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钟薛高的小小分析
炎炎夏日,一个冰棍激起千层雪。在人生的这个阶段我是个理性之人,去批冰棍的店,购买的都是促销的冰棍,其他冰棍一问价格,直接说买不起。我不敢保证在年轻的时候会不会打肿脸充胖子,当然肯定也有打肿脸买下认为太贵没必要买的商品。本文想从意思表示角度分析下购买钟薛高过程中蕴含的法律问题。
情形1:我想买钟薛高,也知道价格,然后买了。这是一个正常的买卖合同,没有任何问题,皆大欢喜。
情形2:我想买钟薛高,不知道价格,结账才得知价格,决定放弃购买
一、如果发生在家乐福等这种自助购物超市,如果家乐福展示出钟薛高算作是要约的话,我拿起放入购物车算作是承诺的话,那问题就来了:超市向我作出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包括了钟薛高的价格,我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肯定不包括那么高的价格,而是普通雪糕的价格或者略高。那么我的承诺是否会导致买卖合同成立并生效呢?
(一)按照温和的表示主义意思表示解释原则分析
。商场如果标识出钟薛高的价格,说明我未尽到理性受领人的注意义务,我具有可谴责性,买卖合同中的价格将按照商场进行标识的生效。买卖合同生效后,我有义务在结算时支付费用。至于我如何救济自己,鉴于我的意思表示和商场的意思表示不一致,如果我知道钟薛高这么贵我就不会买了,那我只能主张成立重大误解,撤销我与商场的买卖合同,但应当向商场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商场未标明钟薛高的价格,作为理性受领人的我也能够说明我不知道这雪糕竟然这么贵,那么合同应该按照通常雪糕价格成立并生效。到收银台商场肯定不干了,那商场得主张重大误解撤销我们之间的合同,我照理可以甩出10块钱扬长而去,现实中好像不可能发生。
(二)按照意思主义的效力主义原则分析,比较简单
商场的意思表示和我的意思表示并不一致,而合同成立需要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才行,故我和商场之间的买卖合同未成立,我在收银台将钟薛高拿出,表示不愿意购买即可。
二、如果发生在一般小卖部或者冰棍批发的小店。其展示一般只能算作是要约邀请,店老板一般都在场。我拿起冰棍问价格属于缔结买卖合同之前的磋商,太贵我不买即可。如果拿起冰棍走向老板属于以自己的行为向老板作出意思表示,成立要约,如果老板此时回答69元,属于以自己的行为作出承诺,另外告知我合同标的物的价格。我的意思表示包括用一般的价格购买这只钟薛高,老板的承诺包括了69元高价出售给我钟薛高,显然双方的意思表示不一致。此时重复上述和的思路即可。
总之,在这种情况下存在、两种分析方法。当然方式更为简洁些。
情形:我想买钟薛高,不知道价格,知道价格后不好意思,打肿脸购买之。或者女朋友在场,违心购买之。
()发生在商场,商场标明了价格,按照温和的表示主义解释原则,合同成立并生效。我可以基于重大误解撤销合同,但需要向商场返还不当得利,如果雪糕被吃了,只能返还市价了。撤销个寂寞。如果商场未标明价格,商场得撤销如元的买合同。如果雪糕给我吃了,我得返还与元的差额。
()按照意思主义的效力主义原则,合同未成立,相互返还不当得利。我返还钟薛高,商店或者商场返还价款。
()小卖部买的一样分析。
似乎我们可以得出点结论:
不能打肿脸充胖子;
打肿脸充胖子了,但不能吃了;
不能既打肿脸充胖子又吃了;
把钟薛高混入普通雪糕,是对部分人的考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