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同时,企业强迫员工交出客户信息的行为,也是徒劳的,毫无意义。 一、员工有权辞职,企业不得设置任何的限制。 《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作为员工,提前30天,按照公司的规定,向公司领导递交了辞职报告,是可以辞职的。公司不能以任何理由不办理离职手续,更不能扣发工资。 很明显,企业的这种行为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的。 企业为了获取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采取这种方式是不明智的。企业不能为了争取自己的利益,去侵犯员工的个人利益。这是法律不允许的。 作为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为员工办理相关的离职手续,开具离职证明,办理相关的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 二、《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员工在办理离职手续时,应当对自己从事的相关工作进行详细的交接。 对于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源,如果是企业的核心机密,不交接,会对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失,那么,这么信息,员工是必须要进行交接的。员工拒不交接,企业有权采取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员工也有责任和义务,对公司的这些核心机密信息进行保密。离职以后,不能随意的泄露公司的机密。如果员工没有遵守保密规定,即使离职了,公司也是有权要求离职员工进行赔偿的。 对于员工掌握的客户信息资源,如果不是企业的核心机密,属于自己在工作中积累的资源,那员工可以选择交接或者是不交接。 但是,如果是在工作中,与这些客户签订的一些正式的文件、资金业务往来凭证等材料,是要按照规定移交给公司的。 《劳动合同法》在保护员工利益的同时,也注重保护企业的利益,不能让企业的利益因为员工的行为而遭受损失。 三、公司强迫员工,恐怕是徒劳无益的。 有很多的客户,是员工在平常工作中逐步积累的。有的客户是出于对该员工的信任,才选择和公司合作。 就像销售经理,他们手里掌握着很多的客户资源和信息,员工与这些客户的关系很好。即使员工在离职的时候,将客户信息交给了公司,但是,员工依然可以轻松的联系到这些客户。有的客户,就是信任某个员工,喜欢与他们合作。 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将客户信息交给了公司,却把客户带走了。这就是挖墙脚行为。公司要这些信息有什么用呢? 在面对客户信息这种敏感内容时,不管是公司,还是员工,都应该互相的信任,讲诚信。 公司要相信员工,对于核心信息,可以和员工签订保密协议,也更相信员工会认真的遵守保密协议。 而员工,也应该讲究诚信,人虽然离职了,但是要懂得感恩,注意保护原公司的相关保密信息。 综上所述,公司为了取得员工手中的客户信息资源,采取不办离职手续或者扣工资等方式,是不合法的。而员工,也应当积极的与公司做好工作交接,维护公司的利益。 题主,这个问题非常好!我曾经处理过这样的问题。最终答案是: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一、我们先看一个典型的案例 陈某梅是公司的高级业务员,她的业绩非常好!但是,有个坏毛病,经常不来公司,连每周一的例会都不参加。由于老板整天找不到人,后来,老板火了,就打电话给她,说要扣她三天的工资,其实也是300元左右,她的提成非常高,每月有3万多。但陈某梅不服气,当即回答:300元不要了,她要辞职。 这一次,陈某梅很快就回到公司,准备办理离职手续,但老板要她交出所有客户资料包括潜在客户,否则还要扣钱1万元。陈谋梅生气了,说:这写客户资源都是我辛辛苦苦跑下来的,凭什么给你? 后来,陈某梅去法院起诉公司,调解员说:陈谋梅作为公司的老员工,她所签客户资料等,辞职时应上交公司。至于潜在的客户,还没有与公司发生关系,可以不用上交。二、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由上面的相关法律条文得知,员工如果掌握了企业的重要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员工需要交出来,不然,会对企业造成实际的损失;如果员工拒不交接,企业有权起诉员工。 所以,重要客户资源,应该属于企业的商业秘密,员工应该进行交接工作。三、笔者的建议 已经跟公司发生业务的客户资源,必须移交公司;其他潜在的客户资源,无须移交公司。 这让我想起了,我当年辞职的画面。 小温啊,你辞职呢,作为你的领导,我真的舍不得放你走,因为你的能力确实很不错,这两年也帮了我不少忙,成为我的左右手了,但是,既然你提出离职,自然有你的个人原因,我也不会多问,但是,在离开公司前,还是要按照公司程序,把客户的资料交接好,不然会影响你后面的工资发放。 张总,你放心,我会把公司资料交接好的。 其实,站在公司角度,你在离职的时候,是必须要把资料交给公司的,因为生怕你泄露出去。 但是,站在个人角度,这客户资料交出去又怎样呢?交给公司的只不过是一堆联系方式而已,客户认可的还是你这个人啊!他们认可的是你的人品,是你的处事方式,是你们多年的朋友关系啊! 所以,离职的时候,客户资料按照公司程序交接好就行,只要你能力可以,无论去到哪里,客户都是你的,公司根本抢不走。 温少爷:专注于职场与个人成长分享,关注我,我们一起迭代,一起成为职场达人。希望我的回答对您有所帮助和启发。【随手点个赞,对温少爷是个鼓励!】 一定要清楚:这不是合理与否的问题,而是是否合法的问题!该讲法的时候别要讲理!一、要搞清楚客户资料的归属,你才能知道公司这么做是否合理合法! 你是做销售的,如果在业余时间写了一本言情小说,那是你业余时间的个人行为,公司不会要求你将小说的版权给公司!因为那与工作毫无关联! 而你以公司的名义开发市场过程中,拿着公司的工资、奖金,所见到的每一个客户都是以公司名义进行沟通、互动、拜访的,这些客户资源,本身就是企业销售部门的重要资源。 在从事销售工作期间,客户相关信息,本身就是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一种附带性生产资料!因为你是以公司品牌的名义从事的销售工作!这个逻辑要搞清楚! 或许你的公司过去从来没有让你将客户档案、信息传递给公司,只是在你辞职时才要求你交出这些信息。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公司是在拿这些东西来要挟你! 围绕客户的相关信息都属于公司的资产!即使你打官司,这也是合理合法的!二、离职之前,客户档案、信息的交接是非常合理、合法的一种规则、流程,不完成这些信息的交接,怎么可能办离职呢? 客户确实是你一个个跑的,但你是以公司名义在开发市场!这就决定了这些客户资源、信息本身就是企业的。这个时候,决定不可以拿自己辛辛苦苦跑客户、开市场为理由来证明公司的这种要求不合理! 太多人内心里有一个结,认为所有的客户都是自己从无到有开发的,不是公司提供的现成的生产资料,所以认为这些客户信息应该属于个人。自己不交出去是合理的。 但请注意一点:站在法律的角度,在一家公司从事销售的过程中,利用现有的客户资源销售其他企业、其他品牌的产生,是不是一种违法、违规行为呢?企业是不是有权开除此员工呢?!这一点大家都应该知道,这么干绝对是不可以的。因为,这就是使用了公司的资源! 因此,不要讲什么道理了,不要再谈什么合理不合理了。这是辞职之人应该做的!三、偏向辞职之人的一些话:你的资源不是这些客户资料!资料是死的!这些客户资源能否在以后继续为你所用,也不是这些几页纸的客户信息!交出了对你也不会有什么影响! 做销售的人,不能死心眼儿啊!你把客户资料交给公司,你不会有任何的损失啊!不就是几个电话号码、几个人名以及一些过程销售过程中的信息汇总说明嘛!交给公司那几页纸之后,你丢了什么?你什么都没有丢啊! 那些客户,认识你的人照样认识你,欣赏你的客户照样欣赏你! 如果那些客户原来对你印象不好,你拿着那些客户档案有什么用? 什么才是真正的资源?你过去与客户互动、相处过程中,得到了多少客户的认可,你个人在客户内心里的地位、印象等才是根本! 再说了,老鬼根本不相信:你交出去之后手里真的没有了客户的信息备份!四、害怕或者不愿意公司借助你提交的客户资料开发市场的心态,一点都没有必要! 有很多人总是担心或者不愿意公司借助自己原有的客户资料开发客户、维护客户。总是希望自己走了之后让公司承受些损失。或者让公司一切从头开始。不希望公司借助自己原来的劳动成果。 老鬼要说:一方面,你太下家子气了!另一方面,你也太高估公司借助辞职之人客户资料的能力了。同时也太低估公司没有你这点儿资料前提下的市场开拓能力了! 您是做过销售的人,你或许也接手过一些辞职之人遗留的客户资料、资源。你借助那些资料、资源去接手客户时顺利吗?!接手别人的客户不是件简单的事儿!有些业务员在接手辞职之人的客户时往往并不顺利甚至出现失败的情况。因此,即使有客户资料,你的公司接手客户也是有难度的。 您是做过销售之人,公司安排你到一个陌生的城市、地区开发市场,一个老客户都没有的情况下你怎么办?难道因为这是新市场、没有老客户就无法开辟战场了吗?现实是一些优秀销售人员可以以很短的时间拿下陌生市场!因此,即使没有原来的客户资源,即使在一个陌生的城市、市场,照样可以拿下客户! 注意上面两段哦!老鬼是要告诉大家:交不交客户资料,对于一家企业的影响都不大!但是,如果你辞职时不愿意交客户资料,影响的只是自己的辞职顺利与否而已!别把自己的客户资料看的太重了! 以上供参考吧。欢迎【关注】老鬼,每天分享职场、销售、口才、人脉类实战内容。越多分享,越多收获! 公司这完全是在自欺欺人罢了!请公司领导动动脚趾想一下,这种行为有用吗?如果真对辞职员工有用的客户信息资源,难道不能私下备份?这简直就是脱了裤子打屁,也是职场中典型的屁股决定脑袋的行为。 在这个问题上,我看有不少朋友都认为交出客户信息资源是合理的,但我却并不认同这种说法! 职场是劳动者以劳动来换取老板的薪酬,本质上来说就是一种商品交换,老板购买的是员工的劳动力以及由此产生的劳动成果。 例如一名销售员工,他获得的劳动报酬通常是由他的底薪以及销售业绩的提成等所组成。 如果销售人员没有销售业绩,那么他就只能得到工作的底薪!仅管他没有获得销售的业绩,但是他又获得了一些新的客户信息资源,那么公司是不是也应该给他相应的提成呢?可事实上没有哪一家公司会为这种没有销售业绩的员工给予他提成费用。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公司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其实只是员工在工作中所付出的劳动力和由此取得的业绩。 至于那些客户信息资源,是员工个人为实现工作业绩而额外付出的劳动成果。这理应属于员工的个人资源而非公司的!所以在员工辞职时要求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其实是不合理的要求,因此劳动者是可以拒绝的!如果公司一定要员工上交,那也只能是由公司支付额外的报酬,来购买这些客户信息资源。大家觉得呢? 至于公司以发工资来要挟员工必须上交客户信息资源,这是明显的违法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要员工付出了相应的劳动,那么他就有权利获得工资报酬,是不能随便扣发的! 如果真出现用人单位扣发辞职员工的工资待遇,只要向公司所在地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那么公司最终也值得无条件的支付给员工。 对于公司拒绝支付的,大不了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所以员工从公司辞职的时候,公司领导要求员工上交客户信息资源,并以工资作为要挟的手段,这种行为其实是不合理的。 当然,作为职场人都已经决定辞职了,这些客户信息资源对于我们也没有多大的用处,那就大大方方的上交给老板得了,没有必要为这种小肚鸡肠的领导去计较。 如果觉得这些客户信息资源对自己还有很大的用处,那我们何不备份一份儿呢?把原始资料交给领导,自己也没有任何的损失。不过我在这里还是要提醒我们的职场人,最好还是不要用你手中的这些客户资源信息,因为弄不好有可能会触犯与公司签订的竞业协议,那就有可能得不偿失了。好了,我就简单的分析到这里,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帮助。 以上分析,仅供参考,希望我的回答能够给你一点帮助。若有兴趣,可以关注【视职场】,将会带给你更多的职场知识,帮助你解决职场困惑。欢迎在下方评论区留言发表你的看法与观点!【视职场】青云计划获奖者,优质职场创作者,一个有着20年职场生涯的老司机,专注分享职场知识,解决职场困惑,建构职场关系!~~~分享职场知识,快乐职场人生,感谢你点、评、分、转、收! 记得我2011年做销售辞职的时候,公司的领导也是让我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并且还要做表格详细列出具体内容,这里包括客户等级分类、公司地址、主要联系人、电话号码、近期操作的项目、此类客户的特点、客户喜好、跟进需要注意的地方等等,表格里需要记录得非常详细,让一个新业务员一接触,就知道怎么跟进的程度。 其实我认为正常辞职移交这些信息是很合理的,这是我们必须要做的事也是责任,但是如果你是因为公司内部不正常竞争,领导做局想把你干掉的情况下被迫辞职,那么我认为你辛苦开发的重要客户可以信息有所保留。 是别人对你不仁在先,我们只是在自保而已,毕竟凡事要多为自己考虑一下,不要在职场中太傻太天真太单纯。 我以前在这方面吃过很大的亏,当年我在公司真是尽心尽力的做事,甚至看到因为公司是刚成立,各项经费紧张,我出差的费用几乎很少报销,都是自己自费,还有发货的快递费之类的都是我用工资承担等,后来我辞职离开时,当天下午领导就把我踢出了公司群,并且在我找工作时,对方HR打电话向我以前的公司询问我的工作情况时,还笑里藏刀的,一语双关的说我一些不好的话,这个还是以前我的一个关系好的同事在领导聚餐喝了一些酒,聊到我的时候无意间说出来的,当时我听后真是很生气啊! 当然我的情况只是个例,跟你做下参考,具体你要怎么做,请遵从你的内心就行,人心还是要多些善良,这样好运总是会常伴左右的。 感谢邀请! 这个问题很有价值, 很多人都不知道自己的工作行为是错的。 个人与企业是种商业关系 说好听了是合作,不好听就是雇佣与交易,这就涉及到个人的能力和资源所属问题。 你的业绩和成果属于企业 当你受雇于一家公司之时,就代表着你的业绩属于公司,成果属于公司,如工作期间发明,就理所当然属于公司的权益,公司具有所有权,一旦带出去,公司就可以控诉你与新的公司。客户及资源都属公司 职务发明,工作成果,客户资源,使用设备,这些统统属公司所有,因此,按照法律、情理都应该给公司。 1根据劳动合法五十条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约定办理离职工作交接。 2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自1995年1月1日起执行】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根据上述规定,结清工资不以交接工作完成为前提,而是在离职时一次性付清。 至于怎么界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不同地区不同,对比以下各地规定。 北京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22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上海 《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2016年8月1日起执行】 七、企业与劳动者终止或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与劳动者办妥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一次性付清,对特殊情况双方有约定且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从其约定。 广东 《广东省工资支付条例》【2016年9月29日修订】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应当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当日结清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工资 深圳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止的,支付周期不超过一个月的工资,用人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支付周期超过一个月的工资,可以在约定的支付日期支付。 一个月支付周期的3日内支付,其他的按照约定支付 珠海 《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10年12月1日修正】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当日结算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天津 《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在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同时一次性付清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工资。 一次性付清 湖南 《湖南省工资支付监督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的工资。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 江苏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应当在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两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浙江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2010年12月21日修正】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 5日内一次性结清 山东 《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2006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条企业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一次性支付 辽宁 《辽宁省工资支付条例》【2006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 安徽 《安徽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时,用人单位应当一次付清劳动者的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次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江西 《江西省工资支付规定》【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结算并付清,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江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生效日期:2005年7月6日】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结清劳动者工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河北 《河北省工资支付规定》【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吉林 《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年9月25日印发】 第十五条企业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时,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企业应当在劳动合同终止(解除)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陕西 《陕西省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劳动关系解除或者终止手续之前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应得的工资 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劳动者工资保障规定》【2007年7月1日施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之日起计算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劳动合同依法终止或者解除的,工资计算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用人单位应当自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3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广西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3年12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起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之日。 三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厦门 《厦门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自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劳动者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工资计发到劳动合同终止或者解除之日,并应当在办理合同终止或解除手续时,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昆明 《昆明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2004年9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或者解除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五日内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cp〕 客户信息是任何一家公司的生存命脉,为此公司都比较重视客户信息的收集与保存。那么题主提出离职后,公司要求题主交出所有客户信息,是否合理吗? 题主在入职前就已经获得,然后随着自己入职公司,带到现在公司的客户信息,那么公司要求题主交出这部份客户信息就是不合理的。题主在入职公司后,正常开展本职工作职责期间所收集到的客户信息,那么题主在办理离职时,公司要求题主交回公司,那就是合理的。 我的观点是:01。入职前获取的客户信息,题主有权不交回公司。 题主在入职公司前,因为在此行业中工作时间较长的原因,存在有其它客户或者朋友介绍的客户资源。在题主入职现在公司时,为能够更好的拓展自己的业务,服务好自己的客户,同时为了能够更好的给公司带来业务,所以把原来属于自己的客户介绍到公司开展业务。 这些客户的获得与公司无关,公司也没有在此客户上付出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而是靠题主个人关系在维持。所以这些客户属于题主的客户,公司没有权力要求题主交回公司。02。题主入职后,正常开展业务,履行工作职责期间所收集到的客户,那么应该交回公司。主要原因是因为: 题主在工作期间收集到时的客户信息,是题主在入职公司后,正常履行工作职责,开展自己的业务而开拓的客户信息,这是题主的工作职责。 题主在履行工作职责期间,公司有为题主支付工资待遇、出差费用等。公司为获取到这些客户信息,已经支付了相应的经济成本,为此这些客户信息的所有权归公司所有。总结:题主向公司提出辞职,公司领导要求题主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不然就不发工资给题主,公司这样的要求是否合理视题主所拥有的客户来源而定。如果题主所获得的客户信息是在入职公司前所获取,那属于题主的客户信息,可以拒绝交出。如果是题主入职公司后才获得的客户信息,那么题主就应该把这些客户信息交回公司。题主办理离职手续,公司以题主未交回客户信息为由拒绝发工资,合理吗?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由此可见:题主未向公司提交应交的客户信息,公司有权暂停为题主办理离职手续,为此在劳动关系未解除之前,公司暂时不支付工资的要求是合理的。 综上所述:题主向公司提出辞职,领导要求我交出所有客户信息资源,才能办离职发工资,公司这样的要求是合理的。对于所交的客户信息,公司没有权利要求题主上交不属于题主入职公司前获得的客户信息。作者简介:阿良姜专注于职场领域的优质创作者,通过自己的视角观看职场,分享职场快乐。有兴趣朋友可以【关注】我,我将持续为大家提供最新职场资讯。 客户资源是企业职位赋予的,企业要求办理离职手续是合理的,每个员工离职办理交接都是负责任的表现,客户资源是企业工作交接内容的一部分,企业这样要求是没问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