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华会计师所收警示函执业天际股份审计项目7宗违规
来源:中国经济网
中国经济网北京1月19日讯 昨日,证监会广东监管局网站公布了《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韩军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1〕165号》。广东证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002759.SZ)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天际股份2019年、2020年度审计等项目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五是替代程序不充分、不规范。应收账款审计中,19家被函证单位中有7家未回函,大华所对其中3家单位未执行替代测试且直接确认金额。在其他应收款审计中,个别被函证单位未回函,大华所直接确认相应金额,未再次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六是对回函差异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对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的询证函中,回函表明部分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贴现金额与发函内容存在差异,大华所未对该差异重新发函。预收账款审计中,个别被函证单位回函表明异议,大华所未在出具报告日前对该回函差异重新发函,亦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七是未对存在问题的函证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大华所部分询证函将"销售交易金额(不含税)"相关数据错误填写为含税金额,对方单位回函相符,大华所在收回询证函后并未针对以上问题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和推断总体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二、商誉减值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商誉审计底稿中关于资产组的账面金额、资产组可回收金额、折现率所使用的参数无数据来源,根据底稿中上述数据测算出的可回收金额与评估报告不一致。二是2020年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显示包含商誉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为21.15亿元,与商誉底稿中对应的金额21.22亿元存在差异,但大华所未作相关说明。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九条等规定。
三、风险评估和风险应对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2019年审计中,大华所将天际股份子公司江苏新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泰材料)确定为重要组成部分,在工作底稿中记录未识别出重大错报风险、财务报表层次重大错报风险和特别风险,但未执行穿行测试和控制测试以了解和评估新泰材料的内部控制及控制执行的有效性。二是在已知天际股份控股股东存在高比例质押、被执行财产保全措施、占用公司资金等事项的情况下,未将资金占用风险识别为重大错报风险。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第十四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等规定。
四、资金占用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在出具天际股份2019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时未执行充分适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审计证据作为出具报告的基础;在出具公司2020年资金占用专项审计报告时,未强调或说明2020年期初数据与2019年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专项说明中的期末数据不一致的情况。二是大华所仅根据工商信息、控股股东声明确认相关款项是否属于关联方资金占用,审计程序不充分。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01号——审计证据》第十条等规定。
五、内控了解与测试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大华所有关工作底稿显示,天际股份内部环境主要活动相关部门多为行政人事部,与公司实际治理结构不相符,而底稿记录的测试结果均为通过,未发现异常情况。二是审计底稿中关于"了解、评价和测试企业层面内部控制——针对董事会、经理层凌驾于控制之上的风险而设计的控制"共有14项控制活动,其中11项测试结论空白。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11号——通过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识别和评估重大错报风险》第十五条、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等规定。
六、审计工作底稿记录和归档执行不到位。大华所审计底稿中"合并现流2020""合并现流2019"与《2020年年度审计报告》《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中披露的合并现金流量表相关数据不一致,且审计底稿未详细记录各现金流量项目的具体数据来源并进行归档。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第五条、第八条、第十七条等规定。
七、会计分录测试执行不到位。大华所2020年及2019年审计底稿中未见与会计分录测试有关的工作记录。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41号——财务报表审计中与舞弊相关的责任》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等规定。
大华所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有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范荣、韩军民作为天际股份2019年、2020年年报审计项目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广东证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范荣、韩军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中国经济网记者查询,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前身为北京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成立于2012年2月9日,业务范围包括审计鉴证、管理咨询、资产评估、工程咨询、税务服务等,服务对象主要为上市公司、大型国有企业、金融保险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等。
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创立于1996年,系研发、生产和销售家用小电器、电子元器件(NTC热敏电阻、温度传感器)的企业。2015年5月28日,公司在深交所挂牌上市,股票简称天际股份,股票代码002759。截至2021年9月30日,汕头市天际有限公司为大股东,持股21.83%。
相关规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员,违反《证券法》、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由中国证监会依法采取责令改正、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中国证监会依法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二条:为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行业执业规范和道德准则发表专业意见,保证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三条:注册会计师应当秉承风险导向审计理念,严格执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规定,完善鉴证程序,科学选用鉴证方法和技术,充分了解被鉴证单位及其环境,审慎关注重大错报风险,获取充分、适当的证据,合理发表鉴证结论。
以下为原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1〕165号
关于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韩军民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韩军民:
根据《上市公司现场检查办法》(证监会公告〔2010〕12号)等规定,我局派出检查组对广东天际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际股份)进行了现场检查,并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华所)执业的天际股份2019年、2020年度审计等项目工作进行了延伸检查。经查,大华所在审计执业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函证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一是未对天际股份个别银行账户实施函证,也未记录不予函证的理由。二是对部分函证发出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如在部分应收票据函证中,未有效确认询证金额,将"截至2020年12月31日的余额"相关数据错误填写为年度发生金额总和,后续并未按实际询证金额填列函证结果汇总表,也未保存询证函回函控制及核对记录。此外,函证发件地址为被审计单位地址,但底稿中未记录避免使用被审计单位邮寄设施的特殊考虑措施;被审计单位提供的多份被询证单位地址与营业执照或天眼查、企查查所记载的信息不一致,大华所仅获得被审计单位的声明文件,未执行其他核查程序。三是对部分回函过程未保持必要的控制。部分发函收件人、地址等信息与回函寄件人、地址不一致,大华所底稿记录为一致且未见相关说明。在部分审计底稿中,未见核对发函收件人、联系电话与回函寄件人、联系电话的相关记录。四是函证抽样程序存在缺陷。公司应收账款审计中选择了19家单位执行函证程序,但未记录对样本选择方法的说明,未说明不对其他单位实施函证程序的理由。五是替代程序不充分、不规范。应收账款审计中,19家被函证单位中有7家未回函,大华所对其中3家单位未执行替代测试且直接确认金额。在其他应收款审计中,个别被函证单位未回函,大华所直接确认相应金额,未再次发函或执行替代程序。六是对回函差异未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未执行进一步审计程序。在对民生银行汕头分行的询证函中,回函表明部分商业汇票的票面金额、贴现金额与发函内容存在差异,大华所未对该差异重新发函。预收账款审计中,个别被函证单位回函表明异议,大华所未在出具报告日前对该回函差异重新发函,亦未执行替代审计程序。七是未对存在问题的函证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大华所部分询证函将"销售交易金额(不含税)"相关数据错误填写为含税金额,对方单位回函相符,大华所在收回询证函后并未针对以上问题执行替代审计程序和推断总体错报。上述情形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修订)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九条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大华所和范荣、韩军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的规定做好整改工作,进一步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质量控制制度。同时,你所应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内部问责,于收到本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内部问责情况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1年1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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