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 如何评价某虎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 法院在分析搜索引擎工作原理时,提及了"网页快照’出现的背景,即: 为了防止个别网页在短时间内因访问量过高、服务器故障等原因而无法访问,搜索引擎在将每一个网页的网络地址和关键字存储在搜索引擎服务器上时,也会将网页上的全部文字一并存储下来。 这样,当用户继续访问的搜索结果中,有短时间内无法访问的网页时,可以点击"网页快照"按钮,搜索引擎会将该网页的文字部分从其服务器中调出并显示给网络用户。 法院进一步分析了"网页快照"使用边界——必须以解决相关网页在短时间无法访问的目的为限: 由于此时显示给网络用户的网页仅包含该网页的文字内容,不包含图片、超文本链接等,字体和格式也处于未编辑状态,与原网页相比, 阅读体验极差 ,所以网络用户一般只会在原网页短时间内无法访问时才会使用该网页快照功能 。结合前文对"网页快照"出现的背景分析,法院认为"网页快照"使用范围必须以解决相关网页在短时间无法访问的目的为限。 具体到本案,法院认为某虎「在每一处搜索结果中设置了网页快照选项」的行为并无不当,但是「直接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不当。 用户在使用360搜索引擎、点击搜索结果中的某度网站的链接时,某度网站并不存在"因其自身原因或客观原因造成网络用户无法访问"的情形。此时,某虎直接提供网页快照的行为属于不当行为。 某虎主张这么做的原因,是针对"某度禁止360搜索引擎链接至具体页面、强制跳转到某度首页"的技术反制措施。 法院没有采纳此项辩解,理由是: 一来某虎已经对某度行为是否属于不正当竞争另行起诉,尚未经法院判决。 二来某度行为 即使构成不正当竞争,市场竞争也不应以暴制暴、以牙还牙 。 某虎可以采取向行政机关或行业协会投诉、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解决。 紧急情况下,可通过提起诉讼或诉前行为保全等法律措施予以解决。 原告诉求的处理 某度起诉时提出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消除影响、索赔、由被告承担诉讼费四项诉求。法院认为被告在《自律公约》签订之前的行为属于不当,以判决承担赔偿损失这一承担民事责任方式予以解决,对《自律公约》签订之后的诉求不予支持。某度请求判令某虎在网站和报刊刊登书面说明,消除影响,法院没有支持,理由是: 法院认为,消除影响这一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旨在填平当事人商业信誉方面的损失,而非补偿当事人经济方面的损失。某度没指出某虎的行为给它造成了何种商业信誉上的损失,这项诉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某度索赔1亿的依据是网站建设成本,法院认为:某度提交的证据是对涉案19个栏目建设成本的估算,计算数额并不能完全客观地体现建设成本。 某虎行为并不会造成19个栏目的建设目的都落空,即不会造成19个栏目的建设成本全部损失。 某度实际意图用19个栏目的建设成本,证明某虎通过不当行为可以"节约"下来的建设成本。但是这个数额不是计算赔偿数额方式中的某度损失和某虎获利。 因此,法院无法依据原告的主张计算赔偿数额。法院在法定赔偿数额范围内,酌定赔偿70万(经济损失50万、合理支出20万)。至于案件受理费,法院最后判决由某度负担约54万,某虎负担10万。 某度主张权利的网站栏目共计19个,分别为某度知道、某度百科、某度文库、某度旅游、某度经验、某度搜索风云榜、某度统计、某度推广、某度贴吧、某度网盟推广、某度开放平台、某度移动、某度新闻、某度音乐、某度数据研究中心、某度分享、某度游戏、某度阅读、某度空间。 问题来了:如何评价原告的行为? 2688号判决对原告利用Robots协议限制搜索引擎爬虫机器人抓取的行为也作出评价。 法院认为网站服务商和所有者,可以通过Robots协议进行限制,但是应当具有"合理理由"。搜索引擎的推广对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搜索引擎服务商而言,是互利双赢的商业模式,是互联网发展的基础,因此,一般情况下,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主观上并不会利用Robots协议限制搜索引擎爬虫机器人抓取。 通过Robots协议限制抓取,应有合理理由,比如解决网络爬虫访问量对于网站服务器和带宽的沉重负担,以及存储于网站上的诸如用户信息、管理员密码等隐私信息的保护。 法院认为,随着互联网基础建设的发展,网站服务器和带宽的限制已经不再是诸如某度这样大型互联网企业所顾虑的主要问题,某度在本案中也没指出某虎的行为致使网站对隐私信息的保护目的落空。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可以基于除网站服务器和带宽、隐私信息保护以外的合理的理由进行限制,例如音乐网站基于收费下载音乐作品经营模式的原因,以设置Robots协议的方式拒绝搜索引擎爬虫机器人抓取。 法院认为,因"限制"产生的争议应经由"协商-通知"程序处理。 判决书中写道"鉴于互联网行业,尤其是搜索引擎行业的现状,并考虑到互联网行业内已经建立了互联网协会这一成熟的行业自律组织,以及在行业内已经形成《自律公约》这样专门解决该类纠纷的自律性公约的事实, 本院认为,搜索引擎服务商与网站服务商或所有者关于Robots协议产生纠纷时,应当遵循如下"协商-通知"程序处理" 。搜索引擎认为网站Robots协议设置不合理时,应当发送书面修改协议、准许其爬取的请求; 网站不同意修改,应在合理期限内,应该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搜索引擎"拒绝修改的合理理由"; 搜索引擎认为"合理理由"不成立的,双方可以向公约执行机构或者行业协会陈述意见,由它们先行调解和裁决; 出现以下情况时,搜索引擎可以采取起诉、申请行为保全的措施: 网站未在合理期限内以书面形式、明确告知其"合理理由",或搜索引擎认为该理由不成立; 搜索引擎认为不立即修改Robots协议会严重影响其经营。 回到本案,法院认为某虎要求修改Robots协议的主张,在《自律公约》签订之日基本符合"协商-通知"程序的要件,某度则没有明确提出关于拒绝修改Robots协议的书面答复,因此对在《自律公约》签订之日后某度主张某虎行为不当的主张不予支持。 487号案件的一审判决中,法院也指出设置Robots协议限制通用搜索引擎抓取应当具有的合理正当理由,某度上诉时提出这种认定"实质上将废止Robots协议"。下篇看487号判决如何处理这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