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寅恪先生在《唐代政治史述论稿》中,开宗明义地写下了这么一段话: 朱子语类壹壹陆历代叁云:唐源流出于夷狄,故闺门失礼之事不以为异。朱子之语颇为简略,其意未能详知。然此简略之语句亦含有种族及文化二问题,而此二问题实李唐一代史事关键之所在,治唐史者不可忽视者也。 这就揭示了种族和文化对于政治的深刻关系。所谓唐皇室的闺门失礼,大概指的是文化中的一个重要侧面婚姻关系,如唐公主再嫁,夺媳烝母之事实为众所熟知,自不待赘言。然而,这种闺门失礼的行为,尤其是胡族婚姻形态叔嫂婚、报母婚、翁媳婚等,对于唐代普通百姓以至于名门士族的影响究竟如何,则学界涉足尚少。本篇欲通过敦煌籍帐手实之个案及文献材料中的蛛丝马迹揭示这一现象,为陈寅恪先生文章添其蛇足;并以此为契机,解决史籍记载突厥世系不清之问题。 一敦煌籍帐胡化婚姻材料之分析 敦煌籍帐中有数例胡化婚姻之材料,饶有兴趣,不妨先迻录于下,略加说明,然后再作分析。 P3354唐天宝六载燉煌郡燉煌县龙勒乡都乡里籍:〔1〕(前略) 5户主曹思礼载伍拾陆岁队副(开元十一载九月十六日授甲头和智恭曾高祖廓父珎下中户空课户见不输)〔2〕 6母孙载陆拾岁寡(天宝五载帐后死空) 7妻张载伍拾捌岁职资妻(空) 8弟令休载贰拾捌岁白丁(天宝五载帐后死空) 9男令璋载壹拾捌岁中男(天宝四革帐后死空) 10亡弟妻王载拾伍岁寡(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 11女娘娘载叁拾壹岁中女(空) 12女妙音载贰拾壹岁中女(空) 13女妙仙载壹拾柒岁小女(空) 14女进进载壹拾伍岁小女(空) 15女尚真载壹拾叁岁小女(空) 16弟思钦载肆拾贰岁白丁(开元十五载没落) 17亡兄男琼璋载贰拾贰岁上柱国子(取故父德建上柱国荫景云元载十月廿二日授甲头张元爽天宝四载帐后漏附曾高祖廓父建空) 18亡兄男琼玉载壹拾柒岁小男(天宝四载帐后漏附空) 19妹妙法载肆拾叁岁中女(空) (下略) 为研究方便起见,我们把它叫做曹思礼户。再看同卷同籍: (前略) 217户主杜怀奉载肆拾伍岁上柱国(开元十七载十月二日授甲头卢思元曾开祖苟父奴下下户空不课户) 218亡兄男崇真载叁拾柒岁卫士武骑尉(开元十八载闰六月廿日授甲头李处明曾开祖奴父头空) 219真男钦论载捌岁小男(天宝三载籍后死空) 220真女玉儿载壹拾叁岁小女(空) 221真女玉儿载壹拾贰岁小女(空) 222亡兄女法仙载贰拾捌岁中女(空) 223亡兄妻氾载肆拾陆岁寡(空) 224亡兄男崇宾载贰拾叁岁白丁(空) 225亡兄妻张载叁拾陆岁寡(空) 226男浪生载壹拾伍岁小男(空) 227男令璋载柒岁小男(天宝三载籍后死空) 228弟崇敬载贰拾岁中男(天宝三载籍后死空) 229姉法戒载肆拾陆岁中女(空) 230妹戒戒载肆拾肆岁中女(空) 231姑神戒载肆拾贰岁中女(空) (下略) 我们把此户称为杜怀奉户。还有S541唐大历四年沙州燉煌县悬泉乡宜禾里手实:〔3〕 (上略) 147户主索仁亮年叁拾捌岁守左领军卫宕州常吉府别将(乾元二年十月日授甲头唐游仙曾守祖济父楚代兄承户下下户课户见输) 148兄思楚年陆拾玖岁老男翊卫(宝应二年帐后死) 149亡兄妻宋年柒拾岁寡 150亡兄男元亮年贰拾伍岁品子(乾元三年籍后死) 151亡兄男元晖年贰拾玖岁品子(取故父思楚翊卫荫开元廿五年二月九日授甲头田秀实曾守 祖济父楚上元二年帐后逃还附) 152亡兄男元俊年贰拾捌岁品子(上元二年帐后漏附) 153亡兄女来来年贰拾肆岁中女(乾元三年籍后死) 154亡兄女娘子年壹拾肆岁小女(乾元三年籍后死) (下略) 我们把这户叫做索仁亮户。 籍帐登记是一件很严肃的事情,唐政府正是通过户籍来征民租赋,统治人民。为了说明这历史的真实性,试举二例。 吐鲁番文书唐高宗时勘问计帐不实辩辞:〔6〕1被问既称,此人计帐先除,〔 2〕犹存见在,前〔 3〕未归虚实,仰更具答者。 4〕身是高昌,不闲宪法, 5〕日摩咄妻多然 6〕柱柱,乃即依旧籍转写为 7定,实是错误,不解脚注,摩咄身死, 8错为见在,今更子细勘当,实〔 9隐没,直是不闲公法,谨答者〔 ?? 由于被问者(柱柱?)没有注意脚注,却依旧籍转写为定,遂产生了摩咄身死,错为见在的失误。可见,脚注十分重要。而籍帐登记具有相当的严肃性。 赵璘《因话录》卷三称: 崔相国群为华州刺史。郑县陆镇以名与崔公近讳音同,请假。崔视事后,遍问官属,怪镇不在列,左右以回避对。公曰:县尉旨授官也,不可以刺史私避,而使之罢不治事。召之令出。镇因陈牒,请权改名瑱。公判准状,仍戒之曰:公庭可以从权,簿书则当仍旧,台省中无陆瑱名也。其知大体如此。 崔群任华州刺史在穆宗时,尽管当时的中央集权大为削弱,然而对于簿籍的注重于此亦可略见一斑。 具体地说,韩国磐先生提及的可笑的错误,由于不知确指,置而不论,单就池田温先生所指出的天宝六载、大历四年的伪籍而言,有的本身确有错误,但大多数则只能当作疑点看待,或可作为一家之言。〔7〕再具体到我们所要研究的问题,仔细检索勋职官及子弟下之脚注,我们发现,户籍手实登载授勋年月日甲头、父名、祖父曾祖名有一个渐进的过程:大足元年效谷乡籍、先天二年平康乡籍、开元四年慈惠乡籍均未载;开元十年悬泉乡草案籍首次出现了授勋年月日甲头;开元十年莫高乡籍增加了父名;至天宝六载籍和大历四年手实才完整地具备了这些形式。这当然不仅仅与形式有关,它反映了籍帐手实渐趋严格的倾向。而在这日趋严格的形式下,曹、杜、索户籍的记载,尤其是其下的脚注当是可信的。 反过来说,在屈指可数的敦煌籍帐手实中,有勋职官记载的并不多见,而偏偏在这并不多见的记载中就有三例错误,这在情理上也是说不通的。何况,登载父、祖、曾祖名似乎与当事人并非有利害关系,官府和当事人之间也未必有利害冲突,虽则唐代是一个比较开放的社会,但无中生有亦恐非当事者之所愿,因此,退一步说,至少在我们上面所录的曹、杜、索三户的籍帐手实具有历史的真实性当不容怀疑。而之所以三户有如此之昭穆错乱,乃是其婚姻状态本身胡化的缘故。 下面,我们就着手分析曹、杜、索三户的胡化婚姻状况,先看相对简单的索仁亮户,为分析方便,列成下表: 符号义: 【】:户主; ():与户主之关系; :有脚注之人物; {}:与脚注人物之关系; 〈〉:年龄,有号者表示已没落或死亡,号前为死亡没落时年龄,号后为其后经过年份。 我们看到,思楚长索仁亮37岁,而索仁亮只长思楚男4岁。兄弟年龄差异大而叔侄年岁接近也并非不可能,关键在于手实正文中,思楚为索仁亮之兄长,而在索仁亮之脚注中却成了父亲而又有代兄承户之句。假若索仁亮之父楚与与思楚并非一人,则比照思楚子息元晖之世系,思楚亦应为索仁亮之父行辈而非兄弟辈无疑。在同一手实中,竟然出现如此矛盾之记载,我们不得不说,这是婚姻胡化的结果,即思楚妻其小母(继母),亦即思楚与其父济(索仁亮之祖)之小妻(继妻)结合生出了索仁亮的缘故。 并且,虽然兄弟排行取名在唐代未必就一定同讳某字,但既然兼名中有一字相同,则似乎亦可说明二人之关系。索仁亮与思楚长子元亮都含亮字,恐怕亦可证实我们上面的结论。 这样,从父系推算,索仁亮与思楚为子父关系;从母系看,由于索仁亮之生母为其祖之小妻(继妻),则两人又为兄弟行了。只有作如是观,索仁亮户之昭穆矛盾才能迎刃而解。 那么,是否有其他的可能呢?比如说,索仁亮是过继的,或者如池田温先生目为犀利的见解的古贺登先生的意见那样,是把在籍女子之私生儿作为夫妻之子登录在案〔8〕的呢?我以为,这样的可能性是不存在的。 说到过继,依据唐朝户令,也要讲求昭穆顺序〔9〕。具体的实例有唐高宗时书牍判牒范本,其中称:有从兄男甲乙,性行淳和,为人慈孝,以状咨陈,请乞绍继,孤贫得济,判案则云:任取从兄男为嗣。〔10〕从这里可以看出,绍继为嗣不但须昭穆相当,而且还须有孤贫之前提。思楚有子三人,索仁亮脚注又明言代兄承户,索仁亮非过继无疑。 至于私生儿之推论是否合符于索仁亮之情况,由于索籍中之女口均小于仁亮,而不在籍中之女口又无从考查,好在尚有例案将在下面推论,因此,与其说索仁亮为私生儿,还不如说他是胡化婚姻的产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