育器检查,免费享受领取非卖品的避孕药具,放置和取出宫内节育器等服务。
辽宁增设育儿假并视为出勤
征求意见稿中还对护理假和育儿假进行了调整和增设。依法办理婚姻登记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7日;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20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
子女三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分别享受累计10天的育儿假,育儿假视为出勤。
社区建设应配备婴幼儿活动场所
根据征求意见稿,辽宁拟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兴办托育机构,支持幼儿园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区提供托育服务。托育机构的设置和服务应当符合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托育机构应当向县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
同时,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社区建设改造中,按照每千人口托位规划目标建设与常住人口规模相适应的婴幼儿活动场所及配套服务设施。公共场所和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配置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规定为婴幼儿家庭开展预防接种、疾病防控等服务,提供膳食营养、生长发育等健康指导。
各级人民政府推行婚前保健、孕前保健和孕产期保健制度,落实三级预防措施,综合防治出生缺陷,提高出生婴儿健康水平。 据辽沈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