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网友发文说新颁布的《民法典》没有规定女婿要赡养岳父岳母,儿媳要赡养公公婆婆,从而认为女婿没有责任赡养岳父岳母,儿媳没有责任赡养公公婆婆。其实这是对法律的误解和歪曲或者是没有真正理解法律的真正涵义。 1、儿女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几千年的传统美德 中华民族是一个讲礼义重孝道的民族。自古以来儿子儿媳共同赡养父母公婆,女儿家庭由女儿女婿共同赡养父母岳父岳母,这是几千年来的传统美德。作为调整民事关系的《民法典》不可能违反人们的道德准则。尤其是近几十年实行独生子女政策以来,一个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双方的父母都需要赡养。如果女婿不赡养岳父岳母,儿媳不赡养公公婆婆,各方赡养各方的父母,夫妻各方各行其职,还算什么家庭呢? 2、男女双方互为家庭成员,对双方父母都有赡养义务 让我们翻开《民法典》看一看,是不是这回事。《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条规定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这表明公公婆婆可以是家庭成员,岳父岳母也可以是家庭成员,既然生活在一个家庭还现在不赡养吗?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从这条看子女都有义务赡养父母,在一个家庭里,男女结婚组成家庭后在经济上就是一个整体,不可能存在夫妻经济独立核算,各方的父母各方养。作为法律语言是极为精炼的,不可能有重复规定。所以法律没有必要再重复规定女婿要赡养岳父母,儿媳要赡养公公婆婆这样的赘述。 3、从女婿儿媳的继承权上反映出女婿与儿媳要赡养岳父岳母与公公婆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从这一条可以看出既使女儿不在了,女婿也要赡养岳父岳母,儿子不在了儿媳也要赡养公公婆婆,只有这样女婿才有权继承岳父岳母的遗产,儿媳才有权继承公公婆婆的遗产。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女婿拒绝赡养岳父岳母的就没有继承岳父岳母遗产的权利,儿媳拒绝赡养公公婆婆的,也没有继承公公婆婆遗产的权利。 所谓女婿无责任赡养岳父岳母,儿媳不需要赡养公公婆婆这是对法律的歪曲和误解。是一些对岳父岳母和公公婆婆不想履行赡养义务的人想出来的歪道理。这不仅要受到人格、良心、道德的遣责,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但话又要讲回来世界之大什么样的鸟都有,连辛辛苦苦养大自己的亲生父母不养的人也不止个别,更何况原本陌生的岳父岳母与公公婆婆呢。 以上是本人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如有不同见解请在下方留言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