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女盗贼偷窃不成,反被威胁失身,心有不甘报警
导读
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意思是说,不要因为坏事较小就去做,不要觉得是较小的善事就不关心。
犯盗窃罪的人,往往是从小偷小摸开始的。由于第一次犯错没有被发现,或者没有被正确管束,从而把偷盗养成了习惯。
只是,通过非法行径获取财物,并不是长久之计,总有一天会被人发现。
正如本案中的方雨(化名,文中人名均为化名),偷盗成性被人抓了现行,可抓方雨的人,却对她实施了QF。女盗贼是如何养成的
方雨,案发时28岁,出生在农村家庭。方雨的家庭条件非常一般,儿时看到别人家的孩子有玩具,有零食,她十分羡慕。
方雨的父母文化程度不高,初中学历,每日忙着生计,对方雨的关注度较低。儿时的方雨还不知道理解父母的辛苦,看到别人手上的好东西,就想自己也能拥有。
方雨每次向父母提出要零食或者玩具,母亲只是告诉她不能买,从来不会告诉她原因。在方雨表现好的时候,父母也从未提出过要给奖励。
后来,方雨在上学时,不知从什么时候起,偷拿他人的文具。偷的次数多了,便被同学发现,而后将方雨的行为告知老师。
老师从方雨的书桌内发现别人的东西,先是进行一番教育,紧接着联系她的家长。方雨的父母没想到女儿会偷别人的东西,回家后就是一通打骂。
从那之后,方雨开始厌学,也不想听父母的管教,初中上完就辍了学。起初,方雨在家里干农活,16岁时外出打工。
远离父母的管束,方雨觉得可太自由了。那时候的她挣不了几个钱,但却追求化妆品和漂亮的衣服。
方雨又想到了偷盗的方式,在一起打工的同宿室友那里,偷了50元。方雨的行为,后来被人发现了,导致她不能再继续待下去。
后来,方雨又辗转各个地方打工,不是觉得工作累,就是认为工资少,每隔一段时间,就要再换一份新的工作。女盗贼偷窃不成反被QF
方雨28岁时,是XX省XX市的一名外来务工人员。由于常年打工,也积攒了一些钱,便在某小区内租了一间房子。
她看上去是一个正经姑娘,只是不爱讲话,和邻居少有往来。可方雨好吃懒做,积攒的一些钱看上去好像维持不了多久。
她开始想到偷窃,为此还进了几次派出所。
方雨在面对派出所民警时,一脸以后不再犯错的样子。只是每隔一段时间,就又控制不住偷盗,直到偷了一家健身房的教练,方雨竟在事后主动报案。
一次,方雨混迹在健身房内,打听到一位健身教练周某工作繁忙,独自居住,并且家中条件不错。方雨对周某家打起了歪主意,观察了几天,便决定上门偷盗。
凑巧的是,本该是周某工作的日子,就在方雨入室翻找东西时,周某开门回了家。周某看到家里突然出现一位陌生女子,两人先是愣了一会儿。
周某看到打开的柜子被翻乱,就知道方雨是来偷东西的。周某是一名男性,又是健身教练,见方雨一个女子,自然不会害怕。
方雨看着人高马大的周某,很快就向他承认错误,称自己是初犯,而且没偷到什么东西,请求周某放过她。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周某见方雨年轻漂亮,一副楚楚可怜的样子,当即生出歹心。
周某说,他不会报警,二人做个交易。如果方雨能与之发生关系,他就不再追究,否则当下就报警。
方雨觉得她已经不是第一次犯案,再被抓一定不会好过。无奈之下,方雨只好答应周某的要求。
事后,方雨回到家中,可她越想越觉得不甘心,什么东西也没偷到,还失了身。方雨不想就这么算了,报警称自己被人QJ。
民警将周某传唤至警局。方雨一开始没说实话,对自己偷盗的事只字不提。周某当然不会独自承担责任,便把方雨先前到家中偷窃的事说了出来。律师观点
家庭条件一般的方雨,从小羡慕他人拥有的东西。方雨的父母不知如何教育女儿,遂叫方雨养成了好吃懒做还偷盗的习惯。
方雨因为偷盗,被派出所几次教育。也许是方雨的劣根性难以改变,又盯上了健身教练周某的家。
不巧的是,周某于家中撞到方雨偷盗,方雨盗窃未遂,请求离开。但周某对方雨生出邪念,用报警威胁与之发生关系。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为数额较大,构成犯罪。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为数额特别巨大,加重处罚。
方雨多次盗窃,本次是入户盗窃,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应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由于本次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周某利用报警威胁方雨,方雨与周某发生关系并非自愿,属于违背妇女意志。根据第二百三十六条,应判处周某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