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法人设立人与法人之间的责任划分
法人设立是一个由无到有的过程。这一过程中,为设立法人,法人设立人也将开展一系列民事活动。而只要开展民事活动,就必然产生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其中对于因设立活动而产生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需要进一步厘清。
一、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
1、法人未成立的,由设立人承担。
设立人为设立法人而而开展民事活动。其民事活动必然产生一定法律后果。若法人未成立,则法人不能成为承受主体,只能由行为人本人即设立人自行承担。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设立人承担法律后果,是指全部设立人对法律后果整体承受。有多个设立人的,设立人共享债权,共同承担相关法律后果。
(1)设立人须以法人名义从事相关设立活动。
设立人以法人名义从事设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法人未成立的,由设立人自行承担。设立人以自己名义从事法人设立活动的法律后果,由民法典其他条款进行规定。
(2)设立活动并不限于特定类型
设立活动并不特指特定类型的民事活动。因为设立法人过程中,存在发生多种类型法律关系的可能。现实中也不可能完全预测因设立法人可能产生的法律关系。既然本身属于不能穷尽可能的事务,就当然不能进行特定范围的限制。只要是与设立活动存在因果关系的法律行为,均应适用相应的责任承担规定。
2、法人依法成立,设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法人承担。
设立法人成功,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具备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其承担因其设立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是理所当然之事。这也符合法人制度的要求,符合大众对法人制度的公平合理预期。
二、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法人设立活动产生的法律后果,第三人有权请求法人或设立人承担。
虽然可以设立人的相关民事活动确实是为设立法人而开展。但第三人对此并不知情,或没有必要知道。其在进行相关交易时,明确交易人为交易对象,那么此时形成的法律关系为设立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但考虑到现实情况,确实存在设立人以自己的名义为法人设立开展民事活动的情况。相关民事活动的开展,为法人设立提供了帮助。法人作为受益人,对相关民事行为承担责任,在法律上并无问题。
故由哪一个主体承担责任,均具备合理性。第三人无论要求哪一主体来承担责任均具备法律依据。从维护权利人合法权利的角度,法律上允许第三人对承担责任的民事主体具备选择权。第三人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对责任承担主体进行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