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惟墾費所需,隘糧攸關,准予酌給番銀或三元或五元,隨力措辦。 惟召墾農民,似宜照臣等前摺所陳,亦令歸莊並田,務使匪類姦徒無處托足,以靖盜源。 惟招墾則必不可緩,而口食、居室、牛種、設官各費誠不能以赤手從事。 惟墾費所需、隘糧攸關,準予酌給番銀幫貼墾戶,或三元、或五元,隨力措辦。 惟召墾農民,以宜照臣等前摺所陳,亦令歸莊並甲,務使匪類姦徒,無處託足,以靖盜源。 惟召墾農民,似宜照臣等前摺所陳,亦令歸莊並田,務使匪類姦徒,無處托足,以靖盜源。 又新墾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元年起科粟一百八十三石三斗六升。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加乾隆三十二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八頃九十五畝一分五釐四毫,共徵粟七百七十六石二斗四升八合四勺。 又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又新墾下則園三十甲七分六釐零,又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又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三分二釐。 又加乾隆三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五頃七十五畝五分九毫六絲六忽六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五秒三漠,共徵粟七百二十九石五斗七升一合二勺。 又,雍正八年新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百一十五石七斗二陞六合三勺六抄八撮二粟二粒二黍。 又加乾隆三十六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九頃一十二畝七分二釐一毫四忽八微六纖三沙七塵三埃五秒六漠,共徵粟四百六十一石一斗九合三勺。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原奏限墾田園七千餘甲及墾成實止五千餘甲,戶部執原奏。 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園九頃五十九畝五分三釐一毫三絲二忽,共徵粟一百五十二石二斗六升六合五勺。 又,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八年起科粟一百六十石零八斗四陞一合五勺九抄一撮二圭二粟四粒七黍。 又新墾下則園二甲四分四釐零。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又,本年各里民自首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釐二毫四絲八忽八微七纖。 又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釐零。 又丈出未墾餘埔二百九十四甲九分二厘九毫二絲,責成地方官迅督墾戶招佃墾闢成業,勘定征租,以充屯務公用。 又丈山坑仔未墾荒埔七十四甲八分四釐三毫二絲。 又,雍正八年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陞二合五勺二抄二撮二圭二粟二粒二黍。 又加乾隆二十七年首墾起科田園一百四十九頃四十畝八分六釐六毫八絲一微二纖六埃三秒七漠,共徵粟二千三百七十六石二升二合九勺。 又丈虎仔坑未墾荒埔二十三甲五分二毫。 又,康熙六十一年,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又新墾下則園三千一百五十一甲一分九釐零。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又,雍正十年新墾園,於十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陞四合八勺一抄六撮六圭六粟四粒八黍。 又加乾隆三十八年首墾起科園二十六甲八分八釐一絲二忽,每甲折一十一畝,共折下則園二頃九十五畝六分八釐一毫三絲二忽,共徵銀一十六兩六錢一分一釐,折徵粟四十六石一斗四升二合七勺。 又加乾隆四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二十二頃二十七畝五分,共徵銀一百二十八兩一錢九分三釐,折徵粟三百五十六石九升六勺。 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又加乾隆二十四年首墾起科田園四百六十九頃四十三畝一分七釐五毫五絲五忽一塵九埃七秒八漠,共徵粟七千四百五十二石一升四勺。 又丈七堵未墾荒埔六十五甲二分二釐四毫。 又新墾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又丈出未墾餘埔六百六十甲零零一毫六絲四忽,責成地方官招佃開闢成業,勘定征租,以充屯務公用。 又加乾隆二十八年首墾起科田園一百二十五頃九十三畝四分三釐三毫六絲,共徵粟二千一百四十二石一斗五升二合二勺。 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陞二合零。 又丈坪林口未墾荒埔三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八毫六絲。 又,雍正八年,新墾下則園一十四甲六分。 又新墾下則園七十六甲四分。 又加乾隆二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一頃九十七畝二分九釐四絲四忽七微,共徵粟三十一石五斗三升九合一勺。 又乾隆三十七年里民首墾,應於本年起科下則田三頃三十畝,每畝徵銀五分七釐五毫五絲,共徵銀一十八兩九錢九分二釐。 又以未墾荒地五千四百四十一甲,抄封田園二千三百八十餘甲,分給屯丁,為自耕自給之計,語在田賦志。 又新墾園,於本年起科粟五石六斗六升四合零。 又,雍正九年新墾田,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一十五石七斗八陞八合六抄八撮六圭七粟二粒二黍。 又加乾隆三十三年首墾起科田三頃八十四畝一釐,共徵粟六十一石三斗八升八合三勺。 又加乾隆四十三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八頃四十二畝四分八釐八毫,共徵粟四百五十二石六升二合九勺。 又加乾隆二十年首墾起科田園二十四畝二分五釐一毫四忽一微六纖六沙六塵六埃六秒五漠,共徵粟三石八斗五升三合六勺。 又承墾園一所,坐落土名北埔坑口,東至林家園,西至溝,南至溝,北林家至園,四至各明白,契價銀六百四十元,印契司單各一紙。 又分得墾田一所,坐在拔馬。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零。 又新墾下則田五百五十一甲九分九釐零。 又,雍正十二年新墾田,應於乾隆四年起科粟二百四十八石七斗三陞五合八勺九抄五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四毫一絲五忽四沙。 又加乾隆四十一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三頃六十八畝九分五釐二毫六忽,共徵粟六百九十六石六斗一升七合一勺。 又新墾下則園八百五十五甲八分。 又新墾田園,應於雍正八年起科粟二十五石六升二合零。 又丈大姑婆未墾荒埔併拋荒埔地一百七十六甲一分八釐五毫六絲。 又,雍正九年新墾園,應於十年起科粟一十七石五斗零九合四勺三抄三撮三圭三粟三粒三黍。 又丈四方林末墾荒埔六十一甲。 又必墾闢田疇而足蠶桑豢牧,使老弱有養,鰥寡有室,其為人也多矣,其取財也,權有無,均貧富,不以養嗜欲,所謂事必因於民者矣。 又,新墾下則園八甲七分六釐四毫一絲五忽零四沙。 又加乾隆二十二年首墾起科田園一十九頃二十七畝二分,共徵粟三百六十二石七斗九升一合二勺。 又新墾田園,應於乾隆元年起科粟三十九石七斗七陞二合一勺六抄二撮八圭三粟三粒三黍。 又,奉文令各里自首新墾田園,應於三十二年起科粟八百零一石九斗三陞五合一勺零八撮八圭。 又墾陞各則田園六百一十二甲一分三釐七毫六絲七忽五微六纖,共徵銀三百八十三兩九錢二分二釐。 又加乾隆二十九年首墾起科田園四十頃一十八畝一分二釐四毫七絲三忽七微,共徵粟六百三十九石七斗四升八合七勺。 又康熙五十二年新墾下則園七甲三分,又康熙五十五年新墾下則園三十一甲七分一釐八毫三絲三忽三微,又雍正六年新墾下則田園四百三十二甲三分零一絲六忽六微六纖。 又丈南坪林口未墾荒埔二百二十九甲八分八釐一毫六絲。 (完)