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隐瞒患甲状腺癌病史,妻子欲撤销婚姻!法院这样判
众所周知,夫妻双方如果感情破裂,便可以选择离婚。不过,有一种情况下,婚姻还可以申请撤销。曾经《婚姻法》规定因胁迫而结婚,可以申请撤销。而在今年新修订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案情经过】
2019年3月,小王和小张经人介绍认识,经过多次交流与接触,两人感情逐渐升温,于是就于2020年10月到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两人关系一如既往的甜蜜。没过多久,妻子小王就发现小张在背后偷偷服药,小王就问丈夫服用的什么药,小张就说是保健品。但后面妻子小王发现丈夫的药并不是保健品,就问其缘由,丈夫这才坦白自己曾住院治疗过甲状腺癌,但目前已经治愈,只需长期服药就行,也不会影响正常生活。但妻子小王认为丈夫是婚前故意隐瞒重大疾病,侵害了自己的权利,于是就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诉求。
【法院审理】
法庭上,小张辩称自己曾在2016年患过甲状腺癌,但经过治疗后已经痊愈,而且在认识时,妻子小王就发现小张脖子的伤口。经法院审理后,丈夫小张曾于2017年入住某医院手术,并接受了治疗,且复查结果显示,术后甲状腺区未见明显异常,双颈部中央区未见明显异常性肿大淋巴结。因此,法院对妻子张某的诉求不予支持。
《民法典》第1053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时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但《民法典》对"重大疾病"没有明确界定,法院通常参考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对这类"重大疾病"作出认定。
根据《母婴保健法》第8条规定: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1、严重遗传性疾病;2、指定传染病;3、有关精神病。而第三十八条规定,指定传染病包含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而本案中张某患有甲状腺癌并不属于《母婴保健法》中规定的三类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因此,本案中,张某和王某的婚姻是有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