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有河北张家口市的众多朋友纷纷向本号咨询问题。这些问题主要集中:物业公司安装门禁系统,是否有权向业主收费?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索取业主的个人信息?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威胁、恐吓,并以不交费就不让回家,怎么处理?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应该怎么办……下面,我们就逐一给大家解答: 第一,物业公司安装门禁系统,是否有权向业主收费? 律师解答: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主要依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则应按合同的约定来,如果业主不交费,物业公司可根据业主的违约情况,依据《合同法》 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 ,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和108条"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的规定,向法院起诉,要求业主履行合同义务。 如果在物业合同中没有提及门禁收费问题,则物业服务企业不能收费。因为加装门禁系统是为了提升物业服务质量,减少物业管理成本(可减少保安数量,实际上就是减少成本,增加收入了),应该是物业服务公司来承担,而不能转嫁到业主身上。如果确实要收费,应就收取相应费用的项目、标准等情况,必须与业主平等协商,或者召开业主大会讨论,公平合理地确定收费项目和收费具体数额,不能搞"一言堂"。如果业主大会讨论没有通过,则物业公司不能收费。如果物业服务企业强行收费,可以向当地住建局、物价局、消协等单位投诉,也可以向法院起诉。如果物业公司采取恐吓、打骂、半夜惊扰等手段强行收费,则可收集证据后向当地扫黑除恶办公室举报。如果当地不受理,可以向上上级乃至公安部举报投诉。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6条规定,"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 如果性质严重,构成强迫交易罪。根据我国《刑法》第226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服务或者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31条也规定,"单位 犯本节第二百二十一条至第二百三十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 当然,为了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对物业公司创新管理、科学管理,应予理解、支持。 第二,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索要业主的个人信息? 律师解答:物业公司是否有权索要业主的个人信息,主要看他索要这个信息的目的是干什么?如果是为了加强小区的管理,可以简单地登记一下业主的楼号、姓名、婚姻状况、联系电话甚至是车牌号等信息,但必须要为业主保密,如果业主不放心,物业公司应同业主签订保密协议,承诺不随意泄漏业主的个人隐私,否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一旦业主发现个人隐私权被侵犯时,可以采取三种途径来维权: 一是可以采取自救性措施,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或警告,或要求其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等; 二是可以报警,要求公安机关立案查处。如果情节不严重的,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来进行处理。该法规定: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或者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或者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情况严重,构成犯罪的,根据我国《刑法》第246条规定:"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253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 三是如果公安机关认为情节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刑事案件的,业主可以向人民法起诉,要求赔偿。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即将生效的《民法总则》第111条也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127条也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物业公司对业主进行威胁、恐吓,并放出话来"不交费就不让回家",业主怎么处理? 律师解答:业主要提醒物业公司时刻清楚自己的身份,物业公司与业主之间,是一种服务与接受服务的关系,而非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物业公司要转变观念,明白自己的服务职责。而且,物业服务企业进行的是物业管理,是管事,而不是管人。如果对业主不尊敬,服务打折扣,是可以炒他们的。业主才是物业公司的"衣食父母"和"上帝",不管它有什么背景,也不管它是从哪里来参与服务的,这个身份和职责是不能改变的。 如果物业公司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方式强迫业主,以达到他们的利益目的,而且,可能事后以所谓的"临时工"和"外来人员"来顶包,这是有可能的。但不管怎么说,就是"临时工"也好,"外来人员"也好,他们都脱不了干系的:如果是"临时工",说明他们对员工审核把关不严,如果说是"外来人员",说明他们对小区管理不严,这是都他们失职失责的地方,仍由他们来承担责任。 不管怎么样,遇到威胁、恐吓的情况,都要注意一边收集证据(比如,录音录像,或者故意走到有监控的地方交涉,或者自己安装一些监控等,以便留下证据),一边报警,由公安来出面处理。如果公安机关与物业公司有关联,故意迟迟不出警,可以投诉 公安机关不作为或者慢作为,让他们这些官商勾结的害群之马一起受到查处。 物业公司不让业主开车回家是违法行为,遇到这种情况完全可以报警来处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明确规定:如果物业公司不让业主回家,构成第四项"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可以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物业公司的领导或者在现场组织的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 如果是拦截业主,不让其徒步回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的规定,"追逐、拦截他人的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如果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业主应该怎么办? 律师解答:通常情况下,如果业主对物业公司的服务不满意,可以派出代表与物业公司沟通,提醒他们加强服务质量,并给予一个合理的期限进行整改,如果到期仍整改不到位,或者说没有成效,可以向当地住建局的物业办或者物业科进行投诉,注意,投诉时要把情况写清楚,同时要提供物业服务存在问题的证据,比如,小区失窃的报警记录和失窃的情况,绿化不到位的情况,路灯维修不及时的情况,物业服务人员与业主发生纠纷的情况,公共设施维护不到位的情况,物业费用收支公布不及时的情况,等等。 当然,也可以通过召开业主大会的方式,解除物业合同。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业主大会有权决定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我国《物权法》第81条也规定:"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 需要注意的是,在召开业主大会期间,物业公司不甘心退出,很有可能会派人进行干扰,或者会收买业主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者其他业主,来破坏业主大会解聘旧物业的决议,大家对此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并做好应对措施。 如果阻力太大,也可以向法院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行业规范确定的维修、养护、管理和维护义务,业主请求物业服务企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 第五,业主家被盗,物业公司应否承担赔偿责任? 是否要赔偿 ,主要根据当时的发案情况来确定。如果是业主家里人或者亲友在来访期间发生的偷盗,那么,物业公司是不承担赔偿 责任的。但如果有证据证明物业公司存在明显的过错或者过失,导致盗窃问题的发生,比如,外来的盗贼,进行流窜作案,那么,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 同理,如果业主的车辆停在小区内,被划坏,如果找不到加害者,那么也应由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注意的是,不是全部责任,而是相应的责任,因为如果业主乱停乱放,也是要承担部分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