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两院制的形成与发展 13世纪中后期,议会是一个多等级联合会议。因他们利益不同,加上礼仪限制,议事时总是站、坐有别。稍后,一些修道院院长和中下级教士陆续退出,自行组成"教士会议"。其余大主教、主教和大修道院院长等,与世俗大贵族联合组成贵族院。 贵族议会 多数骑士缴纳了免役税,脱离了军务,并且同一般工商业者利益接近,社会地位渐渐趋于平等,宁肯一道聚会。1332年贵族和平民首次分院议事,这虽属偶然之举,亦可将其看作两院制出现的一个环节。1341年,议会又因要事辩论。一些官僚指控大主教斯特拉福理财不善,未能尽力筹集对法战争的军费,要求立案审判。 斯特拉福当即辩解:根据古法旧制,唯有贵族有资格审判他,其他人不得参与。在场贵族一致赞成。他们退出壁画大厅,到白厅聚合。同年,国王正式免除了下级教士参加议会的义务。两院制终于形成。 两院分开后30多年,下院工作由协商会议代表主持。1376年在贤明会议上,平民代表首先集体起誓要对外严守议会秘密,以防国王贵族刁难干扰;继而推选骑士代表彼得·马克为下院总发言人(Speaker ),觐见国王和贵族,禀报下院讨论情况和要求。而后这种做法成为制度后,彼得被公认为英国历史上的首任议长。上院则推选大法官主持该院会议。议会两院形成时,上院地位明显重要。 英国下院议会 14—15世纪是英国议会发展的重要时期,议会组织形态、工作程序及规则基本形成,并一再得到成文法的认定。例如1330年、1362年和1376年的议会成文法都点明至少每年召开一次议会,必要时可以多开。1300-1340年共召开58届议会。 其中1311年、1314年、1328年和1331年各召开3-4届。14世纪中叶,英格兰共置郡37个,每郡选派骑士议员两名。可以选派议员城市的资格来源不尽相同,但多数是通过购买国王特许自治状而获得的。 威斯敏斯特教堂 当时,全国议会城市共140多个,通常出席议会的市民代表仅150人左右。15世纪自治市数目增加,下院议员人数相应增长。议会召开地点相当固定。自爱德华三世即位起,除3届议会是在其他城市召开外,其余多次均在威斯敏斯特教堂大厅。议会逐渐具备的职能 历经多年发展,议会逐渐具备了几种职能。 (1)司法请愿 即代表民众向国王呈递请愿书,申诉各类法庭在司法审判中遇到的疑难问题。议会两院制确立后,下院享有优先请愿权。请愿分为个人请愿和公共请愿。请愿书提交议会后即为议案。 议会委员会由咨议会和上院议员组成,负责审议审判厅和议会书记官提交的全部议案。14世纪六七十年代,委员会可对涉关请愿的议案实行修改,并可对个人请愿拥有反对权。15世纪,越来越多的请愿书呈交给"议会中的下院"。 (2)决定征税。 1297年,爱德华一世因对外战争而急需征税,遭到议会反对后,被迫允许以后"未经王国普遍同意"不得征税。1337年起,爱德华三世陷于长期对法战争,需要巨额军费。议会借机约束王权,力求扩大控制征税的能力。 1340年议会法案规定:"非经议会中高级教士、伯爵、男爵和平民的普遍同意,国王不得征收任何赋税。"1339年和1344年,议会两次拒绝支付国王所要求的款项。1348年又强调:"以后没有议会的授予和同意,国王陛下的宫廷会议不可征收任何赋税,不得征收其他任何种类的捐税。" 议会两院中,下院议员人数较多,由选举产生,自认为更有资格代表全国人民,因而在征税上要求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和决定权。1380年,上院首先同意国王16万镑补助金,下院认为数额过大,减去6万镑,并规定了征税种类和总额。 到了14世纪90年代,议会通过的税案上已不再有"经上、下两院批准"的提法,而改为"征得上院同意,由下院批准"。14世纪中叶,议会还获得了对政府财政的监督权。到了15世纪,每个国王在夺取和维持王权时,都重视议会配合。 (3)制定法律 13世纪中叶到14世纪前期,国王和政府习惯上只把郡、市代表视为民众请愿者、而非立法者。国家制定新法之权几乎全被国王及其常设咨议会以及议会上院所把持。爱德华一世即位不久,一些贵族议员强烈要求参与立法活动。 1332年,议会还通过一项重要法令,规定:凡属重大立法事宜,均需得到国王和议会中教士、贵族和平民的赞同。此后议会开幕时总是郑重宣布:立法是议会召开的主要目的。但在14世纪末,下院议员仍被视为各地派往议会的请愿者,他们只能偶尔作为次要角色参与上院贵族所把持的立法活动。 15世纪以来,因商品经济发展和经济活动的扩大,经济立法事宜终于提上议会工作日程。1461年12月9日,下院首次正式提出的一个有关商业贸易的议案,得到国王爱德华四世的重视,他特意邀请下院议员来到上院,与贵族议意和大法官共议此案。此举为以后下院参与社会经济立法开了先例。 立法权的扩充有类似之处。直到14世纪末,议会法案起首部分的格式化用语总是这样表述:法律是根据下院的请愿,经上院同意,由国王在议会中制定的。可在1404年,亨利四世宣布:没有"全国各等级"的同意,任何人不得更改法规。下院在立法中不仅有创议权,而且与上院共享同意权。 (4)监督、弹劾行政官员 具体做法是:由下院作为原告对渎职官员提出控告,再由上院做出判决。1308年,上院首次通过议会、并以人民的名义弹劾爱德华二世宠臣加夫斯通。1336年"贤明议会"上,议会弹劾国王宠臣拉蒂默和尼维尔,指控他们犯有多种罪行,处以罚款并剥夺官职。 萨福克伯爵 10年后,议会又弹劾宫廷大臣萨福克伯爵,一批官员被清洗。1388年2月,两院又起诉理查德二世(1377—1399年在位)的近臣德拉波尔等人,以叛逆罪处以极刑,一些曾与"弹劾派"对抗过的保王派议员也被逐出议会。历史上,这次议会得到了"无情议会"绰号。 14世纪英国议会不只弹劾大臣,还两次废黜国君。1327年,议会借国王滞留国外之机,举行会议指出:爱德华重用奸佞,屡铸大错,实属无能。全体议员一致同意将其废黜,立其长子,即以后的爱德华三世为国王。 第二次弹劾行动是在1399年,议会宣布了金雀花末代国王理查德二世的退位声明,列举其多条罪状,上院再以最高法庭名义宣布废黜理查德二世。上述两次废黜国王的行动都是在王位更替或改朝换代的关键时刻发生的,由于个别权贵对议会的控制,决定当时议会弹劾大臣、废黜国王的行动都不是完全主动的。 废黜查理德二世 由于中古时期英国议会始终不是常设性政府机构,其职能和作用发挥总是被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并多次成为国王和权贵的工具。王权衰落后大贵族的猖獗与结局 而且,王权衰落虽然会导致贵族势力暂时膨胀,却难以形成少数政要长期控制政府的寡头体制。某一贵族头领通过战争或政变方式登上王位后,同样不能恣意妄为。15世纪前半期,经议会提名、由大贵族和个别非贵族高级官员组成的咨议会几乎包揽了全部的中央行政权,但他们有意抵制个人专断。 1422年国王不满周岁,护国公格罗斯特公爵以王叔身份要求出任摄政王,被议会拒绝。1429年,议会干脆取消格罗斯特的护国公称号,仅保留首席大臣名分。以后直到15世纪六七十年代,议会一再重申对王位继承问题的干预权。 玫瑰战争 大贵族控制议会的局面维持到15世纪中叶,尔后由于"玫瑰战争"进行,贵族火拼空前激烈,使许多贵族殒命,幸存者中又有一些曾与国王或与得势贵族对抗冲突而被褫夺爵禄。久而久之,上院元气大伤,规模缩小。议会两院"三读"的形成 15世纪中叶,即亨利六世在位年间,议会两院通过法案的"三读"程序形成。立法议案分为私议案和公议案两种。前者源于私人请愿书,内容仅仅涉关个人、集团或地方利益,公议案多由下院书记员按照法规格式和术语拟就,经两院充分讨论后方经国王批准生效。 亨利六世 两院讨论过程分几个步骤:"一读"时提出议案名目,列入议程;"二读"时讨论议案基本内容,必要时任命专门委员会根据辩论中的意见加以修改;"三读"时对送返本院的议案进行表决。 下院作用增强之时,议员的辩论自由和议会开会时免遭逮捕等特权渐渐得到承认。如在1397年,议员托马斯·哈克塞因为在议会中提出一项批评国王及其廷臣的议案而被判以重罪,并被没收全部财产。许多议员愤愤不平。 亨利四世即位不久,议会两院分别通过决议,宣称:政府以叛国罪随意拘捕议员的行径侵犯了议员的权利,应予以撤销。1401年亨利四世接受下院请求,恢复了哈克塞的名誉,退还其财产。 亨利四世 大约在15世纪30年代,国王、公众社会和法律都相信议员享有自由议事和在开会期间免遭逮捕的特权,尽管这些权利的确立是在近代。 15世纪英国议会的重要进展是制定了若干选举法规。第一个选举法于1406年颁布,它规定:郡长必须按照正当的选举程序组织选举,选举应当是完全自由的,选民不应受外界压力的影响。 而后又做出补充规定,授权大法官监督各郡选举,对违反选举法的郡长处以重罚或监禁,1429年的选举法明确规定了郡选民的财产资格;凡年收入达40先令的土地持有人拥有选举权。1432年又申明选举人必须在参选郡中居住或在该郡拥有地产。至于被选举权,1445年法规宣布:各郡竞选议员者的社会地位必须在骑士之上,当选骑士应有20英镑以上的年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