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都知道,卖淫嫖娼是违法的行为,被抓到了会被进行治安管理处罚,轻则罚款,重则罚款加拘留。很多人认为,卖淫嫖娼是付了钱,发生了关系才会被处罚,否则就不能算卖淫嫖娼。其实,这种观念是错误的,有时候,付了钱没发生关系,或者是发生关系了但是没付钱,还是依然可以被认定为卖淫嫖娼的。下面,我们就看一个好心同事的相关案例。 在某一个周末,张三在家休息,寂寞难耐,于是与油菜花约好到某酒店进行性交易,并且付了款。但是,因为临时有事,张三不能如约前往,于是要求油菜花退钱,但是已经到手的钱,油菜花可不愿再吐出去,于是拒绝了张三。 张三心想,付了钱,没提供服务,这不是亏了吗?要不让我的同事李四代替。于是,张三联系了李四,向李四说明了情况之后,李四欣然前往酒店赴约。李四本以为捡了个便宜,但是不巧于油菜花进行交易的时候,被抓获了。并且,民警还顺藤摸瓜找到了张三,因为卖淫嫖娼,张三被拘留5日。 张三越想越气,自己啥便宜也没捞着,赔了钱还被拘留,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对自己的行政处罚。但是,张三的请求并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警察的处理没毛病。那么,为什么张三连碰都没碰一下油菜花,就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了呢?下面,我们具体来分析一下。 所谓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同性之间或者异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卖淫嫖娼是违法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那么,如果即发生关系又给钱了,那么肯定是卖淫嫖娼。而且,有时候,即使给钱了没发生关系,或者发生关系了没给钱,也还是可能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了。 根据《公安部关于以钱财为媒介尚未发生性行为或发生性行为尚未给付钱财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3〕5号)的内容:卖淫嫖娼是指不特定的异性之间或同性之间以金钱、财物为媒介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行为主体之间主观上已经就卖淫嫖娼达成一致,已经谈好价格或者已经给付金钱、财物,并且已经着手实施,但由于其本人主观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发生性关系的;或者已经发生性关系,但尚未给付金钱、财物的,都可以按卖淫嫖娼行为依法处理。对前一种行为,应当从轻处罚。 所以说,如果双方针对卖淫嫖娼达成了合意,支付了价款,约定了交易地点,但是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能发生性关系,依然是能够被认定为卖淫嫖娼,但是属于《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情节较轻的情形,因此,这么来看,虽然,张三只支付给了油菜花嫖资,但是因临时有事,没有与她发生性关系,依然是能够被认定为卖淫嫖娼,受到刑事处罚的。 所以说,可不要以为自己嫖娼不给钱,或者给了钱还没发生性关系就不是嫖娼了,就不会受到处罚了。对于卖淫嫖娼,大家一定要坚决抵制,否则不仅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还会受到道德的谴责,可不要为了一时的刺激,冲动消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