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导读: 本文以当前我国金融需脱虚向实的要求为切入点,分析商业银行同业业务发展形势。以资管新规出台为背景,分析其对同业业务可能带来的影响,并提出建议,以满足资管新规对其发展的要求。 近年来,我国经济在总体平稳、稳中有进的步调中持续健康运行。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提出的"健全金融监管体系,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总体要求下,我国金融业的合规发展成为达成这一目标必不可少的要求。近年来,为顺应利率市场化的步伐、拓展新的盈利增长点,我国商业银行积极开展了一系列金融创新,其中,同业业务的迅猛发展便是该创新的一个典型。尤其是2010年至2014年间,我国同业业务飞速发展,大大促进了金融机构间的资金融通,缓解了信贷紧缩下融资难的问题,也为金融机构的资产管理业务及更多的产品创新提供了新的渠道。在为金融机构尤其是众多商业银行创造了巨额利润的同时,同业业务过速发展的问题开始显露。 为规避监管,同业业务操作不规范,信息不透明;抑或是加大业务杠杆以期得到更高的利润,使资产负债期限错配的情况更加严峻。种种问题在提高银行自身风险的同时,也严重影响了货币政策的有效执行及对金融部门的监管。如何促使同业业务发展合规,使其成为真正促进商业银行乃至我国经济发展的有利因素,是当前经济形势下必须解决的问题。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下称"资管新规")于2018年4月27日正式发布。在我国经济平稳运行的背景之下,资管新规的出台意味着对金融机构尤其是银行业资产管理项目等系列风险的管控升级。资管新规针对的是不规范、多层嵌套、规避金融监管等业务,而商业银行同业业务便首当其冲。研究资管新规对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未来的发展极具意义。 同业业务发展与资管新规解读 (一)同业业务发展 我国同业业务依次经历了银信合作、非标投资、同业-理财-委外的发展阶段:这个阶段在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为了能满足存贷比等监管要求,降低表内信贷规模,商业银行通过银信合作、同业代付等方式,借助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降低自身的信贷资产规模。 2012年之后,同业业务发展进入了非标投资的新阶段,同业业务转化成部分地方融资平台希望获取融资的渠道,而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便是该阶段商业银行与金融机构间进行资金融通的渠道之一。此时通过向其他金融机构寻求资金支持,由其他金融机构将信贷项目包装成买入返售,商业银行可投资"两高一剩"项目,也成功将该部分信贷资产隐藏,只记入同业科目。 同业业务发展的"同业-理财-委外"阶段由2015年开始,此时的企业与部门对融资的需求体现在实体经济方面。然而,"同业-理财-委外"模式的兴起使央行释放的流动性并未能满足实体经济的融资需求,这些低成本的资金被商业银行包装成对部分中小银行发行的同业存单。而获得大型商业银行低成本资金的中小银行,又将这部分资金投向同业理财或其他金融机构。随着监管的趋严,在随后的2016-2017年,这部分的规模呈现逐渐缩小的态势。 (二)资管新规解读 结合本文对同业业务的研究,资管新规的如下条款规定值得引起商业银行关注,并对此重塑自身业务形式。 打破刚性兑付,严禁资金池业务,加强期限错配的流动性风险管控。资管新规第二条中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时不可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若兑付困难的情况发生,也不得挪用资金进行垫付。刚性兑付一方面易给投资者造成错误的理财观念; 另一方面,过多具有刚性兑付性质的资管产品的推出,对银行存款构成挤出效应,使得同业间市场利率急剧攀升,易导致"钱荒"。 资管新规第十五条要求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应做到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和单独核算,严禁开展或参与资金池业务;资金池业务易导致过度的期限错配从而带来系统性风险。倘若发生挤兑现象,将会滋生出腾挪资金、"拆东墙补西墙"等不良现象。长此以往,加大了金融机构乃至整个金融市场的流动性风险。 实施穿透式监管,避免监管套利。资管新规第二十七条对穿透式监管的要求是:对具有多层嵌套性质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既要求明确其最终投资者,也需明确该产品的底层资产。以信用风险为例,在同业理财投资业务中,业务的开展常面临风险源头无法追溯的问题,使商业银行自身变相承担了债务人的违约风险。商业银行在进行同业理财投资业务的过程中,倘若穿透式监管不到位,从宏观层面看,大量企业的信用风险资产被修饰为同业资产,使其可能涵盖的信用风险问题被忽视。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 结合同业业务特点以及资管新规内容,资管新规出台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影响可能体现在:同业业务整体规模的减小,非标通道业务的受限,同业存放、同业理财业务的缩减及调整。 (一)同业业务整体规模减小 同业业务发展之初,商业银行与各金融机构为能获得更高的收益或为了规避金融监管,使同业业务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扩张规模。然而,在当今我国金融发展亟须脱虚向实,整体经济形势面临转型的重要关口,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机构中的中流砥柱,首当其冲地成为监管部门进行风险管控的对象。以兴业银行为例,其同业资产以及其在商业银行资产端的占比,近年来均已呈现出下降的趋势,增速也进一步放缓。同业业务发展整体规模逐渐缩小。 图1. 兴业银行同业资产规模情况(亿元) (二)非标通道业务受限 非标通道业务常见于商业银行向一些贷款受限的企业发放贷款,常见的操作流程为:由基金子公司或券商设立资产管理计划,并投资于信托公司的信托计划;而其中的资金,来源于银行通过发行表外理财而获取。 通过如此的两层通道业务,银行即可在避免监管限制下,将贷款发放给相应的企业。 而资管新规对实施穿透式监督的具体要求是,对具有多层嵌套性质的资产管理类产品,既要求明确其最终投资者,也需明确该产品的底层资产。如此,银行通过直接或间接通道的非标投资业务将会大幅受限。尽管资管新规仍允许银信合作等一层嵌套的业务,但其蕴含的对业务合规性要求的提升,也暗示同业投资非标的需求在未来也将呈下降趋势。 (三)同业理财业务调整 资管新规规定"金融机构开展资产管理业务时不得承诺保本保收益",对商业银行同业理财业务也将造成影响。 一方面,对于当前部分具有保本性质的同业理财产品,资管新规的出台将不再容许银行刚性兑付;另一方面,非保本的同业理财产品,受资管新规规定的"不得承诺保收益"的影响,其稳定高收益的优势也将不复存在。 由此,同业理财产品在市场上对投资者的吸引力将大不如前,规模也将整体缩减,银行亟须对其进行相应调整。 结论与对策建议 党的十九大以来,随着社会对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呼声越来越高,更多金融机构以提供融资服务等方式支持中小企业的建设,向着普惠金融的理念前行。同时,随着金融科技概念的深入人心,更多金融机构也围绕科技创新的理念,积极推动制造业等第一、二产业的结构转型。总体来看,当前我国金融发展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而商业银行未来的发展也与众多因素息息相关,面临着诸多机遇与挑战。 本文分析认为,资管新规的出台可能会对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的整体规模、非标通道业务以及理财业务产生影响。传统同业经营模式受到挑战的同时,商业银行亟须拓宽资金来源,将资管新规视为自身发展的机遇,实现自身业务的转型与升级。 本文从以下几个角度,为商业银行在资管新规约束下,如何开展同业业务、进一步提升银行效益,提出几点建议。 (一)领悟资管新规要义,宏观审慎与自查 从商业银行宏观管理的角度来看,商业银行首先应对党的十九大对金融建设提出深化体制改革、服务实体经济的要求有明确的认识,同时认清当前我国经济金融风险防范的态度与监管趋严的形势,将资管新规的出台视作丰富自身业务形式、降低自身经营风险的一次改革机遇。 例如,以资管新规要求防止多层嵌套为例,各银行应对自身的资管类产品进行自查自纠;同业投资业务方面,应以无嵌套或一层嵌套的同业投资业务为主。若发现已有产品或资管计划存在两层以上嵌套结构的现象,应及时对其进行识别与关注,使商业银行同业业务真正获得可行且有效的穿透式监管。 (二)推进业务合规化转型,扩充资金来源渠道 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开展资产管理类业务提出了众多要求,其主旨在于引导商业银行资产由表外向表内业务本源转化与回归。对于同业业务,尤其是同业投资类业务而言,存在较多的表外业务的部分。商业银行业务发展向表内回归是对其风险管控的有效途径,也是商业银行业务发展的必要需求。 商业银行可加强对表内业务的创新,如进一步研发结构性存款等创新性表内产品。一方面可满足投资者对投资的需求,另一方面丰富了商业银行的表内产品形式,使表内资金规模得到扩展,从而打破一味依赖理财类产品获取资金的方式,变相地扩充了商业银行的资金来源、规模。 (三)加强风险识别防范,强化资金风险隔离 同业业务存在期限错配会导致流动性风险。加强商业银行业务发展中的各类风险识别与防范不仅对同业业务的良好发展至关重要,对整个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不仅是针对同业投融资业务,商业银行应积极解决业务开展中的期限错配问题,将业务的投资端由长期向短期转化,缩短投资期限以匹配短期的资金流动性需求。 对此,一方面商业银行应建立健全与资管业务转型相匹配的风险管理体系。结合资管新规对商业银行发展资管业务的要求,自上而下识别其业务发展过程中存在的流动性风险等各类风险。另一方面,应完善相应的风险补偿机制,以防范表内外业务风险的叠加。 (四)细化客户群体类型,引导正确投资观念 资管新规第六条指出,商业银行在销售其理财产品时应引导客户选择与其风险偏好类型与水平相适应的要求;而此要求的实现应建立在各银行对客户群体有明确的识别与划分的基础之上,所以商业银行首先应对目前所拥有或未来潜在拥有的客户群体有相对清晰的认识。 因此,商业银行可充分利用金融科技,通过对大数据的运用,建立健全投资者客户数据库,对投资者的基本信息及投资偏好进行收集与分析,以更好地辨别客户类型,从而提供更适应其投资需求的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