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好我方「未成年」! 感谢你点开文章看到这里,这里是 连夜赶稿 的小周。 让我们一起为性教育发声! ——做勇敢的人,做正确的事。 现在是7月19日凌晨1:30,#都美竹吴亦凡事件的 热搜 已经第一了,不过尽管冲上了第一,但仍然见不到始作俑者 吴亦凡 的名字。19岁少女 都美竹 实锤吴亦凡有计划有策略地撒网约年轻少女,并且数次以 欺骗 甚至 威胁 的方式睡到数位女生的新闻,相信大家已经有所耳闻了。 本来对娱乐圈新闻不太热衷的我,在吃瓜到一半发现了 「未成年人」 这几个字眼的时候,直接从床上坐起来了,半夜下楼去车上拿回了这本书——《性侵未成年人案件证据的运用》。如果都美竹所说属实,而那两位未成年人能够提供出有效证据,这事儿,跟2016年 小G娜锤吴亦凡 的那个事儿已经是完全不同的性质了啊! 早在6月初,就有几位女孩联合站出来爆料吴亦凡的丑闻,不过热度被压下去了,爆料当事人遭到了粉丝网暴,吴亦凡依然活跃在娱乐圈。 7月8日,都美竹发博,指出在吴亦凡所"亲密接触"过的女孩中,有两位 「未成年人」 。根据爆料,我们可以看出这些事都并非是一时兴起,而是有团队有计划有策略地去引诱年轻女孩们。 1.吴亦凡方的工作人员以MV选角,工作室物色培养新人的方式在网络上联系女孩; 2.有很多负责联系的"中间人",都美竹说他们充当着"拉皮条"一样的角色 3.把收集来的女孩们的照片放在酒局上,像商品一样挑选; 4.团队以面试等理由约女孩见面,拖到晚上带女孩儿玩酒桌游戏,期间不停灌酒,用说甜言蜜语,直到女孩儿不清醒,事后会说"负责"之类的话。 *这位负责联系的中间人后来也注销账户了。 都美竹指出,吴亦凡方所瞄准的对象,是 「00后」 和 「正在高考中」 的 未成年女孩 ,而她自己被联系上的时候也 「刚高考完」。 随着事件曝光后,有很多受害女孩联系上了她,她们将自己手里的证据都交给了都美竹,因为自己不想露面,所以由都美竹一人出面来手撕渣男。 前两天接受网易娱乐采访的都美竹说出了更多的细节,也直言告诉记者,在吴亦凡方给她一份协议让她收钱收手时曾有想过接受(不过那过分的协议仍然无法接受),但是在她从受害女生那里得知了更多 令人震惊的真相 后,决定要正面战斗,现在已经在考虑 走法律程序 。 当提到受害者中那两个至今未成年的女孩时,都美竹说—— 1. 对方有证据,证据有保留; 2. 未成年 的也分了情况,有 合法 的有 违法 的。但是 对方年纪太小 ,很 害怕 ,所以她们也正在做努力。 谈及吴亦凡的惯用伎俩—— 详细谈及自己当初被灌醉的经历—— 都美竹说,自己当时才 17岁 ,是以面试为由被约见,但是却莫名被 拖到了晚上 才来接她,而直接到了 吴亦凡家中 ,之后就是大家玩游戏,喝的是 洋酒 ,有心要 灌醉 她,经纪人 不让她走 ,甚至还 没收了手机 。没多久就 不省人事 了, 醒来后在吴亦凡的床上 。 7月17日晚,都美竹再度发博称: 1.就目前手里掌握的证据,够送吴亦凡坐10年的牢饭 2.越来越多的受害者找上了她,年纪越来越小 3.从mj到lj都有 4.从单人到多人 (初看时我没看出来mj,lj 什么意思,去查了一下,还是被震惊到了,罗志祥都自愧不如吧。如果不知道,各位自行百度。) ------------------------------------------ 关于此事件其他的锤(比如说转账下套等操作也很精彩),我也不在这里展开了,感兴趣的读者们可以前往@都美竹的微博细看。 期待都美竹和其他多位(据说远超当时所说的7位)受害者女孩们能够勇敢地战斗到底,保卫自己的权益,撕破渣男的虚伪嘴脸,让恶人得到应有的惩罚。 现在来展开讲讲我关注的重点,也正是我想要借此给大家科普的一点—— 未成年人性侵害 世界卫生组织WHO规定" 儿童性侵犯(Sexual abuse) "是指儿童卷入自己 不能完全理解 或 因不具备相关知识而同意 ,或因发育程度限制无法知情同意,或破坏法律或社会禁忌的性活动。 世界卫生组织WHO 我国 《未成年人保护法》 (后称《未保法》)第41条规定了"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性侵害",这是我国法律首次出现" 未成年人性侵害 "一词,但具体何种情形是对未成年人性侵害,我国的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其他国家和地区刑法规定,性侵害既包括传统的生殖器结合的性交行为,也包括对未成年人实施性暴露、强迫观看淫秽色情录像等。不管是何种形式,只要行为人违背受害人意志发泄性欲,且对未成年受害者带来了身心伤害的,即可归于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 《未成年人保护法》 且不谈都美竹第一次和吴亦凡发生关系的细节是否符合性侵害未成年人的行为,这一点交给都美竹的律师团队去做。 我在这里想跟大家强调的是此类事件发生时,需要重视的第一个环节—— 取证 。 刑事案件中证据收集的原则有: 1. 依法合规 合法性是首要属性,包括收集证据的主体合法、证据来源合法、证据形式符合法定要求和收集的程序合法。(《刑事诉讼法》对各类证据收集的方法和程序都做了明确规定) 2. 及时主动 司法实践中,案发后或在犯罪嫌疑人被司法机关怀疑之前都是证据形式最充实、最全面之际,侦查机关应把握调取证据的最佳时机,及时主动地收集证据。案件发生后随着时间消耗会导致一些客观证据灭失(如痕迹消失、物证丢失、罪证毁灭等)、主观证据被污染(例如犯罪嫌疑人和其他证人有足够的时间串供、时间久远导致当事人记忆消退等)的情形。(《刑事诉讼法》对侦查羁押期限做了详细的规定,也督促侦查机关尽快收集证据) 3. 客观全面 客观全面是指收集证据必须尊重客观事实,按照事物本来的面貌如实地加以反映,要全面收集能够反映案件真实程度的一切证据。侦查人员不能加入个人的主观臆想,先入为主,更不可弄虚作假;既要去收集包括证明嫌疑人有罪的证据,也要收集包括嫌疑人无罪、轻罪的证据。 4. 适当适度 侦查取证行为必然伴随公权力的运用,往往通过短暂限制或剥夺民众的人身自由、财产权或隐私权等宪法权利等方式进行。同时,对被害人的取证过程也需要尽可能地减少对被害人心理、经济、生活的不利影响,把损失降到最低。 对于未成年人性侵害案件的取证,需有特定证据的收集—— 1.自愿性证据的收集 (1)双方当事人身边的亲友对双方关系的证言 (2)事发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证据(比如是否有过激行为) (3)案发前双方通过手机或其他即时聊天工具进行交流的记录 (4)被害人父母的证言,了解被害人是在何种情况下向父母告知被性侵害以及是否及时报案等 2.是否明知被害人为幼女的证据 3.年龄证据的收集 当然这些都是要侦查方去做的,但可以看得出其实取证过程是十分谨慎的,并非我一句话告他强奸,就真的能定罪。要智取,不要莽撞! 作为受害者,要想案件能够有最大的胜诉几率,需要做的第一步就是—— 尽快报警!!! 另外,鉴于都美竹提到了其他受害者有提到mj,lj,多人。因此在这里再科普一下,相关的定罪类型。 轮奸,多人都属于加重情结的构成要件。 假设都美竹手中所握的证据真的如她所说,涉及到 年龄很小 的 未成年人 (如果 未满14周岁 ,大家都懂的),再假设,我只是说假设的话, mj 和 jl 也属实的话,只要取证顺利,我们尽可以大胆预测一下,这事儿会发展到哪一步呢? 站出来吧,吴亦凡,像个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