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古以来,无论是那个朝代,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人,例如昏官,清官,侠士,百姓等等,这些人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特别是在元代时期,有一种涉案剧剧作,里面讲述了昏官清官等官员断案背后所产生的影响,而且在不经意间流露出当时的民俗特点。 昏官断案 在涉案剧中,往往出现人是贱虫,不打不招的言辞,在未理清案情,甚至缺少证据的情况下,官员们上来就对被告棍棒相加,无论是糊涂如《窦娥冤》中的桃杌太守,甚至清廉如《蝴蝶梦》中的包拯,亦对有冤的王家母子喊着不打不招,加力打者,可见无论昏官良吏,都不缺少这刑讯逼供的手腕。而包裹在刑讯逼供外衣下的,则是世人习惯于作有罪推定的固有观念。 虽然有罪推定乃是普通民众固有的观念,但出于对犯罪者的谴责和厌恶,即便是清明官员亦不能免俗,不过清官相较于昏官的差别即在其可以拨云撩雾,不为一时的冲动情绪所左右,亦不会偏信一面之辞,而讲究对于原被告间的证词作充分的辨明,以了解案情的真相。 而昏官则不然,在有罪推定观念的驱动下,他们对于被告的定性更为主观臆断,亦会受到一些民俗心理、心态的驱使而武断结案。在元代涉案剧中,大部分涉及错判的案子都起于对无辜妇女通奸的诬告,如《争报恩》、《灰阑记》、《魔合罗》、《村堂乐》等。 因此,一定的民俗心理、心态是沉淀于民众心中很难真正根除的,而明智者自然会不为其迷惑,客观看待事实,昏聩者则容易为其左右,作出错误的判断。撇开黑暗吏治下贪赃枉法的原因,严格说来,如《争报恩》中的郑公弼也算不上是贪官,最主要的原因还是受观念左右的昏庸,在这一批昏庸官员的审案中,多少也有一些民俗心理、心态在起着重要的作用。 清官断案 清官一词最早概念,与我们今日所理解的并不相同。在《晋书何尊传》以及《梁书张率传》最早出现的清官一词指不掌握实际大权,政务清简的一类官员。至宋朝,这一封建社会发展的成熟期,清官概念开始逐步地明晰起来。 清官即清正廉明的官员之义确定虽晚,但是对于清明廉洁的官吏的追求,则由来已久,史称循吏、良吏,便是早期对于清官的称谓。而对于清官之清与廉的推崇,也是古已有之。因为朝廷对群吏的考察有六个标准,依次为廉善、廉能、廉敬、廉正、廉法、廉辨,六个标准皆冠以廉字,说明以廉为本,其中的廉正、廉法指行为正直,公正无私,守法不失,依法而行,与我们理解的清官的品行是相同的。 如果说文人及统治阶层是对清吏的追求体现,那么对于普通民众而言,他们虽然未必能了解各类典籍中关于清廉的定义,但是客观的社会实际也滋生着他们心中的清官情结。尤其是改朝换代,法制处于混乱真空时期,更不用说终元一朝,两个民族在法文化漫长的磨合过程中给民众造成的苦楚。在民众缺乏自我解放意识的古代社会,他们的命运有大部分操控在统治者的手中,对于不堪的社会现状,他们受时代之限制,多数只能将希望寄托于清官之上。 每一方的理想都滋养着清官崇拜的产生与壮大。在寄托美好愿望的民间故事、神话传说的渲染之下,民众心中渴望的清官也逐渐走上了神化的道路,他们的智慧,他们的神力,他们的与众不同逐渐成为了民众膜拜的对象,而成为一种民间信仰。 因此,元代涉案剧中一批几乎完美无瑕的理想化清官形象以及包拯式清官介于人神之间的描摹乃是基于民间清官信仰而来,同时又是清官信仰在元杂剧中的体现,而元代的某些特殊现实同时也刺激和强化了这样一种信仰。 侠士断案 元代涉案剧中,侠士行侠仗义之剧作也有不少。而且此类剧作皆符合案发、上诉、审理等涉案剧应该具备的过程,与众不同之处只是处理诉讼的公堂从衙门改为了梁山,而审理案子的官员则由好汉替代。 虽然好汉们审案的过程与官府审案颇为相似,但实质却极为不同,且不论现实生活中的官府断案,即便是相较于上述民间理想化的清官断案,侠士好汉们的审案也远远自由于清官。清官们虽然一定程度上表达了普通百姓的意愿,但他们断案的依据依然是相对官方的,受到一定法律以及统治阶层意志的压制。 而侠士断案则不然,举着替天行道旗帜的好汉们,本身就是游离于统治阶层,无视官方教条主义的自由者们,至少他们是在努力挣脱这些束缚的。故而他们实在无需什么王法的庇护,也打从心里看不上官方制定的王法,他们有的是更为纯粹的是非善恶判断标准以及心中的道义准则,只要违背了他们的原则,就可以快意恩仇,用属于自己的方式惩办罪恶。比如他们以暴力来代行士师的权与刑罚,并且痛快的将无恶不作的衙内之流的人物执行了死刑。 其中,民众之所以选择侠士好汉来充当表达自己意愿的代言人,也是有着深厚文化心理基础的,即是战国以来对于游侠的追崇。他们行侠仗义的豪情,与市井小民在心态和道德观念上的一致使得普通百姓很快在情感上接受他们,甚至将他们看作了为民做主的中坚力量,有着与官府一样,甚至比官府更高的地位,由是在原有的侠士理想促进下,作出了以侠士充当断案官员的民间选择。 如果说,将希望寄托于民间理想化清官的行为,因尚存着一丝对于封建体制的幻想而不足以唤醒民众体内的自由意识的话,那么求助于梁山好汉获得正义的手段,则是在认识到体制败坏下,部分群众自我解放意识的抬头。 虽然,侠士断案有时不免过于极端与激烈,但在当时的时代背景之下,却有着特殊的意义,即是抵抗官府的大无畏精神及救民于水火的兼爱品质。且作者们在塑造侠士断案的过程中,基本不需要借助相对虚无的,诸如鬼神之类的力量,在一定程度上区别于过分理想化和部分神化的清官,这不得不说又是一种进步。 案件判决 元代涉案剧在尚圆习俗中的体现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中国戏曲周而复始的圆形模式的体现,其次是大团圆的结局模式。 中国戏曲周而复始的圆形模式 王国维在《红楼梦评论》中提到的始于悲者终于欢,始于离者终于合,始于困者终于亨,其实中国戏曲的模式在王国维先生提到的悲欢、离合之前还应该加上一部分,而成为欢悲欢、合离合的模式。我们可以观照元代涉案剧,其实在案发前,我们基本是可以看到一派比较和睦的气氛的,至少没有家人的离散,表面上至少是相安无事的,而后经历了变故,会导致家人的离散,最后通过审案再达到最终的团圆。其实是走了一个合分合的周而复始的圆形。最后的结尾是回到,或尽量回到故事发生之初的情况,这也是团圆模式存在的原因之一,即最终要回到最初的状态。 由于依赖的是靠天吃饭的农业经济,面对四季往复、寒来暑往周而复始的自然,国人易于形成一种周而复始、物极必反的循环发展观念。我国上古时代即把事物发展变化的规律描述成一个周而复始、循环往复的圆。当然,涉案剧也不例外。 大团圆的结局模式 上面提到悲欢离合,使结局时回到初始的状态,达到一个合分合的状态,所以国人尚圆的习俗映射到传统戏曲中来,便成了最明显的大团圆的结局收场,涉案剧也不会免俗,尚圆也是习俗使然。但是鲁迅先生认为大团圆的结局那是一种互相骗骗的行为。而胡适先生也在文中表示这样一种团圆的迷信乃是中国人思想薄弱的铁证,都将国人这一希冀团圆的心理定义为思想上的问题,可谓言之凿凿且言辞犀利。 由此可见,即便在当时一种呼唤国民清醒的时代下发出的时代的呼喊也不能抹杀大团圆的结局在国民心中的分量,鲁迅也不得不承认中国人心底里,是很喜欢团圆的,或者说正是这些文人的疾呼,反而反映出了国人崇尚大团圆的心理是多么的根深蒂固。 总之,大团圆的模式映射到元代涉案剧中便是被诬陷的人最终得以沉冤得雪,和家人重新团聚,有些还因祸得福,获得封赏或者是授以官职、品级等;而冤死的被害者也得以有一个交代而可以瞑目九泉,总之是各得其所,以各种团圆收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