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安林业(000663)收处罚事先告知书,股民可准备索赔
2021年8月12日,福建省永安林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ST永林,000663)发布了《关于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内容显示,2021年2月19日永安林业(*ST永林,000663)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证监会调查,经过半年调查已基本审理完毕,公司在8月9日收到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福建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闽证监函[2021]275 号),中国证监局依法拟对公司及相关负责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明,永安林业(*ST永林,000663)在2016年和2017 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均存在虚假记载。因2016年度提前确认营业收入、延迟结转营业成本,导致永安林业2017年年度报告的财务数据存在虚增营业收入56,817,239.24元,虚增营业成本16,878,020.15元,虚增净利润27,436,740.1元, 占当期披露净利润71,280,009.64元的比例达 38.49%。
证监局认定,永安林业(*ST永林,000663)的上述行为违反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构成了2005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 款所述情形。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 2005 年修订的《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局局拟决定: 一、对永安林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二、对苏加旭、陈松柏、陈振宗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 万元罚 款; 三、对吴景贤给予警告,并处以2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待永安林业(*ST永林,000663)行政处罚正式下发,凡在2021年2月23日之前买入*ST永林(000663)股票,并且在2021年2月23日后卖出或仍旧持有*ST永林(000663)股票的投资者便可以发起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