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人,是中国特色的"法律用语",更是法院机构以"经济"为中心的奇葩现象。 所谓的"失信人",严重脱离了失信人的本质内容,可以说是某种不作为甚至乱作为的借口,也可以说是扰乱社会营商环境的罪魁祸首! 按照物质不灭定律与事物运动的平衡原理,所谓的中国意义上的"失信",要么是主体实施了"诈骗",要么是主体"被诈骗"。因为"失信"定义的出现,刑事民事化,一方面给执法人员塑造了行贿受贿的空间,另方面给犯罪主体提供了"逃避法律制裁"的条件,让那些拥有司法关系的主体可以肆意妄为;也因为"失信"定义的出现,隐藏了主体"被诈骗"背后的各种黑恶犯罪,一方面让主体转为弱势而无法对抗"被诈骗",另方面让制造"被诈骗"的黑恶势力以民事的概念掩盖其犯罪行为! 法律是严谨的,与法律相关的从业人员必须是党性纯洁的。如此,法律才能公正公平,执法才能为民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