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修订建议(一)无面额股制度
作者/刘建仓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珍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
一、公司法相关内容修订背景
现行《公司法》第128条第2款 ① 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公司法》目前仅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面额股, 禁止发行无面额股。 同时,第127条明确规定 禁止折价发行股票规则 ,即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面额股的制度功能是: (1)保护债权人需要。 股份必须有一定面额,可以保证发行的股份至少收到不低于面额的资本,进而保证公司整体资本的真实性。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依据公司资本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真实性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2)平等对待股东的需要。 所有股东认购福分时的出资均需要支付不低于股份面额的对价,可以公允地对待所有股东。 (3)避免误导投资者。 如果股份没有表明面额,没有经验的投资者可能误认为此类股份没有投资价值,公司则会失去潜在的投资者。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法律的变迁,上述功能均难以实现。 首先 ,公司一经成立,资本金随时发生变化,早已不能据此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 其次 ,不低于面额发行,并不能满足公平对待股东的功能。不仅可能溢价发行,而且公司不同轮次的融资,条件均不相同,股东在认购金额上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对待。 再次 ,股票价格与面额发生背离,在现今的资本市场已经是常态。如果不允许折价发行,只能削弱陷入困境的公司的股权融资能力。 最后 ,溢价发行所得资本,除按照票面金额计入注册资本外,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对于计入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出资,能否要求返还?抽回该部分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目前理论上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尽管理论上认识较为一致,但实践中不乏不同操作。如山东省高院在硅谷天堂案【(2014)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就认为《增资协议》中除要求被告公司回购股份以外的其他条款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支持原告股东主张被告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偿还作为公积金部分的42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在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26号】的再审裁定书中对前述理论上的观点予以明确,试图统一裁判规则。鉴于此,公司法修订草 《公司法》修订建议(一):无面额股制度
作者/刘建仓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珍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
一、公司法相关内容修订背景
现行《公司法》第128条第2款 ① 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公司法》目前仅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面额股, 禁止发行无面额股。 同时,第127条明确规定 禁止折价发行股票规则 ,即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面额股的制度功能是: (1)保护债权人需要。 股份必须有一定面额,可以保证发行的股份至少收到不低于面额的资本,进而保证公司整体资本的真实性。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依据公司资本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真实性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2)平等对待股东的需要。 所有股东认购福分时的出资均需要支付不低于股份面额的对价,可以公允地对待所有股东。 (3)避免误导投资者。 如果股份没有表明面额,没有经验的投资者可能误认为此类股份没有投资价值,公司则会失去潜在的投资者。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法律的变迁,上述功能均难以实现。 首先 ,公司一经成立,资本金随时发生变化,早已不能据此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 其次 ,不低于面额发行,并不能满足公平对待股东的功能。不仅可能溢价发行,而且公司不同轮次的融资,条件均不相同,股东在认购金额上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对待。 再次 ,股票价格与面额发生背离,在现今的资本市场已经是常态。如果不允许折价发行,只能削弱陷入困境的公司的股权融资能力。 最后 ,溢价发行所得资本,除按照票面金额计入注册资本外,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对于计入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出资,能否要求返还?抽回该部分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目前理论上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尽管理论上认识较为一致,但实践中不乏不同操作。如山东省高院在硅谷天堂案【(2014)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就认为《增资协议》中除要求被告公司回购股份以外的其他条款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支持原告股东主张被告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偿还作为公积金部分的42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在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26号】的再审裁定书中对前述理论上的观点予以明确,试图统一裁判规则。鉴于此,公司法修订草 《公司法》修订建议(一):无面额股制度
作者/刘建仓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珍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
一、公司法相关内容修订背景
现行《公司法》第128条第2款 ① 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公司法》目前仅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面额股, 禁止发行无面额股。 同时,第127条明确规定 禁止折价发行股票规则 ,即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面额股的制度功能是: (1)保护债权人需要。 股份必须有一定面额,可以保证发行的股份至少收到不低于面额的资本,进而保证公司整体资本的真实性。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依据公司资本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真实性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2)平等对待股东的需要。 所有股东认购福分时的出资均需要支付不低于股份面额的对价,可以公允地对待所有股东。 (3)避免误导投资者。 如果股份没有表明面额,没有经验的投资者可能误认为此类股份没有投资价值,公司则会失去潜在的投资者。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法律的变迁,上述功能均难以实现。 首先 ,公司一经成立,资本金随时发生变化,早已不能据此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 其次 ,不低于面额发行,并不能满足公平对待股东的功能。不仅可能溢价发行,而且公司不同轮次的融资,条件均不相同,股东在认购金额上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对待。 再次 ,股票价格与面额发生背离,在现今的资本市场已经是常态。如果不允许折价发行,只能削弱陷入困境的公司的股权融资能力。 最后 ,溢价发行所得资本,除按照票面金额计入注册资本外,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对于计入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出资,能否要求返还?抽回该部分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目前理论上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尽管理论上认识较为一致,但实践中不乏不同操作。如山东省高院在硅谷天堂案【(2014)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就认为《增资协议》中除要求被告公司回购股份以外的其他条款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支持原告股东主张被告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偿还作为公积金部分的42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在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26号】的再审裁定书中对前述理论上的观点予以明确,试图统一裁判规则。鉴于此,公司法修订草 《公司法》修订建议(一):无面额股制度
作者/刘建仓 西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周珍 西北大学法律硕士
一、公司法相关内容修订背景
现行《公司法》第128条第2款 ① 规定"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第127条规定"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可见,我国《公司法》目前仅允许股份有限公司发行面额股, 禁止发行无面额股。 同时,第127条明确规定 禁止折价发行股票规则 ,即股票发行价格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面额股的制度功能是: (1)保护债权人需要。 股份必须有一定面额,可以保证发行的股份至少收到不低于面额的资本,进而保证公司整体资本的真实性。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债权人依据公司资本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资本真实性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就显得至关重要。 (2)平等对待股东的需要。 所有股东认购福分时的出资均需要支付不低于股份面额的对价,可以公允地对待所有股东。 (3)避免误导投资者。 如果股份没有表明面额,没有经验的投资者可能误认为此类股份没有投资价值,公司则会失去潜在的投资者。但随着实践的发展和法律的变迁,上述功能均难以实现。 首先 ,公司一经成立,资本金随时发生变化,早已不能据此判断公司的偿债能力。 其次 ,不低于面额发行,并不能满足公平对待股东的功能。不仅可能溢价发行,而且公司不同轮次的融资,条件均不相同,股东在认购金额上根本无法做到公平对待。 再次 ,股票价格与面额发生背离,在现今的资本市场已经是常态。如果不允许折价发行,只能削弱陷入困境的公司的股权融资能力。 最后 ,溢价发行所得资本,除按照票面金额计入注册资本外,其余部分计入资本公积金。对于计入资本公积金的股东出资,能否要求返还?抽回该部分出资是否构成抽逃出资?目前理论上认为资本公积金属于公司资产,股东不得请求返还。尽管理论上认识较为一致,但实践中不乏不同操作。如山东省高院在硅谷天堂案【(2014)鲁商初字第25号】民事判决书中就认为《增资协议》中除要求被告公司回购股份以外的其他条款不违反公司法规定,合法有效。故支持原告股东主张被告公司与其实际控制人共同偿还作为公积金部分的4200万元。值得一提的是最高院在浙江新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等增资纠纷案【(2013)民申字第326号】的再审裁定书中对前述理论上的观点予以明确,试图统一裁判规则。鉴于此,公司法修订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